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報道指出,該規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外商舉辦的投資性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這種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該規定還提到,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條件包括: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已超過1,000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的項目書已獲得批準;或者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從事生產或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設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美元。
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準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