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及《實施細則》進一步放寬了中資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標準,統一了中外資企業開戶條件,即凡經有權管理部門核準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者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境內機構,均可以向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同時,將現有經常項目結算賬戶和專用賬戶兩大類共二十多種賬戶歸并為“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實行統一的限額管理。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限額,按照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核定;捐贈等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按其外匯收入的100%核定。
國家外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及《實施細則》的實施,不僅為中外資企業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而且使更多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能夠開立外匯賬戶,通過賬戶直接辦理外匯收入和支付,降低企業頻繁辦理結匯和購匯所帶來的經營成本,支持了企業出口和對外貿易發展。此外,還改善了國內外匯資源配置,賦予企業更大的外匯支配權,為從強制結匯向意愿結匯過渡創造了條件,有利于推進我國結售匯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