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為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有效防范行業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推動財險業向線上化轉型,推進保險公司專業化、精細化、集約化經營,實現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以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推動財險業線上化轉型。
有專家認為,保險作為風險管理者、風險承擔者和投資者的統一,面向“十四五”和2035年,對照“十四五”規劃綱要,中國財產保險業如何自發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如何自覺地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這直接關系中國財產保險業的未來發展。
開展業務需滿足六要求
《意見稿》顯示,互聯網財險業務是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銷售財產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需要滿足六大要求: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而不符合《意見稿》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此外,《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時,應加強合規審慎經營,不得有不正當競爭、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例如,保險公司與網絡平臺企業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規網絡平臺企業,既要對網絡平臺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股控股的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篩選,又要對網絡平臺企業本身進行評估,并持續跟蹤關注網絡平臺企業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按照規定加強業務風險管理,通過建立獨立的風險模型等方式強化保險風險識別、評估和控制,不得僅將其他機構的風險評估數據作為風險管控的主要依據。
保險公司對依托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合理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科學厘定保險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不得通過高定價、高費用方式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
此外,《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嚴格依照信保業務相關監管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小額分散和風險可控的原則,不得承保保費占據融資義務人綜合融資成本比例過高的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互聯網保險公司應逐步實現全流程、全環節線上運營,不斷豐富互聯網特色產品,不斷提升公司自營業務比重。
明確保險中介機構管控
在保險中介機構管控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當選擇滿足具有三年以上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經驗,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條件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
保險公司應嚴格管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不得與無保險中介資質的機構發生業務往來,不得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相關費用,影響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保險產品,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在落地服務方面,《意見稿》指出,對于部分無法在線完成核保、保全、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專業服務機構或委托外部合作機構等方式,向保險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財產保險落地服務。專業服務機構、外部合作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營銷展業或承保等相關活動。
《意見稿》明確提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出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經營區域內出現無法提供相關險種落地服務能力的情形時,應主動停止開展該區域互聯網財產保險相關險種的新業務。整改后滿足規定要求的,可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而停止和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的,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銀保監會或屬地銀保監局報告,并提前3個工作日在官方網站、自營網絡平臺以及受托保險中介機構自營平臺主動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加強輿情的監測、應對和處置。已生效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并做好理賠等后續服務。
有專家認為,中國財產保險業如何自發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如何自覺地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這直接關系中國財產保險業的未來發展。
據悉,該《意見稿》是今年2月正式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配套文件,主要就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定義、準入條件、經營區域、經營行為規范、保險中介機構管控、落地服務、內部管理、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等10方面征求意見,要求各財險公司于9月16日前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