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若干規定
泰發〔2007〕1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實施和積極推進“人才強市”戰略,根據中央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黨委、政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加強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切實抓好政策引導和規范,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三條充分發揮各引進、培養、使用人才的主體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努力營造引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環境。
第二章積極引進優秀人才
第四條作為引進人才的主體,要積極創造條件引進下列各類優秀人才: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四)教授,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進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
(五)其他正高職稱人員、博士研究生;
(六)副高職稱人員,碩士研究生,高級技師;
(七)帶資金、帶項目、帶技術的特殊人才;
(八)我市醫藥、化工、機電、船舶等支柱產業急需的優秀人才。
第五條經確認的優秀人才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經費補貼
引進對象安家補貼生活補貼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100萬元5萬元/年
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40萬元3萬元/年
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25萬元2.5萬元/年
教授,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進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后人才20萬元2萬元/年
其他正高職稱人員、博士研究生10萬元1.5萬元/年
企業引進的貢獻突出的從事技術開發、經營管理的副高職稱人員、碩士研究生和高級技師5萬元1萬元/年
人才引進后安家補貼一次性發放;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生活補貼終身發放,其他人員自引進之日起3年內發放。
引進的海外留學人員在享受同等對象經費補貼標準的基礎上,每人增加安家補貼2萬元。
引進的不屬于上述對象的其他優秀人才,經確認后可視不同情況比照相關人員享受相應經費補貼。
經費補貼標準就高執行,不重復享受。
財政全額預算單位引進人才的經費補貼,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列支;財政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引進人才的經費補貼,由引進單位和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各承擔50%;其他單位引進人才的經費補貼,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承擔30%,承擔70%。
(二)相關優惠政策
1、優秀人才經確認后可直接聘入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引進的優秀人才,經確認后其人事關系可掛靠人事部門所屬人才儲備機構,參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核定檔案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優秀人才純屬流動原因而不能正常接轉人事關系的,經組織人事部門確認后,可重新建檔并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住房公積金等接續手續。
3、考錄進入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研究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碩士研究生可定為副主任科員,博士研究生可定為主任科員;取得海外碩士研究生學位的,工作年限滿四年可定為主任科員;原有職級的,工作滿半年考核合格的可予以確認。
4、優秀人才原在外地獲得的專業技術資格應予確認,進入事業單位的可在崗位數額內優先聘任,有突出貢獻的可高聘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已滿的可申請特設崗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且業績顯著的,可初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對參加工作后取得學歷的研究生,申報專業技術資格時,畢業前后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5、第四條第(一)至(五)類人才的配偶工作,原則上由引進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安置。引進人才所在單位為事業單位的(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在單位或系統內其他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空編的前提下可接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且專業對口的配偶。其他引進人才的配偶由引進單位幫助推薦就業或進入市場雙選就業。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由教育部門提供公辦優質教育資源。
6、引進的優秀人才在購房前由幫助解決宿舍,財政全額預算單位可向各地人才開發機構申請安排過渡房,過渡房一年內免收房租,第二、三年由個人承擔50%,第四年起自負。
第六條建立和完善柔性人才引進機制。鼓勵國內外各類優秀人才通過柔性流動方式來我市從事兼職、咨詢、講學、科研和技術合作、技術入股、投資興辦企業或從事其他專業服務。鼓勵以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和人才租賃等方式引進優秀人才和智力。
(一)凡到我市工作的各類柔性流動優秀人才,可由各級人事部門辦理《特聘工作證》。一旦聘用,即享有包括購置房產、子女教育、交通、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市民待遇。
(二)柔性流動的優秀人才可與單位在職人員一樣申報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不受指標限制,并可在我市參加各級專家選拔和申報科技人才工作方面的各類獎項。
(三)攜帶技術、項目、專利的人才,在我市投產或研制開發新產品、推廣應用新成果產生經濟效益的,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獎勵;市科技經費對引進的創業創新項目申報給予優先支持。
(四)對進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在站期間科研項目完成出色、貢獻突出的博士后,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三章用好現有優秀人才
第七條穩定現有優秀人才。
(一)企業現有貢獻突出的高級經營管理和技術開發人才,經確認后人事關系可掛靠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儲備機構,參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核定檔案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二)企業高技能優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參與本單位管理、技術崗位的競爭,受聘在相應管理、技術崗位上的高級技師、技師,可分別享受本單位高級工程師、工程師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三)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必須為人才交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對成績突出的人才,可為其辦理家庭財產、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企業年金等附加保險,并列入成本。
第八條促進現有人才發揮作用。
(一)鼓勵人才兼職兼薪。鼓勵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不損害單位或他人知識產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在市內受聘兼任技術和管理職務,實行兼職兼薪。發放的兼職費用經核準可列入成本。
(二)鼓勵企業實行優秀人才合同終身制。可與優秀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簽定工作終身合同。
(三)鼓勵、支持退休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咨詢、領辦創辦企業等。退休人才被返聘,在協議薪酬的基礎上,還可為其一次性購買一定數額的商業保險。事業單位返聘優秀人才,經確認后,在聘期內視同在職人員將其經費列入預算。
第九條大力培養現有人才。
(一)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養投入機制。政府用于人才培養投入的增長率,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率相互協調并可適當超出;要確保按職工工資總額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優先用于人才培養;拓寬人才培訓教育投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人才智力開發事業;引導和鼓勵個人自愿出資培訓,提高素質和崗位競爭力。
(二)加大人才培訓力度,強化能力建設。圍繞我市醫藥、化工、機電、船舶等支柱產業和現代農業、服務業等新興行業,以改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綜合素質為目標,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專題講座,提升現有人才素質和層次。
(三)鼓勵與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職培養各類緊缺急需人才。人才學成后回原單位工作,并簽訂不低于5年服務期協議的,由同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獲得博士學位的資助6000元,獲得博士學位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的資助10000元;對在企業工作獲得碩士學位的資助2000元,獲得碩士學位并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的資助3000元。
(四)鼓勵選送現有優秀人才赴國(境)外進行培訓,市每年擇優選擇10-20名給予經費資助,資助標準視培訓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條加大人才激勵力度。
(一)完善人才分配機制。企事業單位對關鍵崗位的技術骨干和承擔重點工程與科研項目的帶頭人,可實行協議工資制、年薪制、獎股制。一般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收入可與崗位責任或科研成果掛鉤,實行崗位工資制。鼓勵建立多元化的分配機制,允許各種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股權、期權等分配方式。
(二)對突出貢獻的人才實施獎勵。設立“泰州市杰出人才獎”,該獎項每3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5-10名。獲獎者由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獎金10萬元。
第四章加大人才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市財政每年安排400萬元作為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并隨財政收入增長逐年提高。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各市(區)應按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相應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地區人才引進、開發、獎勵等。
第十三條鼓勵企事業單位設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企業用于人才引進、人才開發的費用可列入成本,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