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亞擁有大約3880萬公頃的森林和翻修土地。坦政府的自然資源和旅游部中設有林業和養蜂司負責監管上述資產及其發展。
2.0 砍伐、運輸和出售木材以及養蜂業的相關規定
a) 登記注冊
所有經營林產品和養蜂的商人須依法在地區林業辦公室或其他任何指定的辦公室進行注冊。開展不同的林業活動所需的注冊費用可查詢2004年5月21日第153號政府公告。
b) 許可證
所有有意于砍伐林產品的商人須持有有效砍伐許可證。地區林業辦公室、資源保護辦公室或者指定的其他林業辦公室均可出具該許可證。
林業和養蜂司可頒發如下幾類許可證(右上角標注英文字樣以區分砍伐或者收購的木材類別):
● 木材、原木和樹根的FD1砍伐許可證。
● 散裝木炭和FD3柴火的FD3收購許可證。
● FD2柴火的季節性FD2收購許可證。
c) 從森林中搬運砍伐后的木材、原木和樹根之前須由授權的林業官員持官方登記的錘子在木材鋸面上捶擊上號碼。
d) 過境單
經對砍伐后的木材、原木和樹根捶擊之后,授權的林業官員就砍伐數量出具過境單。該程序對于木炭和柴火同樣適用。木炭和柴火僅在相關地區砍伐后用于當地消耗,沒有相應的過境單據。
每個地區都有指定的林業官員,該官員名字被授權用于頒發相關地區以外的過境單據。過境單上應有如下條款:
● 砍伐許可證和付款收據。
● 砍伐的種類。
● 被砍伐物的尺寸。
● 被砍伐物的容積或者數量。
● 運輸船只類型。
● 被砍伐物的裝運地點以及目的地點。
● 簽發過境單的林業官員的正確名字。
● 過境單的簽發日期和失效日期。
● 簽發地點/辦公室的名稱和官方印花。
船主要求在所有檢查點停船接受檢查。
e) 檢查點
有幾個地區設有檢查點。法律要求所有經營林產品的商人在每個檢查點接受關于財務和注冊手續的檢查。
f) 林產品庫存登記
所有該行業已注冊的商人須依法對所有收到的林產品實行庫存登記,包括所有相關的由林業官員簽發的發貨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