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昌市誠邀海內外精英前來投資,政策十分優惠。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金昌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通知》(金政發[2012]94號)精神,其優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使用
第一條 凡來我市投資的企業和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期滿后可依法繼續延長。土地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二條 投資新辦生產性工業企業用地(除耕地外)和收購、兼并本市企業用地均可無償劃撥。如一次性買斷土地使用權的,可按有關規定減半征收土地出讓金。興辦合作項目,我方以土地作價作為出資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下浮30%-50%。
第三條 外來投資企業在基建期間(兩年內)免征土地使用費。對投資額50萬-100萬元的,土地使用費免征3年,101萬-200萬元的免征5年,201萬-500萬元的免征7年,501萬-1000萬元的免征10年,1000萬元以上的免征15年。
二、稅費征收
第四條 投資新辦的生產經營性企業,從投產之日起,其上繳財政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內全額返還。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前三年全額返還,后三年按50%返還。其中,高新技術企業、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企業所得稅再按50%延長返還兩年。
第五條 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企業所得稅再全額返還三年。
第六條 凡在本市城鎮開發區和工業區內的投資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基礎設施增容費。高新技術企業、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獎勵政策
第七條 對引進外來投資的中介組織和個人,按照金政發[1999]51號文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比例為引進資金的3%-5%。對引進資金用于合作、合資企業的,由受益企業或項目業主獎勵;用于獨資企業和社會公益項目的,由地方政府獎勵。獎勵資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服務承諾
第八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和限時辦理制度。凡項目申請資料齊全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并由市引智引資辦負責協助辦理有關證照手續。
第九條 依法保護外來投資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有關公務人員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制止、嚴肅查處。對外來投資企業收費實行《收費登記卡》制度,執法人員到企業收費和檢查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對《收費登記卡》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收費項目,企業有權拒交,并有權拒絕未經地方政府批準的檢查。
第十條 依法為外來投資經營者提供安全保障,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投資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凡外來投資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地方政府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并負責協調賠償。
第十一條 外來投資者在市內就醫、子女入托入學以及水、電、暖等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一律與當地居民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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