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投資者到我縣建設生產加工型企業,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1000—3000萬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先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項征地稅費,按合同約定竣工投產后,按其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額度,由縣財政獎勵企業。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先行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項征地稅費,按合同約定竣工投產后,按其實際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各項征地稅費額度,由縣財政獎勵企業。
第三條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1000—3000萬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按企業實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獎勵企業。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按企業實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獎勵企業。
第四條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在合同約定建設期內,免收縣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五條 對年實繳稅金100萬元以上的生產加工型企業,年終縣政府給予企業法人代表3萬元以上資金獎勵。
第六條 引進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拉動作用的項目,特別是幾億、幾十億元的大項目、好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獎勵。
第七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泰辦發〔2007〕2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