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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时间:2019-11-01 11:28:5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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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海河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不符合洪水调度安排,不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三)不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五)对防洪排涝灌溉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存在不利影响,且采取措施后仍然不能达到防洪要求。
(六)建设项目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不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不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不可行。
(八)不能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进行编制。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    话:022-24102222
承办部门:水旱灾害防御处
电    话:022-24102826
传    真:022-24102222
邮    箱:xzsp@hwcc.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海委纪检组
1.投诉电话:022-24102266
2.投诉邮箱:jjzjb@hwcc.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2.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22-24102222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3.海委网站:
附件: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doc

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