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納的外匯管理比較靈活寬松,匯率由銀行間交易市場決定。一般項目的進口,進口商按不同方式提交有關文件、單證后,可用本國貨幣向銀行購買外匯匯出;特別項目(如啤酒、香煙、二手貨等)的進口,進口商可到外匯兌換所購買外匯,或通過自己的外匯帳戶支付。當地企業的出口收入,可以留成一定的比例(20%-30%)自行支配。外國企業對加納出口的所得,可以通過銀行匯出。小額外匯可以到市場通過外匯兌換所自由買賣。但個人攜帶外匯出境有限量規定。
2、取消進出口許可制度
1986年加納取消了出口許可制度。1989年取消了進口許可制度。
3、實行最惠國待遇
進口關稅稅率分別為0、5、10%和25%;
4、實行退稅制
退稅工作由加納海關局統一管理。政策規定:享受出口退稅者,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出口;進口的原材料或制成品的完稅情況;進口原材料加工成為供出口的制成品的情況;或者,進口的制成品進行再出口的情況。政策還規定:以0稅率進口的生產商,必須請商業銀行為其存儲在保稅倉庫的貨物擔保。以0稅率進口的原材料,如已經加工成為供出口的制成品則不再退稅。如國產原材料已經征了銷售稅,出口的制成品應予退稅。
1、加納標準(食品、藥品和其它商品)通用標簽規則
根據1992年通用標簽規則,應防止偽劣、假冒商品,保護消費者利益。規則對商品的品質、制造日期、使用日期、使用說明、貯藏保管條件、注意事項、原產地、商品名稱等,都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貨物即被海關扣留。
2、商品注冊規定
根據1970年加納標準(商標注冊)規則,商標注冊申請者必須提供商標樣板和印刷品,經同意注冊后,即在報刊上發表。兩個月內如無異議,商標即告成立。注冊有效期為十年,期滿之后可以延期。
3、藥品注冊規定
根據1992年食品和醫藥法,藥品進口須向主管部門注冊登記才能辦理進口手續。注冊時,須提供藥品生產國政府主管部門對該產品的技術分析和有關檢測資料。對藥品有專門標簽要求,實行免稅進口。
4、目的地商檢制度
自2000年4月1日起,加納政府實施新的商檢制度-目的地商檢制度,并取消裝船前商檢制度。同時授權門戶服務有限公司(GSL)和GSBV有限公司(GSBV)負責所有進口貨物的目的地商檢工作。其中GSL負責海運貨物的商檢,GSBV負責空運和陸運貨物的商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