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通過本法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產品采取限制措施做出規定。
哥倫比亞共和國總統為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特別是執行憲法第189條第25項做出的規定,根據1991年第7號法總則、1994年170號法并事先征詢對外貿易最高委員會意見,
考慮到
依據1994年170號法,哥倫比亞完成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內法律程序
通過2001年11月10日的決定,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以附加議定書中所列的條款和條件加入《馬拉喀什建立世貿組織協定》
可能存在本國某一產業要求采取保障措施以便在應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競爭時進行調整的情況
在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世貿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條件對進口國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加入議定書第16部分規定了對原產于中國的特定產品采取過渡性保障機制
加入議定書規定,對特定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機制自2001年12月11日起中國加入之日起12年終止
作為中國加入議定書組成部分的工作組報告中也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采取數量限制措施
加入議定書規定,依據該議定書第16部分第2,3,或7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它成員國采取的措施,造成或威脅造成其市場重大貿易轉移,可采取應對貿易轉移的措施
規 定
第一部分
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施范圍
本部分規定適用于應國內產業部門申請、經過貿易、工業和旅游部貿易實踐司調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產品的進口。
第二條 實施措施的條件
如確定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品在數量和條件上對本國相似或競爭產品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可實施保障措施。
第三條 磋商
在執行依據本部分規定保障措施之前,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磋商。
第四條 市場擾亂的確定
當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與本國產品相似或直接競爭的產品進口,無論絕對或相對數量快速增長,成為本國產業嚴重損害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重要原因時即存在市場擾亂。
市場擾亂存在的確定應建立在客觀因素基礎上,其中包括進口數量、對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影響、進口對本國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的影響。
第二章 調查程序
第五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的程序將適用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規定的條件采取的保障措施。
第六條 提出申請
調查申請應由代表本國產業重要比例的企業或通過代表性協會以書面方式向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提出。
第七條 申請要求
申請應涉及一種或一組商品,為此,申請應符合以下要求:
1、申請者身份確認,表明在所涉及的國內相關行業中其產量占有重要比例,申請者應提供調查當局可作為依據的證據文件、在國內總產量及產值中所占比例。當申請由一家協會以本國產業名義提出時,應列明協會會員生產企業并指出每個企業的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量及產值;
2、按海關稅號分類詳細描述國產產品和進口產品;
3、表明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相似或直接競爭;
4、提供要求進行調查的產品,按絕對和相對進口變化情況,有統計數字的、至提出申請時最近三年的詳細資料(數量、價格和原產地);
5、第四點中所指的期限內生產水平、生產能力使用、庫存、市場份額、銷售、國內價格、出口、利潤、投資、就業和工資情況,以及符合現行國內會計法規的公司銷售和財務狀況資料;
6、證明進口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國內產業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關聯關系。
7、在援引威脅造成嚴重損害時,應提供第四、五和六點中所指內容在提交申請后兩個半年內預期進口及國內產業經濟和金融變量方面的資料,此外,應列明做出上述預期的統計方法。
8、提交表明進口增長存在、進口增長對國內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認為有價值的證據,提出認為應采取的必要措施。
9、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補充材料,為其確認材料的真實性提供便利,在調查期間給予配合。
10、明確****并提出充分理由,對****做出非機密摘要。
第八條 同意接受申請
在收到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起5天后,調查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申請者所提供材料符合上一條規定的各種要求。
如缺少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夠清楚,須書面通知申請者提供所缺材料。補充提供材料的時間不計在本條中規定的期限內。
在通知補充材料后2個月內沒有提供補充材料,被視為申請者放棄申請,文件存檔;此后申請者提出新的申請不受妨礙。
第九條 申請評估
自向申請者發出同意接收申請材料通知后20天內,主管機關就是否立案調查進行評估。
立案調查與否取決于是否存在由于進口增長,無論絕對增長或相對增長,造成或威脅造成本國產業嚴重損害從而擾亂市場的充分跡象。
第十條 立案調查
如果調查主管機關做出的評估結論為存在立案調查的理由,則依據上一條中規定的期限做出決定;否則,拒絕調查申請并對文件存檔。以上兩種情況下,調查主管機關均要發布部令。
立案調查部令發布3天內,調查主管機關應將復本發至所掌握的利害關系方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1、2和3段的規定,為找到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貿易、工業和旅游部可以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磋商。
在雙方磋商過程中,如就原產于中國的進口構成擾亂本國生產者市場的原因達成一致,可采取經協商雙方共同確定的措施以預防或補救市場擾亂。
如在中國政府接到哥方申請后60天內,雙方磋商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協議,在根據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后,可采取保障措施以預防和補救市場擾亂,
第十二條 通知
調查主管機關盡快書面通知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內容:1、立案調查;2、提請雙邊磋商;3、采取臨時保障措施決定,在采取措施后通知;4、采取或延長最終保障措施決定,為此,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提交做出決定或延長的行政決定復本,保障措施及證明采取或延長措施理由的補充材料,生效日期及規定期限;5、做出因重大貿易轉移采取措施決定及相關審查;6、本法令第11條、第28條和第37條規定磋商的結果,在相應情況下雙方達成的補償措施、規定的關稅減讓及其它義務的中止。
第十三條 公告
自立案部令發布后3天內,調查機構在貿易、工業和旅游部網站上發布關于申請的通知,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摘要;2、通知利害相關方以充分理由表達其意見,提供或要求提供本法令規定的相關證據;
第十四條 反對的權利
