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措施規定:在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項目中,阿爾及利亞公司必須控股,但是阿方控制的這部分股份可以分散在幾家公司手中,外方仍可保持最大股份,以便于阿方學習到外方高質量的管理。例如,阿方控股占60%的股份,但分散于三家阿爾及利亞公司,實際阿三方各自只占20%的股份,外國公司的40%的股份仍占大頭。該措施覆蓋所有的投資領域,包括金融和能源領域的各個分支行業。此外,所有的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項目必須提前申報國家投資委員會審批。
第二項措施是外商投資項目在項目整個運行期間必須有利于阿爾及利亞的收匯。
第三項措施是給予外國投資的所有優惠,無論是一般性優惠還是特殊優惠,都必須注明,可匯出境外利潤中必須扣除享受的這些海關、稅收或其他優惠政策減免的同等金額。國家投資發展局負責監督此項舉措的實施。
項目融資需用當地貨幣。部長會議多次強調,除了基本金以外,所有外國直接投資或合作投資的項目必須在當地金融市場籌集實現項目所需的資金。
另一項措施旨在減少商品和服務進口,鼓勵本地生產:政府部門國際或國內招標采購辦公設備和家具,優先考慮本地產品,本地產品可獲得關于市場規范的總統令中規定的15%的傾斜;工程、服務、研究以及工業、醫療設備及其他所有設備采購,優先考慮本地產品或服務,但本地產品或服務質量至少應等同于參與投標的外國公司,最高傾斜亦為15%。該措施不僅針對各項國際國內招標,也適用于雙方意愿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