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順利開展,進一步規范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工作,依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
第三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經辦,由各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實行屬地管理。
第四條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編制、匯總、上報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工作;
(四)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咨詢、查詢和舉報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督查考核、業務指導等工作。
第五條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負責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保費收繳、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區城鄉居民養老金的待遇核定與支付、享受待遇資格認證、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四)負責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五)負責編制、匯總、上報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工作;
(六)負責受理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和舉報工作;
第六條鄉鎮(街道)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為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鎮(街)事務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資格審核以及業務信息系統錄入;
(三)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信息、養老金待遇、保險關系轉移等業務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四)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本鄉鎮(街道)養老金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六)負責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
(七)負責受理本鄉鎮(街道)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咨詢、查詢和舉報、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七條各村(居)委會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協辦員(以下簡稱協辦員),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協助本村(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宣傳、解釋和組織發動工作;
(二)負責本村(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養老金待遇申領、保險關系轉移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審查及上報工作;
(三)負責向本村(居)參保人員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資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按時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四)負責本村(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登記建檔、業務臺賬管理、業務統計、情況公示等工作;
(五)負責本村(居)領取養老金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特殊人群參保登記,還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員相關證件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并簽章(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居)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蓋章、留存指紋)確認。
第九條特殊人群參保登記需提供資料:
1、重度殘疾人:區及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二級以上)。
2、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滿49周歲)的夫妻
(1)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區及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三級以上);
(2)鄉鎮(街道)以上級別計生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目前婚育情況證明;
3、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結論通知書》或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鑒定結論。
4、城鄉獨生子女領證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農村雙女戶絕育戶:
(1)實施絕育手術醫療機構的病歷;
(2)鄉鎮(街道)以上級別計生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目前婚育情況證明;
(3)鄉鎮(街道)以上級別計生部門出具的無政策外生育證明。
第十條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連同戶口簿、身份證等復印件報鎮(街)事務所。
第十一條鎮(街)事務所對參保人員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并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報區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區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無誤后,對登記的電子信息進行確認,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并將參保人員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為其辦理《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存折》。
第十三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當年選定的當年不能變更)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鎮(街)事務所。參保本人也可到鎮(街)事務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的相關手續。
鎮(街)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在每月25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區經辦機構。區復核無誤后,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保險費征繳
第十四條區經辦機構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和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傳遞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委托其制發《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存折》(以下簡稱《繳費存折》)。
已辦理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辦理參保手續的村(居)領取《繳費存折》。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年度繳費截止日期暫定為每年12月10日。參保人員在一個繳費年度內選擇1個檔次作為繳費標準,參保人員應于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前將當年選定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繳費存折》。
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當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享受政府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多繳多補。區財政每人每年補貼標準見下表:略
對城鄉獨生子女領證戶和農村雙女絕育戶父母參保,除享受所選檔次繳費補貼外,區財政另給予每人每年補貼30元。
第十六條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獨生子女死亡或傷殘(三級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節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等繳費困難群體,由區財政按照最低繳費標準(100元)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同時享受30元的政府補貼。
第十七條區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在每月20日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區經辦機構。
區經辦機構要及時將銀行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區經辦機構將扣款金額錄入個人賬戶,打印《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附表三),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區經辦機構及時提示鎮(街)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待其重新續繳后,接續記錄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有條件的村(居)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及時向鎮(街)事務所提交《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附表四,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鎮(街)事務所將《集體補助表》信息錄入系統,并按規定時限上報區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區經辦機構。區經辦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合肥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附表五),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子女應當參保繳費。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45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須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的允許補繳,但補繳年度不享受政府補貼。
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合肥市區補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表六,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協辦員每月20日前將《補繳表》報鎮(街)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員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繳費存折》。
鎮(街)事務所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每月25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區經辦機構。
區經辦機構在金融機構扣款成功后,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七)。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區經辦機構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記錄個人繳費及利息、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及利息、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納”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時,填寫《合肥市區老農保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申請表》(附表八),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區經辦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財政補貼等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區經辦機構打印《合肥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地方財政補貼表》(附表九),并送區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區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算。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可攜帶身份證或《繳費存折》到區經辦機構打印《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十),或登陸合肥市人社保障網站查詢、打印本人的個人帳戶明細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定居、跨市、縣(市)轉移、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進行注銷登記,結算個人帳戶資金。
