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公司董事會關于同意在利比亞境內開設分支機構的決定。決定應注明如下內容:
a、指明子公司在利比亞境內擬開展的業務經營范圍。該業務經營范圍應與母公司的業務經營范圍一致,并在利比亞政府允許外資公司經營的范圍之內。
b、在利比亞分支機構開辦費應不少于15萬利第。
c、利比亞分支機構經理必須是母公司或母公司股東之一的國家的國籍,或利比亞國籍。
D、分支機構在利比亞的地址。
2、母公司章程復印件。
3、母公司注冊部門發布的最新商業摘要原件。
4、母公司承諾為子公司專設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帳戶。
5、由母公司作出的駐利分支機構不干涉利比亞內政的承諾。
6、該公司具有從事該項業務經驗的證明。
7、填寫利比亞有關部門設置的開辦許可表格。
注:
1、上述文件應當以正式信函密封送達利比亞經貿投資部公司與商業注冊管理辦公室。
2、上述文件中的第1、3、4、5、6個文件必須提供原件。
3、上述文件中以非阿拉伯語書寫的,必須經利比亞駐母公司國人民局(使館)認證。
4、所有文件必須經利比亞境內的合法翻譯社譯成阿拉伯語。
5、注冊時應出具由利比亞境內銀行已收到面值相當于15萬利第的公司開辦費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