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方面,馬達加斯加政府制訂了一系列鼓勵投資、發展經濟的法律法規,首先,國家憲法就承認和保護自由經營,個人財產和資本的自由流通。同時還陸續出臺了如“馬達加斯加投資保護法總則”、“馬達加斯加免稅區條例”、“防治工業污染控制和管理法”以及“環境保護憲章”等。
以上所頒布的法律法規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充分保護投資者,保護其投資利益,具體體現在:1、在遵守馬達加斯加現行的法律法規前提下,實現投資自由政策;2、收入和投資資金的自由轉移;3、維護集體或個人財產的權利;4、對投資者待遇平等;5、企業可按照自定的管理規章自由運作;6、保證企業在遵守“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前提下對企業人事的自由管理;7、建立逐級負責的司法仲裁制度。
另外,馬達加斯加還以立法的形式,批準了在世界銀行監管下制定的關于解決國與國和與僑民間投資糾紛的1803-65公約和國際投資糾紛協調中心批準的補充機制條款(CIRDI)。
制定了有效期99年,可更新、抵押和轉讓的長期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