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利比亞國民生命安全,對允許進口二手汽車的使用年限做出新規定:二手轎車和輕型運輸車輛,原使用年限為5年,現更改為3年;載重車輛,公共汽車和拖車原使用年限為7年,現更改為5年。
除非另有批準,嚴禁進口發生過交通事故的二手車輛,車身帶有圖形、標志或文字的二手車輛也在禁止之內,違者將予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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