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向下列人員發放國際信用卡:
-享有鼓勵出口外匯留存、或擁有鼓勵出口可兌換地拉姆帳戶的貨物和服務出口商;
-擁有外匯帳戶或可兌換地拉姆帳戶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
-居住在國外、擁有可兌換地拉姆帳戶的摩洛哥僑民;
-已在摩洛哥設立了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國際組織的有關人士(如主任、秘書長、代理等),有資格或獲授權經營上述組織開列的外匯帳戶或可兌換地拉姆帳戶。
國際信用卡應是記名的。銀行可直接向自然人發放信用卡;如果是法人,銀行可向企業或國際機構指定的一個或幾個人發放信用卡。上述企業或國際機構及其國際信用卡擁有者應對信用卡的使用負連帶關系。
國際信用卡可在摩洛哥或國外使用。如在國外使用,其使用金額應不超過其外匯帳戶和可兌換地拉姆帳戶現有存款或控制在規定的外匯額度內。
應注意,貨物和服務出口商的國際信用卡在國外只有用于業務開支。
銀行應每季度一次向外匯管理局提交報告,列明發放的國際信用卡使用人名單、所在企業或機構名稱以及信用卡持用者的身份與職務等。
二、經外匯管理局同意發放的國際信用卡
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人士也可經外匯管理局同意后持有國際信用卡。
在這種情況下,其國際信用卡只能用于持有者在國外與其業務有關的住宿、交通等開支,且其開支不得超過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年度外匯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