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阿進口商為偷漏關稅而有意低報進口產品價格,自2000年下半年開始,阿海關對包括中國在內的部分國家出口到阿的產品開始實施嚴格的審價制度。實行此項政策后,所有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必須送至阿海關總署進行審價。由此導致不僅海關官員隨意定價和罰款的現象增多,而且通關耗時冗長,使集裝箱在港口長時間滯留。過去通關一般需要7至10天,而實施該項政策后一度需要一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現雖然有所好轉,仍易使應季商品錯過貿易機會,增加了進口成本,使進口商蒙受很大的損失,削弱了中國產品的競爭性。此外,阿海關對從中國進口的產品開箱檢查率明顯偏高。此外,阿認為從中國等國進口的產品假進口真套匯的現象比較突出,規定從中國等國進口貨物時,銀行在沒有得到海關確認進口商已經清關的通知時不得向出口商匯款。此舉導致我出口公司貨款回收時間很長。
2、難以退運或轉運貨物
阿海關規定:出口到阿的貨物,如果退運或轉運別國,需要出具提單上標明的收貨人或通知人的拒收證明,即使收貨人分文未付,沒有貨物的擁有權,但如果他不出具拒收證明,任何人(包括貨主或出口人)無權將之退運或轉運;如果拿到拒收證明,出口者還需要通過一家當地公司,向海關提供有關文件,辦理進口和再出口的手續,程序也相當復雜。類似問題曾發生過多起,均未能得到妥善解決。一般是我國企業在收到阿進口商部分定金或預付款后,將全部貨物發出,然后催促客戶將余款匯出。而這時由于客戶資金出現問題,或者市場發生變化,或出于其它目的(如利用此項規定進行詐騙),我公司遲遲不能收到余款。正是因為該項規定,我公司盡管掌握提單,但由于得不到客戶的拒收證明,因而失去了對貨物的擁有和支配權,只得任由阿海關沒收和拍賣,或被迫主動與進口商協商,在最后期限前低價賣給進口商,因此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3、被銀行與進口商合謀欺詐
自2002年以來,阿國有及私營銀行丑聞事件不斷,哈里發銀行、聯合銀行、工商業銀行、CA銀行、聯合銀行等五家私人銀行由于非法轉移外匯、金融詐騙和違規操作等原因先后被吊銷營業資格。2005年,作為阿爾及利亞國有銀行之一的阿國民銀行(BNA)高層主管非法挪用資金200億第納爾(近3億美元),使阿國有銀行亦陷入了嚴重的信譽危機。
阿銀行由于體制和管理上的原因,工作效率普遍低下,不講信用和不按國際慣例辦事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銀行內部人員甚至與當地進口商合流,損害出口商及其銀行的利益,在接受出口商銀行托收的單據后,無視有關交單指示(條件)而釋放貨物所有權憑證乃至全套提單,使進口商得以不付款提貨,且對出口商銀行多次催收置之不理,從而造成出口商損失和其銀行工作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