(一)參保人員(或者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陳述注銷原因,填寫《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十一,以下簡稱《注銷登記表》)。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相關證明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3)出國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4)跨市、縣(市)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和接收地縣級以上經辦機構接收函。
(二)協辦員應在每月20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鎮(街)事務所。鎮(街)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并在每月20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區經辦機構。
(三)區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二十五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符合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可在到齡的次月按月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三)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記載一致的出生年月為準;如果不一致,以區及以上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認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0元。在納入國家試點前,基礎養老金由市、區按1:1比例承擔。納入國家試點后,除中央財政承擔的基礎養老金外,提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市與區按1:1比例承擔。對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繳費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最高不超過10%,加發部分由區財政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從個人賬戶中支付。
第二十八條待遇申報程序:
鎮(街)事務所每月初通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查詢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生成《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表十二),交村協辦員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一)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到達領取年齡(年滿60周歲)前一個月攜帶戶口簿和本人身份證的原件、復印件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申領手續,填寫《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申請表》(附表十三),參保人員從到達領取年齡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
(二)村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鎮(街)事務所。
(三)鎮(街)事務所根據有關材料審核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及其農村戶籍子女參保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并將符合待遇領取資格人員的相關材料于每月25日前上報區經辦機構。
(四)區經辦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領取資格認定,確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后,計算待遇領取人員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合肥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十四)。
區經辦機構在每月10日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進行結算,并編制《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十五),報區財政部門審核。
(五)區財政部門審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將所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撥付到指定的金融機構(支出戶),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區經辦機構應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資金轉賬憑證等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指定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向區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并于3個工作日內,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區經辦機構要依據支付情況明細進行核對確認。
第二十九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子女應按規定參保繳費。對于其子女外出務工參加城保的,需出具參保地人社部門提供的年度參保證明,視同其子女已參保繳費。
已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從實施之日起,在原領取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待遇享受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再辦理養老金待遇享受手續。養老金自刑滿和期滿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的部分不補發;已享受養老金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養老金停發。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恢復享受養老金待遇。其養老金從刑滿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的部分不補發。
第三十一條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死亡后6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村協辦員和鎮(街)事務所,向區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注銷登記和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第三十二條區經辦機構每年應會同鎮(街)事務所和村協辦員在村(居)委會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區經辦機構、鎮(街)事務所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區經辦機構封存被冒領人員的個人賬戶、追回被冒領的養老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超過享受養老金待遇年齡,申報養老金待遇的,區經辦機構按參保人員實際申報享受養老金手續時的有關政策計發養老金。對達到享受養老金年齡而延誤申辦享受手續的,屬于經辦機構原因延誤的,由經辦機構補發;屬于個人原因延誤的,不補發。補發的標準按其達到享受待遇年齡時的有關政策計發。
第六章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照國家財政部、人社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社[2011]16號)和財政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的規定,執行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各區設立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市人社、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區財政在制度啟動時應一次性撥付給區經辦機構支出賬戶兩個月周轉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六條每年年初,區經辦機構編制本年度本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經區財政批準,報市人社、財政部門審核,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和劃撥。每年年初,區經辦機構根據當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計劃人數(包括特殊人群參保)、繳費補貼標準、60周歲以上人口預測數、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提出財政補貼計劃,并填寫本年度本區《合肥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年度計劃表》(附表十四),經區財政初審,報市人社、財政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
市、區承擔的基礎養老金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在每年的1月、7月的10日前,預撥至區財政專戶。個人繳費補貼資金由區財政按月據實撥付至本級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八條每年年末,區經辦機構應根據當年實際參保人數、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補貼等與市、區財政部門進行結算,并進行基金決算,編制財務報告。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基金市級管理,區財政每年1月30日前將上年度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上解至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財政專戶。
第七章關系轉移接續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關系轉入的,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身份證原件等有關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合肥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十六,以下簡稱《轉入表》)。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按規定將《參保表》、《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鎮(街)事務所。轉入地鎮(街)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將參保、轉移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區經辦機構。
區經辦機構按規定向轉出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寄送《合肥市市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簡稱《接收函》)。區經辦機構確認轉入人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為其記錄個人賬戶。
第四十一條關系轉出的,區經辦機構接到《接收函》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于次月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市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并注銷申請轉移人員參保信息。
第四十二條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需要跨市、縣(區)遷移的,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區經辦機構、鎮(街)事務所、村(居、社區)委會參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6號令)和《安徽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實施細則(暫行)》(勞社〔2007〕35號)規定,建立健全城鄉居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加強業務監督,及時受理咨詢舉報,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參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管理城鄉居保檔案;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城鄉居保信息統計工作,定期整理、匯總業務臺帳,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實施細則實施中,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