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規定,從決議發布之日起,任何在利執行公共和生產性項目或從事承包、建筑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與相關領域的本國國有或民營企業進行合作,成立聯合股份公司。
根據決議規定,聯合股份公司實施的項目領域包括承包以及建筑、電力、石油服務等民用項目。從事其他領域經濟活動或進行服務和生產性投資須按照投資與旅游等相關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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