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外國投資法允許外國投資者可從事墨西哥境內絕大多數行業,甚至讓外資可100%參與經營。國外投資者也可任意添購固定資產、擴充或遷移公司/廠房、同時投資其他新的產業或新生產線等,但某些保留及特殊規定的行業不在此限。
墨西哥境內共有45種保留及特殊規定的行業為外資不得參與或限制其參與股份,因為有些是國營產業、有些只開放給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國特殊條款的公司經營、或特殊法令規定限制外資股份。
欲赴墨西哥投資的外國人須先向經濟部外資司申請核準公司投資方案。申請后,若在45天內未收到通知,公司投資方案即自動被視同核準通過。
當外資公司的固定資產總額超過3.94億比索(約4147萬美元)、或外商欲投資指定十二種行業之一、并參與股份超過49%時,須經外資司核準。
附表
1、 墨西哥國家控制產業:
石油和其他碳氫化合物
基礎石化工業
電力核能發電
放射性礦物
電報
無線電報
郵政服務
貨幣發行
鑄幣
港口、機場、直升機場管制及監督
2、 允許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國人特例條款的公司經營的產業:
國內陸上客運、旅客運輸和貨運(船務服務及快遞不在此限)
汽油和煤氣零售
無線電傳及有別于有線電視的電訊、電視業
融資商會
合法開發銀行業務機構
法律事務所
雖然外資法只開放國內陸上客運、旅運和貨運,以及客運巴士車站和相關
服務管理等行業,給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國人特別條款的公司經營,但一般外
國投資者仍可依下列規定參與部分投資:
自2001年1月1日起,最高可參與51%的股份。
自2004年1月1日起,最高可參與100%的股份,且無需向投資委員會申請。
至于汽車工業,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國人可100%投資汽車零配件、配件的組裝和制造。
3、 特殊法令規定限制外資股份的產業:
最高可參與10%的股份:社團
最高可參與25%的股份:國內航空運輸、駐機場出租車公司、特種航空運輸
最高可參與49%的股份:
財團控股公司
合作銀行
經紀公司
債券交易專業公司
保險公司
債券買賣公司
外幣兌換公司
發貨倉庫
融資公司
票據貼現公司
特種財務公司
債券交易法第二條規定的公司
物產基金
基金經理人
退休金經營公司
一般炸藥、槍炮、彈藥、氨及煙火貿易制造商(但工業用炸藥及化
合物的買賣不在此限)
國內報紙印刷及發行
農業、畜牧業及林業的T類股
淡水、沿海及特定區漁業(不包括水產養殖業)
港口管理公司
具有合法內陸航行權船只的特定停靠港港口管理公司
具有內海與沿海航線的船務公司(不包括觀光郵輪、捕撈船只及其
它用在工程、保護和港口服務的裝卸船只設備)
船只、飛機與鐵路設施用燃料及潤滑油供應商
具有聯邦電信法第11、12條合法執照的公司
4、若外資欲參與下列任一種行業超過49%的股份,須經外資司核準:
內陸航行船只、拖船、渡船?扛酆拖洛^地的港口服務公司
外海船只作業的船務公司
具有航空站管理服務執照的公司
私立幼兒園、小學、中學、高中、高等教育和綜合學校
法律服務公司
信用咨詢公司
安全鑒定機構
保險公司
移動電話公司
油管埋設
石油及天然氣井鉆探公司
鐵路及公路建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