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海许可决〔2022〕183号)(黄同线同山共渠桥水毁修复工程防洪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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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345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河湖管理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12月29日
文 号:海许可决〔2022〕183号
河南省浚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31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浚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呈报〈官李线官庄共渠桥水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和〈黄同线同山共渠桥水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浚公路〔2022〕29号)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一、同意黄同线同山共渠桥水毁修复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的总体布置。即:工程于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小河镇采用平交方式跨越共渠,对应右堤桩号15+400,桥梁轴线与左岸交点处坐标为(X=3942815.764,Y=535559.094,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下同),与右堤中心线交点处坐标为(X=3942760.860,Y=535639.604),自左岸至右堤桥跨布置为4×40米,全长167.08米,宽8米,桥梁轴线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夹角为90度。该工程跨越左岸处梁底高程为63.60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跨越右堤处梁底高程为63.90米,河道内设计最低梁底高程为63.60米。河道内2#桥墩和3#桥墩系梁顶高程分别为51.56米和54.98米,3#桥墩外边缘距规划右堤内堤脚最小距离为10.00米,4#桥墩承台外边缘距规划右堤外堤脚最小距离为2.00米。桥墩及系梁(承台)均布置在堤防设计断面范围以外。 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二、根据《海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程跨越共渠处为防洪压力和风险较大的岸线保留区,该工程为水毁修复工程,工程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包括: 1.对桥梁跨越处右堤按照设计堤防断面进行复堤,并对桥梁投影及上游5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共渠左岸岸坡和右堤迎水坡做浆砌石护砌,护砌基础应在最低冲刷线以下0.5米。 2.对桥梁与右堤平交位置处堤顶防汛抢险通道采用桥头局部堤外绕行改线,路面宽6米,并与原堤顶道路做好平顺衔接,右堤与堤外绕行路之间区域采用填土压实。 3.在桥梁与左岸堤顶平交位置处,对桥梁投影及上下游各50米范围的左岸路面加高至桥面高程66.26米,然后以不大于5%坡度顺坡段与左岸现状路面平顺衔接,路面宽3.5米。 4.旧桥桥墩及基础顶高程应拆至最大冲刷线以下0.5米,恢复河道原貌,并按设计堤防断面进行复堤。 该工程占用堤防、河道、滩地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 四、建设单位必须做到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有关规程、规范等要求。 五、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汛前必须制定汛期安全度汛方案报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报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接受防汛和水旱灾害防御等有关部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有关单位必须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河道内的工程禁止在汛期进行施工,河道内严禁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等杂物,不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水。 六、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建设单位应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七、工程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河道管理与防洪调度;不得阻碍工程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八、漳卫南运河管理局为该工程所跨越河流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九、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不得变更本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标准、规模等;若有变更,应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提出许可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联系方式:022-241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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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同线同山共渠桥水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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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