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村支書性侵案”被公安要求提供線索
記者以“為信源保密”為由拒絕
律師提醒——涉及刑案記者有作證義務
案情回放
近日,一篇名為“村支書性侵村民留守妻子”的文章被大肆轉載。
9月3日晚,三門峽市委新聞發言人發布情況說明,披露已聯系到原文作者,請求提供案情線索,作者卻以“遵循新聞工作職業道德,為信源保密”為由拒絕。三門峽市公安局也請求雜志社或作者提供具體線索,以便盡快破案。
一邊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而關系到公共利益,另一邊是記者的職業道德。一直頗受爭議的“記者作證特權”問題再次呈現在公眾面前。
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石紅英律師和北京市民博律師事務所胡占全律師。
法律解讀
為采訪對象保密應屬行業規范
石紅英律師說,《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規定,新聞記者應“維護采訪報道對象的合法權益,尊重采訪報道對象的正當要求,不揭個人隱私,不誹謗他人”。這說明職業道德與職業紀律要求新聞記者對被采訪對象負有一定保密義務。
該規定屬于行業行為規范,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還存在上下位階的關系。當行業規范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時,還應該以上位法為準。
胡占全律師稱,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內尚無新聞記者為采訪對象保密的規定。從現有法律層面上看,新聞報道保護信息來源主要依據新聞提供者與新聞記者之間的約定,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自律”。如果新聞信息的提供者明確要求記者對其個人身份或新聞取得的渠道等保密,記者應予以尊重,不得泄露其信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庭審理階段可強制公民作證
胡占全律師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遍作證的原則,沒有免除特定主體作證義務的規定。同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全面取證權。
石紅英律師說,刑事訴訟法對公民的作證義務有具體規定,其中第60條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此外,在刑事案件審判階段,規定了“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上述條款說明,拒絕出庭作證可能會受到司法拘留的處罰。
但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公民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拒絕作證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石紅英律師說,如果記者掌握的信息源并不是案件的直接證據,只是證據線索、偵查線索,則沒有提供信息源而耽誤破案不應該被追責。
涉刑案記者不能保密
石律師說,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任何知道案件線索的人都有義務報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報案或舉報。
按照上述規定,記者如果是案件的知情人,應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也有作證和舉報的義務,當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時,記者不能堅持保密。
如果涉及到的當事人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嚴重的刑事犯罪,記者不能再以“遵循新聞工作職業道德,為信源保密”。文/記者汪紅實習生/梅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