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仍禁止個人或企業無證販賣食鹽。(資料圖)
大江網訊高鳳梅、記者朱超報道:4近日,上饒市玉山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經營食鹽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吳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11年3月份,吳某(1958年出生、2011年11月份離任)在擔任玉山縣鹽業公司經理、鹽務局局長期間,從吳某某處以1700元價格拉了30噸非碘鹽(其從2010年底起便在玉山從事非碘鹽販賣活動),以每噸100元的好處費存放在親戚倉庫里,然后雇傭司機將非碘鹽以每噸2400元的價格賣給玉山縣各鄉鎮的食用鹽加盟商銷售共29噸。
2011年5月份,吳某在玉山縣橫街鎮市場檢查時查獲非碘鹽625箱,共計15.625噸。該625箱鹽后被上饒市公安局扣押,經江西省鹽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送檢的鹽所檢項目中碘離子含量不符合食用鹽(精制鹽)的標準要求。對吳某某制售非碘鹽充當碘鹽的行為,時任玉山縣鹽務局局長兼玉山縣鹽業公司經理的吳某沒有進行處罰,導致吳某某一直以來都以非碘鹽充當碘鹽進行非法謀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違反《食鹽專營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將非碘鹽充當碘鹽進行銷售,情節嚴重,銷售以非碘鹽數量達30噸,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被告人吳某在擔任玉山縣鹽務局局長和玉山縣鹽業公司經理期間,明知吳某某以非碘鹽充當碘鹽進行銷售時,徇私舞弊,未對其進行處罰,放縱其制售偽劣食鹽,構成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應實行數罪并罰。故以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