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肯尼亞《所得稅法》,在肯注冊成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都必須依據其利潤,繳納所得稅。合伙企業或個體企業不按照企業收入所得計稅,而是根據業主個人收入所得計稅;合伙企業或個體企業業主需要將企業的經營收入作為自己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所得稅。
為了減少社會貧困,發展宗教、教育或養老基金等目的而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免予繳稅。
《所得稅法》規定無論是分公司或子公司,或是與肯尼亞經營活動有關聯的個人(不論其是否居住在肯尼亞),只要其收入來源于肯尼亞,就必須繳稅。
(聲明:本欄目交流內容為中國銀行內羅畢代表處學習心得,涉及具體操作問題,請向專業法律顧問和會計顧問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