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連續發生兩起烏干達不法商人針對我國內企業的貿易欺詐事件。為避免更多的企業上當受騙,現將案情簡要介紹如下,供參考:
案情一:A是國內的畜產品進出口公司 ,在一次國際展會上,A通過貿易中介公司 LUKAYA TRADING COMPANY LTD、UGANDA CROP INDUSTRIES LTD分別與兩家烏干達企業UGANDA 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AFROPL ENTERPISES LTD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銷售產品為糖精鈉,總貨值約50萬美元。 貨物裝箱起運前,出于慎重考慮,A公司請求經商處調查中介公司情況。根據中介公司提供的線索,經商處安排人員進行了現場走訪,卻沒有找到上述兩家中介公司,而且,在經商處與其聯系過程中,對方頻繁更換地址,躲避核查。最后,經商處與合同中的買方 UGANDA FISHNET公司取得聯系,經對方主管人員辨認,合同系偽造,該公司并沒有向A公司下過訂單。經商處立即將核查情況告知A公司,避免了損失。
案情二:B是國內的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通過貿易中介公司CANAA AGENCY LTD與烏干達FISHNET MANUFACTURERS LTD公司簽訂了13.6萬美元的鈦白粉銷售合同。貨物運抵肯尼亞蒙巴薩港后,該中介公司要求B公司修改提單上的銀行賬戶信息。這一反常舉動引起了B公司的警覺并緊急與經商處取得聯系。經詢,合同中的買方UGANDA FISHNET公司并沒有與B公司簽訂過銷售合同,由此可以確認,這是一起商業欺詐。最終,在經商處的協調配合下,B公司收回了提單并將貨物運回,避免了損失。
上述兩起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代表性,A與B兩家公司都是初次與烏干達商人打交道,情況不熟,且都是通過第三方與進貨商簽訂合同,更為巧合的是,兩起案例中的中介公司都借用UGANDA FISHNET的知名度和信息資料行騙,有很強的欺騙性,不排除是同一伙人所為。
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第二個案例中,B公司由于輕信了客戶提供的公司財務信息,經與對方協商采取了承兌交單(D/A)的付款方式,在這種交易模式下,進口方只要簽字承兌,確認在一定期限(如:30天、45天、60天等)內支付貨款,就可從托收銀行取走出口裝運單據,存在較大風險。
為此,建議國內相關企業,一是初次與烏干達客商交易時,盡量采用信用證方式,降低風險;二是盡量通過正常渠道獲取客戶信息,比如廣交會等;三是如把握不準,可請經商處協助了解客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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