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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
北京:隨遷子女在京升學出方案
北京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方案出臺
評論 關注隨遷子女就地高考
廣東出臺通知明確在粵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粵參加高考實施方案:2016年起,在廣東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廣東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中考并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可參加高考與廣東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北京市隨遷子女在京升學考試工作方案今天正式出臺,2013年符合相關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以參加中等職業學校考試錄取;2014年符合相關條件的隨遷子女可以參加高等職業學校考試錄取。同時,自2014年起,凡進城務工人員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證明,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合法穩定職業已滿6年,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已滿6年,其隨遷子女具有本市學籍且已在京連續就讀高中階段教育3年學習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的考試錄取。
目前,在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隨遷子女達到41.9萬人,占學生總數的40.9%,同時74.7%以上的隨遷子女就讀于公辦學校。
上海今日也公布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后升學考試方案,明確與《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相銜接,進城務工人員符合上海市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并達到一定積分的,隨遷子女可在滬接受相應義務教育后參加中高考升學考試,方案在2014年實施。
(一)進城務工人員符合上海市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并達到一定積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并完成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后,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進城務工人員符合上海市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參加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的自主招生考試,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包括“中高職貫通培養模式”的專業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參加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后,可在本市參加本市普通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其子女參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后,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考試。
(三)對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待教育部出臺相關文件規定、經學生戶籍所在省份同意后,可在滬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借考,由學生戶籍所在省份負責錄取。
9省市出臺方案
201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四部委《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年底前出臺具體政策。
目前,已有9省區市方案出爐,更多省份的相關政策正在制定中。
其中,黑龍江、安徽、新疆、重慶、河北、湖南六省區市將確定在2013年正式實施方案,而山東、福建、江西三省將在2014年開始實施。
文/記者胡占莉綜合《中國經營報》報道
南方日報12月30日訊 (記者 畢嘉琪 賴競超 雷雨)昨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推進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確定我省從2013年開始分步實施隨遷子女就地升學考試。
《通知》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在當地有3年完整初中學籍的隨遷子女,根據當地城市資源特別是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的準入條件,因地制宜制訂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升學考試的具體辦法,于2013年3月底報省教育廳備案,并于2013年開始實施。
《通知》明確做好我省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工作分三步實施:
2013年起,通過積分入戶我省的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其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并可與我省入戶地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4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并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2016年起,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并連續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證、按國家規定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累計3年以上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并在父母就業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的,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并可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對不符合在我省報考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通知》指出,自2014年起,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須回到戶籍所在省(市)參加錄取。
對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認定,《通知》明確,由教育部門負責對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進行審核。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居住證進行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進行審核。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國辦發〔2012〕46號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穩妥地推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強調,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國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資源承載能力,合理調配資源,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積極穩妥推進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