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批权限内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资管〔2022〕016号)
时间:2022-11-10 10:22:37 来源:海河水利委员会
打印
     

 

索   引   号:HWZWGK-2022-0332
信息所属单位:海委水资源处
发 布  机 构:海委办公室
发 文  日 期:2022年11月7日
文        号:海资管〔2022〕016号

海委直属各管理局,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取水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不断规范和加强海河流域取用水管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放管服”改革、取用水管理和节水评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海委审批权限内取用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 

海委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和《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20〕1号)执行,申请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可以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海委行政审批窗口向海委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加强重点取水项目现场查勘管理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技术审查前,加强对于已建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在省际边界河流(区域)取水已发生省际水事矛盾或存在省际水事矛盾隐患的取水项目以及规划水资源论证项目现场查勘工作海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水源、取水、用水、废污水处理、退水、节水、计量等设施或项目场地环境等进行现场查勘。 

(二)加强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管理 

海委负责建立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库,专家包括海河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和从各专业(领域)遴选的专家,且不定期更新。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应少于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组应体现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专家组应包括海委及其直属管理局、取水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等专家组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酌情邀请外流域有关专家。在省际边界河流区域取水且已发生省际水事矛盾或存在省际水事矛盾隐患的取水项目,还应包括利益相关方的专家。 

(三)强化农业、水电站、引洪取水分类管理 

1.关于农业取水规定 

进一步加强直接从河道取水的农业灌溉项目的取用水管理。项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中应同时明确许可水量及对应来水频率、其他来水频率取水要求等内容。日常取用水管理应强化季度取水和灌溉期取水控制管理。 

2.关于径流式水电站取水规定 

径流式水电站项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同时明确许可水量及对应来水频率、其他来水频率的取水要求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水量)。 

3.关于引洪取水规定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结合分洪工作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及时向海委备案,并接受日常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引洪取水不得对生态环境和第三方产生负面影响,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可不计入取水户年度实际取水量。 

(四)严格取水工程现场核验及发证管理 

海委于收到取水户发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20日内组织完成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现场核验,并出具核验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发放取水许可电子证照。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现场核验由海委组织取水项目所在地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委直属管理局依据审定的报告书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开展。核验时应强化对取用水计量设施、节水措施、废污水处理及排放等批复内容落实情况的核验,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核验发现与批复不符的,责令取水户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取水户向海委再次申请。 

二、取水许可不予许可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委应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不符合总量控制管理要求的 

1.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2.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 

(二)不符合地下水管理要求的 

3.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4.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取用地下水的; 

5.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取用地下水的; 

6.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取用地下水的; 

7.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取用地下水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的; 

9.地下水超采区,农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的; 

(三)不符合节水管理要求的 

10.产品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 

11.不符合节水规定取用地下水的; 

12.取水项目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 

(四)属于取水许可限批的 

13.取水项目位于取水许可限批的水资源超载地区范围且不属于例外情况的; 

(五)其他不予许可的 

1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项目取水的; 

15.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16.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17.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18.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19.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20.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取水 

三、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 

(一)监管事项 

海委直属各管理局应按照《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委监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2〕10号)和《海委关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技术审查和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海资管〔2019〕13号)精神,采取“四不两直”“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强化对海委审批取水许可和发证取水户开展取用水行为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取水户废污水处理、取用水信息报送、内部管水制度落实等情况的监管。 

(二)问题处置 

海委直属各管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项目取用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海委依法查处。其中: 

1.未按批复取水的:对取水户实际取水水源、取水用途与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不一致取水户的年实际取水量超过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许可水量或下达的取水计划等未按批复取水的,向取水户下达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由海委通报,并立案处理。 

2.监测计量不规范的:对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含在线监测计量设施)未正常运行或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核准、未按规定建立取水台账并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等计量不规范的,责令取水户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水的按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三)取水计划管理 

海委直属各管理局应加强对取水户取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取水户月(季度)实际取水量超过计划水量10%的,应及时警示;对取水户季度实际取水量,或者年实际取水量超过计划水量的,应督促、指导取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原因,制定对策措施。需要调整取水计划的,取水户应履行取水计划调整手续。每年8月底,海委直属管理局应根据来水情况和取水户取用水情况,提出对取水户取水进行限制的建议并报海委。需要限制的,海委将下达文件限制取水。 

四、加强取水延续管理 

海委直属各管理局按照《海委关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技术审查和取用水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海资管〔2019〕13号)和《海委关于加强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资〔2016〕8号)要求,组织开展需要延续取水项目的建设项目取用水评估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将审查意见报海委。 

延续取水项目的取用水评估报告编制和对其开展的技术审查,应当全面评估原许可水量、取水许可证上一有效期逐年实际取水量、项目生产情况、取水用途、节水水平、废污水处理及回用、退水、取水户所属行业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并重点评估取水口断面以上流域来水变化、上一有效期年平均取水量和最大取水量延续申请取水量的关系、延续申请取水量合理性、项目实际生产用水指标是否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取用水计量监测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确需增加取水量的,应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并向海委提交取水许可申请。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海委直属管理局应及时提醒取水户办理延续手续。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

                               2022117

 
     
     
     
     
  编辑:齐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