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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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158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保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5月30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2〕11号 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天津市水务局: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2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2〕1号)要求,2022年5月19日,我委对海河防潮闸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进行了督查,针对该项目形成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该项目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于2021年9月开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开展了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21年7月,委托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2021年7月,委托天津润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祥瑞古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密目网苫盖、临时排水沟、土地平整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排泥场修建完成后未及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落实边坡铺设草皮措施。 2.项目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第2条为较重问题,第1条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抓紧落实排泥场铺设草皮等植被恢复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2.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在建设过程中,如项目弃渣场位置或规模与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手续。 4.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5.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督查意见要求,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以上整改,并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2.请天津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滨海新区水务局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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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