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對外資進入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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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主管部門
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代表國家執行第600號法《外國投資法》的有關外資程序,核準自愿提出申請的重大外資投資項目。該委員會由經濟部長、財政部長、計劃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經濟部長任委員會主席。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智利是一個對外資高度開放的國家。隨著80年代電信和電力行業的私有化,外資可進入的投資行業范圍已非常廣泛。目前外資已廣泛進入礦業、電力、天然氣、供水、通信、金融、化工、食品、飲料、煙草業等領域。
目前行業限制主要在國際陸路運輸、漁業捕撈、近海航運、電臺、媒體印刷等領域。此外,邊境線內10公里以內土地原則不得向外國人出售。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智利對外資進入金額及方式沒有限制,外資投資可以為外國貨幣、設備、技術或信貸。根據第600號法,可以與外資委員會簽訂合同方式提供保障的重大項目,現匯投資須超過500萬美元,以貨物或技術等其它方式投資額須不低于25萬美元,信貸方式投資不得超過總投資額的75%。
依據《中央銀行涉國際資本法》第14章進入智利的外資不受此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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