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中小企業的分類和保護標準:按照扣減增值稅后的凈銷售額來區分微型、小型和中型三類企業,年銷售額在2400UF(9.5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為微型企業,年銷售額在2400UF至25000UF(約合98萬美元)為小型企業,年銷售額在25000UF至10萬UF(約合400萬美元)為中型企業。未來任何公共機構通過規定或者法規之前都必須審查對中小企業成本所造成的影響。
2、為開辦企業提供支持:通過發放臨時許可簡化注冊資本在5000UF(約合19.8萬美元)以下企業的開辦程序,對不存在重大風險和無須通過環境評估的企業當即批準。
3、在與大企業關系中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當中小企業作為大企業商品或服務的用戶時,保護消費者的大多數條款也適用于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作為供應商時,大企業如采取不公平競爭行業將受到處懲。
4、根據中小企業規模確定罰款上限:勞工方面的罰款根據用工人數確定上限;在衛生監督和勞工方面都給予警告期,由企業自我糾正。
5、為企業的重組或關閉提供支持;創建支持有問題的企業重組或者降低破產清算成本的體系,任命經濟咨詢師提供指導,幫助調解。
6、鼓勵中小企業簽署清潔生產協議;引入鼓勵中小企業簽署清潔生產協議的規范框架,為企業提高清潔生產水平提供咨詢等幫助。
7、機構變更;法案規定經濟部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并為其利用相關發展工具提供便利。設立經濟和小型企業副秘書處,同時在經濟部下設立小型企業司和小型企業公私顧問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經濟部牽頭,公共機構商協會和學術界人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