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电一体化项目(矿井及选煤厂部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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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1-0069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1年9月23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1〕026号 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矿,山西省水利厅: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1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1〕3号)要求,2021年9月9日,我委对阳泉市南庄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上庄煤电一体化项目(矿井及选煤厂部分)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现场技术检查,针对该项目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平坦镇西上庄村,于2019年9月开工,计划2024年9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0年7月及12月,先后委托山西宏志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及监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截排水、护坡、拦挡、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存放地外弃土(排矸)且未履行变更手续。 2.项目弃土(排矸)场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专项设计落实截洪沟及植物措施,坡面有侵蚀沟,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3.项目改河工程防治区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植物措施。 4.项目表土集中堆存处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苫盖措施。 5.项目弃土(排矸)场未开展视频监测,监测频次未达到《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要求。 6.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单位未严格按照《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开展工作,未实行旁站监理且过程资料缺失,对督查中发现的部分问题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第1、6条为较重问题,第2、3、4、5条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抓紧履行弃土(排矸)场变更手续。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专项设计,落实排矸场截洪沟及植物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3.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改河工程区临时占地的植被恢复措施。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表土集中堆存处的苫盖措施。 5.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弃土(排矸)场至少每两周监测1次并开展视频监测。 6.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及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对拦渣坝等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并形成完整的监理日志、月报等过程资料,对项目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 7.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8.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于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上整改,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逾期我委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对具体问题的责任单位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 2.请山西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阳泉市水务局组织郊区水利局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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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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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娇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