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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2〕050号)(安定垃圾焚烧电厂110千伏送出工程跨大龙河防洪评价)
时间:2022-09-08 14:36:35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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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18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9月6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2〕050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本机关于2022718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报送〈安定垃圾焚烧电厂110千伏送出工程跨大龙河防洪评价报告(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安定垃圾焚烧电厂110千伏送出工程跨大龙河(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工程采用架空方式一跨跨越大龙河,对应河道桩号为20+535,塔基AN07(X=4385870.265Y=39456784.177,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下同)外边缘距规划左岸上开口线最小距离为68.50米塔基AN08X=4385980.265Y=39456376.392)外边缘距规划右岸上开口线最小距离为202.8米区段全长为425米。该工程跨越处两岸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内缆线最高程为35.0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该工程塔基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架空缆线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必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并报送相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四、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六、北京市水务局为该工程所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海委海河下游管理局负责其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七、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96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安定垃圾焚烧电厂110千伏送出工程跨大龙河防洪评价报告.pdf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