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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0-01-14 14:51:0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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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申请和延续。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文件 

 

(五)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六)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七)有关授权文件 

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60号) 

2.《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内蒙古高原内陆河东部流域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资源〔2010〕113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三)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747-2016)、《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有关标准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要求进行编制。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电子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可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首次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有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告知,并举行听证。对于延续申请,审批机关应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填报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审批机关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首次申请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对于延续申请的,审批机关经审查后,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准予延续,签发延续申请批准文件,并核发取水许可证;不再符合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条件的,不予延续,出具不予延续决定书。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项目为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依法举行听证的时间)。 

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有项目不超过20个工作日)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含报告书修改时间,不含听证会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电 话:022-24102222 

承办部门:水资源管理处 

电 话:022-24102773 

传 真:022-24102222 

邮 箱:xzsp@hwcc.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海委纪检组 

1.投诉电话:022-24102266 

2.投诉邮箱:jjzjb@hwcc.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8:30—11:30 14:00—16:30 

2.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龙潭路15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1.窗口电话:022-24102222 

2.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3.海委网站: 

特别提示: 

1.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2.取水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取水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手续的,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注销。 

附件:1.申请函示范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索取。 

2.行政许可流程图 

 
     
     
附件:1.申请函示范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doc

附件:2.行政许可流程图.docx
     
     
  编辑: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