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哈爾濱賓西經濟開發區
其是 2002 年 9 月 11 日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位于哈爾濱市東效賓縣賓西鎮。距哈爾濱公路距離 29 公里 ,距大頂山水利樞紐工程 38 公里 。同三高速公路及哈同高等級公路貫穿開發區全境,交通運輸便捷,地理位置優越。開發區規劃面積 26 . 82 平方公里。西起阿城市與賓縣交界的蜚克圖河,東至哈同公路二龍山收費站,劃分為 A 、 B 兩個區域。 A 區規劃面積 1 4 . 46 平方公里,主要以發展工業項目為主; B 區規劃面積 1 2 . 36 平方公里,初步定位為集發展工業、商貿、旅游、休閑、觀光為一體的綜合區。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其起步區排水工程、區內通訊工程已完成,道路建設、供電線路、供電設備改造,給水、燃氣等工程正在施工建設中,將于今年全部投入使用,現已投入 8 000 余萬元,預計 3 年內投入 2 億元。受哈爾濱賓西經濟開發區豐富的資源、優越的區位優勢、優惠的招商政策、優質的服務、高效靈活的機制和優良寬松的發展環境吸引。包括全國 500 強企業在內的長春建工、華龍面業、盛興集團、海運集團、天業集團、四海集團等涉及機械加工、鋼結構加工、包裝制品加工、醫藥、化工等 9 個行業 40 余戶企業入駐開發區。其中,固定資產投資超億元的企業 lO 戶,超千萬元的 29 戶,項目總投資 5 1 億元。 2003年開發區被評為黑龍江省先進開發區。
2 、賓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鼓勵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辦實業,調動社會各個方面力量招商引資,實現縣域經濟的提速發展,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第二條本優惠政策適用于一切來本縣行政區域內投資上項目及在我縣注冊的國內外公司、企業、組織和個人及本縣內的公司、企業、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稅收優惠政策
( 一 ) 新辦工業生產加工型企業 ( 包括購買、兼并、租憑我縣原國有、集體生產加工型企業 ) ,自投產之日起,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 (25 % ) 三年內實行獎勵政策。上繳 10 — 50 萬元的,連續兩年獎勵企業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 (25 % ) 的 50 %;上繳 50 萬元以上的,連續三年獎勵企業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 (25 % ) 的 50 %。三年后,以上年為基數,增值稅地方收入超基數部分 50 %獎勵給企業。
( 二 ) 新辦生產加工型企業 ( 包括購買、兼并、租憑我縣原國有、集體生產加工型企業 ) ,自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內通過財政部門以支持企業擴大再生產方式獎勵給企業。
( 三 ) 對原生產加工型企業年納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在 50 萬元以上的,以上年實繳為基數,增加的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獎勵給企業 50 %。
( 四 ) 新辦工業生產加工型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減半征收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土地稅。
( 五 ) 投資開發“五荒''資源,從事經濟作物和糧食生產的企業,免收三年特產稅、農業稅。
第四條用地優惠政策
( 一 ) 新辦工業生產加工型企業土地出讓金 ( 縣級有審批權的 ) 按標準地價的低限執行。利用現有場地、廢棄地更新改造,翻、擴建新企業,可按基準地價的 30 %執行。對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實行土地年租金制。
( 二 ) 以受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費、地籍調查登記費、土地勘測設計費按低限收取;根據項目性質、規模、地址,降低 1 至 2 個土地級別價格收取出讓金。一次性付清出讓金的,給予. 20 %的優惠;一次性付清出讓金有困難的,實行土地租金制。
( 三 ) 投資建設公用設施項目的,按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 四 ) 購買“五荒” ( 荒丘、荒地、荒草、荒灘、荒水 ) ,土地使用權受讓期限最長可以 50 年,期滿后可以續約;利用荒山植樹育林的,林權歸己,可以繼承、轉讓、出售。
第五條收費優惠政策
( 一 ) 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標準收取。凡在我縣境內投資興辦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各項管理性收費均按上級規定的低限 50 %執
行。
( 二 ) 經營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 三 ) 投資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其生產性建設部分免收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自來水配套費。新辦生產加工型企業自投資經營之日起,免收環人費一年,免收城建費、水資源費二年,減半征收工商行政管理費三年。
( 四 ) 減免收費項目。到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和辦理貸款證、支現證,免收一切有關費用。辦理衛生許可證,免收登記費、審查費;減半收取****費、監測費,免收衛生防疫檢疫費、動植物檢疫費。除商業、飲食、服務、修理、娛樂業外,申請在賓縣電視臺播放廣告, 30 日內免收廣告費。
第六條引進人才優惠政策
( 一 ) 對于我縣需要弓 l 進的特殊人才,經縣政府批準,可直接辦理調入手續,可低職高聘,晉升職稱保證指標優先使用,其配偶、子女工作原則上對等安排。子女就學學費享
受縣內居民正常標準。
( 二 ) 各類人才來本縣創辦、領辦非獨資企業,使企業連續三年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益企業按當年新增稅后利潤的 30 %至 50 %給予獎勵。
