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关于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函(海水保函〔202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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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HWZWGK-2022-0226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土保持处(农村水利水电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9月28日
文 号:海水保函〔2022〕028号
内蒙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根据《海委关于印发2022年海河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水保〔2022〕1号)要求,2022年9月8日,我委会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锡林郭勒盟水利局、乌拉盖管理区水利局组成督查组,对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1500万吨/年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了督查,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下。 一、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于2020年9月开工,计划2022年12月完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初期,明确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人员;2019年5月,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内蒙古万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别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项目建设期间,根据主体工程实施进度及设计要求,实施了截排水沟、临时苫盖、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 1.项目未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南排土场和采掘场扰动土地面积超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防治责任范围。 2.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南排土场未落实截排水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采掘场周边围埂未落实植被恢复措施。 3.项目南排土场挡水围埂等部分水土保持设施有损毁,排土场边坡产生了明显水土流失。 4.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存在部分非技术错误,未能反映现场水土流失隐患,监测季报赋分结果和赋分说明填写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有关要求。 5.项目未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第5条为较重问题,第1、2、3、4条均为一般问题。 三、整改要求 1.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落实超防治责任范围区域的各项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2.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要求,抓紧落实南排土场截排水措施和植被恢复措施以及采掘场周边围埂植被恢复措施。 3.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南排土场挡水围埂,并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水土流失现状进行排查,有针对性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水土流失隐患。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程,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详实说明扣分原因、扣分结果及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客观、如实开展三色评价,确保监测季报能真实反映项目水土流失状况,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整改后的水土保持监测材料报送我委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5.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7.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审批、设计变更、自查初验、施工、监理、监测、质量评定、设施验收等资料的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1.建设单位应充分重视以上督查意见,抓紧按期限整改落实,若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我委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和信用惩戒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请建设单位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督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我委。 2.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锡林郭勒盟水利局、乌拉盖管理区水利局做好督查意见落实跟踪检查工作,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跟踪检查情况报送我委。 附件: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清单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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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齐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