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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印发《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水保〔2022〕3号)
时间:2022-10-10 14:00:59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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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224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6月2日
文        号:海水保〔2022〕3号

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水利“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海委制定了《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62 

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控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水法律法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河流域及内蒙古高原内陆河东部流域范围内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水土保持告知”指水利部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后,海委对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及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应履行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和水土保持属地监管义务开展的告知;水土保持承诺”指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就依法依规落实告知内容向海委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遵循“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服务为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海委负责实施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工作,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告知,印发告知书,督促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履行告知承诺;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及项目属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派员参加海委组织的水土保持告知会议,悉知告知书内容,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应按本办法确定的形式对告知内容进行承诺。 

第五条 水土保持告知采取会议告知并印发告知书的方式实施;水土保持承诺采取签署水土保持承诺书方式实施。 

第六条 开展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告知+承诺”应当遵照以下程序: 

(一)印发告知通知。 

(二)召开告知会议。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介绍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海委向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口头告知水土保持法定义务落实要求,海委向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水土保持监管要求。 

(三)印发告知书。海委向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印发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向项目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四)签署承诺书及填写告知回执单。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签署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对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做出承诺。项目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参考样式见附件4) 

第七条 海委应当在收到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现场或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项目水土保持告知会议 

第八条 海委应当向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属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 

(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 

(三)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手续;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六)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七)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八)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 

(九)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履行验收资料报备程序。 

第九条 海委应当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以下内容: 

(一)履行水土保持属地监管职责; 

(二)规范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行政行为; 

(三)做好海委印发督查意见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海委应当在召开告知会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印发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和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 

第十 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应当向海委承诺以下内容: 

(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报批备案手续; 

(三)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四)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落实水土保持关键时间节点报告制度; 

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成的水土保持承诺书报送海委,并严格按照承诺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法定义务。 

第十三条 有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监管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完成的告知书回执单报送海委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严格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期报送水土保持承诺书的项目法定义务责任人,海委将其所属项目列入重点检查项目名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告知书 

2.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 

3.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书 

4.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告知书回执单 

 
     
     
附件1-4.doc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