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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委关于印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国科〔2020〕1号)
时间:2020-06-22 14:12:50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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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0-0050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国际合作与科技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0年6月18日

文        号:海国科〔2020〕1号

委机关各部门,委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水利科技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17〕10号)精神,依据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大禹奖奖字〔2020〕1号),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引导激励作用,现将新修订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海河流域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特设立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二条 为做好海委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海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予在海河流域水利科技创新和促进流域水利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的领导机构是海委,负责科技进步奖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包括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等。

第六条 海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提名、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等。

第七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机构是海委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优选和聘请若干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第八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接受海委纪检部门监督。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分为科技研发成果、技术发明成果、技术推广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等四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在海河流域水利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发现、重要方法、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技术发明成果。在海河流域水利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过程中,所研究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技术推广成果。在组织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过程中,结合海河流域实际、因地制宜而取得的创新性的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技术进行改进、集成、配套,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四)其他科技成果。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学术性成果,在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中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为海河流域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并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第十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项。

特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重大发明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成熟程度和适用性高,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原创性强,推广规模大,示范推动作用强,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理论和学术水平高,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一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重要发明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成熟程度和适用性较高,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较强的原创性,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一定发明或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熟程度和适用性,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原创性,具有一定的推广规模和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较显著的支撑作用,取得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授予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上有发明或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成熟程度和适用性,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原创性,成果得到推广,具有示范推动作用,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较好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流域水利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的成果。

第四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一条 申报海委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奖励范围,第一完成单位应是海委系统有关部门或单位。

(二)申报者需提交提名申报书与技术报告,提名申报书中需附下列能佐证成果水平的材料。

必备材料:

1.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验收意见、评价结论、知识产权或标准证明、国家相关部门正式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应根据成果类别至少提供一项。

2.查新材料:具有资质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3.应用证明材料: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满两年的佐证材料。

4.效益证明材料:成果应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支持数据成立的经济效益证明(如到账凭证或财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应至少提供一项材料。

补充材料:包括专著,代表性论文,国内外同行公开发表于重要学术刊物、学术专著和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术性评价意见等。

(三)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中某一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须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权并同意。此项目成果再报奖的,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五)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应存在争议。

第十二条 凡申报海委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择优提名。提名单位包括:委机关各部门,委直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评审年规定受理时间内由提名单位报送至海委科技管理部门。提名者须在本单位及所有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已获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海委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涉密成果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六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海委科技管理部门对提名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等。对符合条件的成果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选取7名以上(含7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从海委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每项成果由至少2名同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审大会,通过成果汇报、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方式,评选出特等及一、二、三等奖,通过拟授奖名单。特等奖须获2/3(含2/3)以上专家投票通过,其他各级奖项均须获1/2(含1/2)以上专家投票通过方为有效。

(五)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拟授奖名单经海委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颁发获奖证书。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 海委科技进步奖颁发奖金,授奖数量和授奖名额如下:

特等奖设一个。该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9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15名。奖金额75000元(税前);

一等奖设两个。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7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10名。每项获奖成果奖金额30000元(税前);

二等奖设三个。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7名。每项获奖成果奖金额14000元(税前);

三等奖设四个。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数量不超过3个,授奖人员数量不超过5名。每项获奖成果奖金额5000元(税前)。

奖项的评审严格按照评审标准执行,无符合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成果,除按本办法进行奖励外,由海委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提名水利部大禹奖及其它奖项。

第六章 异议处理与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海委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条 异议分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材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授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海委科技管理部门责成提名单位会同申报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异议内容,如期做出书面答复。必要时,海委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

涉及异议的成果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异议材料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 提名、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秉持客观真实、诚信报奖的原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消该成果申报单位和个人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取消其下一届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委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试行)》(海科〔2006〕1号)同时废止。

 
     
     
     
     
  编辑:王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