( 三 ) 對調入本縣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學科帶頭人或者攜帶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通過人才的作用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由用人單位按企業當年新增稅后利潤的 30 %至 50 %給予獎勵。
第七條城鎮開發建設優惠政策
( 一 ) 凡在賓州鎮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工程項目,實行公開收費,根據開發地段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和減免政策。并視拆遷量大小、開發地段和效益,一事一議。
( 二 ) 凡在賓州鎮內進行開發建設的投資商,所開發區域的拆遷工作,由縣政府拆遷辦公室協助開發商做好拆遷動員,丈量評估,簽字合同等前期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達到工程正常開工。
( 三 ) 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后,在規定范圍內繳足保修金的前提下,可將物業管理移交賓縣物業管理公司。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竣工后的供水、供電、供熱、治安、環衛、通訊、設施維護等工作,為開發商免除后顧之憂。
第八條其它優惠政策
( 一 ) 投資者興辦的各類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用工方式、職工工資標準、福利待遇。
( 二 ) 從事國家政策鼓勵的項目、高科技項目以及投資數額大、安排就業人員多、社會效益好、附加值高的企業,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政策隨著項目走。
第九條凡引進資金或者弓 I 薦有經濟效益的項目、技術、人才、設備等來我縣的單位、個人 ( 以下統稱引薦人 ) ,經過確認或者認定后,對直接引薦人,按本辦法規定給予一次
性獎勵。
第十條引進資金的獎勵標準
( 一 ) 引進無償資金,按實際引額總額的 5 — 2 O %給予獎勵,資金由受益方支付。
( 二 ) 引進有償無息資金,使用一年的,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給予弓 l 薦人一次性獎勵;使用期二年以上的,按實際到位資金的 5 — 1 O %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由受益方支
付。
( 三 ) 引進有償有息資金,利率低于銀行基準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別按實際到位資金低于銀行基準利率部分的 5 0 %、 7 0 %、 1 OO %給予獎勵,資金由受益方支付;利率與銀行基準利率相同,使用期在一年、二年、三年以上的,分別按實際到位資金的 O . 2 %、 0 . 4 %、 0 . 6 %給予獎勵,資金由受益方支付;利率高于銀行基準利率的,由受益方與引薦人協商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引進新上項目或啟動原有企業再投資且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 5 OO 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投嚴時給予引薦人 2 .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 1 000 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投產時給予引薦人 5 萬元一次性獎勵;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 2 000 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項目,投產時給予引薦人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對于引進項目并給地方財政帶來收益的,對項目引薦人實行連續三年獎勵辦法。第一年獎勵該項目當年增值稅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的 30 %,第二年獎勵該項目第二年增值稅地 3- 財政收入部分的 20 %;第三年獎勵該項目第三年增值稅地方財政收入部分的 1 0 %。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支付。
第十三條引進人才和技術的獎勵標準。因引進人才或技術而增加稅收,根據有關部門鑒定,可連續三年獎勵給引薦人實現稅收地方財政留成部分的 5 — 10 %。
第十四條引進設備 ( 無償 ) 的獎勵標準。引進設備由有關部門確認、評估作價后,按引進設備價值的 5 — 10 %予獎勵。
第十五條對創稅企業大戶給予重獎。年新增稅 100 萬元以上的,獎勵新增稅戶價值 10 萬元一套 100 平方米 住房 ( 賓州鎮內 ) ;年新增稅 300 萬元以上的,獎勵新增稅戶價值 20 萬元以上轎車一臺;年新增稅 500 萬元以上的,獎勵新增稅戶價值 50 萬元以上的轎車一臺;年新增稅 1 000 萬元以上的,獎勵新增稅戶價值 100 萬元以上轎車一臺。
第十六條獎勵兌現:縣政府統一設立招商引資獎勵資金,該資金由縣財政局單列帳戶,單項劃撥,獎勵資金來源由縣鄉兩級財政、受益單位共同負責,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監督,縣招商辦、財政局組織兌現。
第十七條獎金發放程序:縣招商辦收到有關申報材料:經財政局審核符合獎勵條件的,確定獎勵金額,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由縣招商辦、財政局負責發放獎金。
第十八條引進資金、項目、技術、人才、設備實際到位運行即可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公職人員在招商引資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獎勵外,參照公務員獎勵辦法給予特殊獎勵。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 wto 規則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做出的承諾,一事一議,特事特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招商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