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農業經濟結構調整,轉變農村經濟發展方式,增強區域經濟綜合實力,推動農村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岳麓區關于推進城鄉一體化加快農業產業進程的若干政策》。
第二條 凡工商汪冊地在岳麓區,稅務登記在岳麓區,并依法在岳麓區納稅的農業企業或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扶植獎勵資金,應用于農業企業固定資產投資、農業技術改造升級、農業生產經營及農產品加工。所扶持的現代農業發展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涉農政策及法規。
第二章 扶持和獎勵政策
第四條 公民和其他法人組織流轉土地,耕地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林地合同期限不少于十年,流轉生產、經營面積在200畝以上的,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用于種植蔬菜、花卉苗木、其他經濟作物的,按規定簽訂書面流轉協議、備案登記齊全的,經營滿一年后經農業主管部門檢查驗收合格,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耕地每畝一次性獎勵500元,林地每畝一次性獎勵200元。
第五條 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經工商登記,運作一年以上且土地流轉面積達1000畝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六條 新辦規模經營土地面積不少于500畝、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且符合農業產業化導向的現代農業企業,在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同時,前三年給予區財政實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給予區財政實得部分的50%的企業扶植獎勵。
第七條 新建的現代農業產業項目,需配套生產生活用地的,按現行國土、規劃部門政策執行、控制在7%以內。
第八條 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龍頭企業的,評定當年由區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九條 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名牌農產品的、評定當年由區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被確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農業產業示范基地,確定當年由區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基地創辦者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流轉土地種植蔬菜、水果等經濟作物集中連片達200畝以上的,每畝給予1000元的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不予扶植、獎勵的情形
(一)不按合同約定執行,損害農民利益的不予扶植、獎勵。
(二)當年欠稅或發生偷稅、逃稅、抗稅等違反稅法行為的企業,不予扶植、獎勵。
(三)計劃生育、社會治安、安全生產被“一票否決”的單位,當年不予扶植、獎勵。
(四)生產經營場地不符合城市建設、“兩型社會”建設規劃要求,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或流轉、生產、經營項目與上級政策相違背的不予扶植獎勵。
第十三條 獎勵的申請、審核和兌現
(一)符合本規定扶植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須在規定時限內向所在街道(鄉、鎮)提出申請,街道(鄉、鎮)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經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扶植獎勵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年度兌現,同一項目、同一品牌,同一產品多項獲獎的,取最高獎項,不重復計獎。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區農業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