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在本鎮投資的固定資產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工業和農業產業化項目以及200萬元以上的旅游項目,均享受本辦法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 投資者可以用資金、設備、品牌、技術等方式投資,在本鎮興辦獨資、合資、合作企業。
三、 項目建設用地,由政府依照規劃,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征用等手續,出讓給投資商使用。
四、 項目建設用地的出讓金,按規定繳納后,鎮政府分享部分全部退還給投資方。
五、 引進項目從正式生產經營之日起,對地方稅收的新增貢獻額前5年全額返還,第6-7年返還50%。
六、 政法部門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服務環境。公安部門對企業掛牌保護,納入全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保護范圍,落實責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務,確保客商生命和財產安全。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必要的保護、照顧和便利。司法機關為投資者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務,依法受理各類案件。
七、 實行“安靜生產日”制度和“準檢證”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國家有強制性規定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其它時間的檢查,必須提前向鎮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申報,領取《準檢證》后方可進行。
八、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習慣。凡外來投資者,其用電、用水及家屬、子女在教育、購置物業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對本人或家屬愿在本地落戶的,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投資者的子女可以擇校就學。
九、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衛生、環衛、交通、國土、國稅、地稅等部門對企業公開實行“承諾服務”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凡承諾的事項未達到承諾的標準、對企業造成損失的,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十、 實行重點項目領導聯系制。對重點建設項目,成立項目建設領導專班,確定一名黨委領導負責,協調項目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十一、 對引進項目發揮主要作用的引資人或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為:引進內資一個年度內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一下的,給予投資額5‰的一次性獎勵;在200萬元以上的,給予6‰的一次性獎勵(主要用于補貼有關引資費用和獎勵有關單位、人員)。屬鎮政府獎勵的項目,由鎮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人員核實后,報鎮政府審批(不重復計獎)。介紹無償贈與的,按到帳資金或物品價值的1%-5%給予獎勵。獎勵由受益方用贈款(物)以外的資金支付。
十二、 本辦法由鎮經貿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