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東縣招商網訊:日前計者從雞東縣了解到,為創造寬松、透明的投資環境,吸引國內外投資人在我縣投資辦企業,根據國家、省有關招商引資規定,結合我縣
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國內、外企業法人、經濟實體、自然人在縣域內投資新建的符合國家新型工業化、發展循環經濟等產業政策的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新建企業),享受
本優惠政策。
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或加工企業出售的資源原料產品銷售收入不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新建企業年實繳稅500萬元以上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計算,縣政府按照企業年度實繳稅額5%的標準,連續8年予以技術改造資金獎勵(國家、省、縣
優惠政策不重復計算。
第三條 嚴格按照國家關于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工業項目用地按照“招、拍、掛”的出讓方式供地,保證工業用地的合法性、有序性和集約性;受讓方
按項目批復,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性質,不得違規轉讓;企業受讓用地兩年,仍沒有投資開工建設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本著節約使用土地,一般工業項目一律采用多層標準廠房建設,除生產安全和工藝流程上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得批準建造單層廠房。
要求土地受讓方做出承諾,從而約束雙方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確保項目預期效益。
縣政府本著先征后獎的原則:
1、對年度實繳稅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且投產后達到項目可研報告批復預計納稅額的新建企業,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獎勵。獎勵辦法為:依據所繳土地出讓金
縣財政應得部分的50%額度,從投產的第二年起,在縣政府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分5年平均獎勵(空閑地不享受優惠待遇)給企業,用于企業技術改造
。
2、對年實繳稅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且投產后達到項目可研報告批復預計稅額的新建企業,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獎勵。獎勵辦法為:依據所繳土地出讓金縣財
政應得部分的70%額度,從投產第二年起,在縣政府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分5年平均獎勵(空閑地不享受優惠待遇)給企業,用于企業技術改造。
3、對年實繳稅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企業,且投產后達到項目可研報告批復預計稅額的新建企業,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獎勵。獎勵辦法為:依據所繳土地出讓金
縣財政應得部分的100%額度,從投產第二年起,在縣政府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分5年平均獎勵(空閑地不享受優惠待遇)給企業,用于企業技術改造。
第四條 新建企業享受本優惠政策第二、三條年度獎勵,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合局)牽頭,財政、國稅、地稅、國土資源、審計、監
察、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組成聯合考核小組,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完成對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新建企業的認定及納稅審計,形成給予獎勵的意見,報
縣政府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新建企業,在納稅會計年度第二年6月末完成上一年度獎勵兌現。
第五條 新建企業凡在縣城規劃內建廠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實行排污、水資源、防洪保安費全額征繳,縣財政應得部分80%獎勵給企業;凡在縣城規劃外
建廠的,自投產之日起4年,實行排污、水資源、防洪保安費全額征繳,縣財政應得部分80%獎勵給企業,獎勵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條 完善領辦服務制度。對投資人投資新建的企業、項目,由經合局按項目領辦服務制度實施跟蹤服務、全程領辦;各相關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依
法辦結。需報請上級部門審批或核準、備案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協助辦理。
第七條 經合局要與企業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饋渠道,搞好調查、走訪,對外來投資者提出需要縣政府解決和協調的問題,最遲5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或答復。
第八條 行政部門要依法行政,對損害投資者及其企業利益的案件,要公開查處并予以曝光;涉及中省直單位的,要通報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弄權勒卡、
梗阻、刁難,給企業造成損失或引發投資者撤資,影響招商引資工作的行政執法人員,構成違紀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條 鼓勵各企業投資人及社會各界對行政職能部門及行政人員行政違法行為實施監督舉報,雞東縣外來投資者投訴中心舉報電話:0467-5508988;對舉
報有功者予以獎勵。投訴中心每季度向域內企業征詢意見,對投訴、舉報或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限時辦結。
第十條 本優惠政策未包含的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的政策。
第十一條 符合本優惠政策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縣內投資人新建企業和老企業新上改擴建項目,享受本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優惠政策由縣經合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雞東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雞辦發〔2010〕8號)同時廢止;享受該文件優惠政策尚未到期終止的,仍按原文
件規定執行到終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