自上條所提及的通知發布后15天內,利害相關方可表明對申請的立場,表明其意見、提供修改建議措施的證據、說明實施措施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第十五條 發出和接收問題單
根據本法令第13條規定發布公告后,調查機關如認為有必要,向所知道的利害關系方提供問題單,要求提供與調查相關的補充材料和證據。
利害關系方應在收到后30天內回復問題單,并提供支持文件和證據。在提供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這一期限可對所有利害關系方延長一次,最多8天。
回復的問題單及所附文件和證據應為西班牙文,或西班牙文官方譯文。應提交兩份,一份供公眾查詢,另一份秘密保存。
第十六條 研究證據
自提交問題單截止日期起15天內,調查主管機關應利害關系方要求對認為有用、必要、相關和有效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
調查主管機關可自調查之初至本條規定程序結束對證據進行審核。為此,可進行核查訪問以驗證作為得出調查結論基礎的信息的準確性。
第十七條 辨訴
利害關系方在本法令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截止期起15天內,可有一次對調查提出書面意見和反駁有關證據的機會,同樣,可以對采取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聽證會
自調查之初至審核證據期結束,應利害關系方要求或政府決定,調查主管機關可組織一次各方利益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以便對調查過程中各方提出的理由表達其論點或看法。
辨訴期限結束后5天內,調查主管機關通過在貿易、工業和旅游部網站上發布通知的方式召開聽證會。聽證會在發布通知后5天內、在通知中指明的日期和地點舉行。
在召開聽證會后3天內,各方可以書面方式提供聽證會上口頭表達的理由,調查主管機關在對聽證會進行評估時僅以書面表述理由為準。
第十九條 調查評估與結論
在上一條規定的程序完成后,調查主管機關起草技術報告,對存在嚴重損害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及損害源于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快速增長造成的市場擾亂進行分析說明。
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技術秘書處向其成員提供技術報告、結論及建議,供其研究。
第二十條 采取措施
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在收到貿易實踐司提交的技術報告后的10天內對報告進行研究,以便對是否采取措施提出建議。
如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認為存在采取措施的必要理由,則建議對外貿易最高委員會向中央政府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意見;否則,建議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采取措施的方式
本部分范疇內采取的以預防和補救對本國產業的市場擾亂的保障措施可以包括:1、優先使用提高現行關稅稅率,或2、采取數量限制,或3、能夠撤銷關稅減讓或限制進口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二條 措施期限及延長
本部分規定的保障措施根據預防和補救對本國生產者相似或直接部分產品市場擾亂造成的損害或威脅造成損害需要確定期限,措施最多可實施4年,包括延長期。
只要認為該措施對阻止或補救對本國生產者市場擾亂有必要,保障措施可延長一年。
需要延長時,將按本章規定的相應的調查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不實施措施的期限
在上一個措施結束一年后,才可按本法令規定對一種或一組進口產品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保障措施例外
不能對同一產品或一組產品同時實施特定產品或由重大貿易轉移保障措施和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定和農產品協定中規定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關稅減讓及其它義務
當中央政府實施保障措施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6段規定,力求保證一定關稅減讓水平及1994年關貿總協定相當的實質性義務。
第三章 臨時措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條件
在拖延可能造成對本國相似或競爭產品產業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經初步確定進口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可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緊急情況的初步確定應建立在,根據能夠得到的統計資料,存在最近6個月進口有實質性增長的明顯證據的基礎上,同時考慮到進口數量和時機造成國產產品庫存急劇增加、銷售和利益下降。
第二十七條 采取措施
在開始調查之日起15天內,調查主管機關向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提交技術報告,報告對上一條中規定的情況進行分析,提出相關建議。
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在收到報告10天內進行研究,向中央政府提出采取措施建議。
第二十八條 磋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7段規定,貿易、工業和旅游部在采取臨時措施后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磋商申請。
第二十九條 措施期限
臨時保障措施有效期至采取最終措施或決定中止時。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200天(日歷天數)。在這一期限內,根據本法令第一部分第二章規定繼續進行調查,以確定實施最終保障措施。
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期限計入最終措施的期限內。
第三十條 保證金
在實行關稅性質的臨時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可選擇付清措施規定的關稅或向全國海關和稅務總局交納保證金以保證支付。保證金按決定采取限制措施的相關法令中規定的期限及海關法規中相關規定確定。
如通過調查沒有采取最終保障措施,全國海關和稅務總局根據1999年2685號法令及修改稿的規定,取消保證金或退還實施臨時保障措施期間已交納的稅款。
第四章 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存在確定
第三十一條 進口表現
調查主管機關對進口增長速度和數量,絕對和相對量,國內表相消費進行分析,同時將考慮到進口價格。
第三十二條 嚴重損害存在的確定
為確定一種產品的進口在數量增長和條件上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調查主管機關要對上述進口對本國產業以下經濟變量影響狀況進行審查:1、產量,絕對量及與銷售和國內消費的相對變化情況;2、生產率狀況;3、生產能力使用狀況;4、國內市場銷售狀況;5、國內價格狀況;6、國內市場占有率;7、庫存狀況;贏虧狀態;8、就業狀況;9、工資狀況。
第三十三條 造成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
為確定由于進口造成嚴重損害威脅,應表明上一條中包括的各方面明顯臨近嚴重損害,應以事實為依據而不僅以辨詞、推測或將來可能性做依據。此外,要以提出申請后兩個半年內預期為基礎,對進口和國內產業經濟和金融變量預期可能發生的變化進行評估,以便確定如果不采取保障措施是否會產生嚴重損害。
第三十四條 關聯性
只有當調查表明一種與國內產業相似或直接競爭的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產品進口快速增長,無論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國內生產的增長,與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威脅嚴重損害存在關聯性,才會采取保障措施。
第二部分 重大貿易轉移措施
第一章
第三十五條 實施范圍
當政府主管部門或有申請提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它世貿組織成員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2,3,和7段采取的旨在阻止或修補對這一成員國市場擾亂的措施造成或威脅造成該產品向哥倫比亞市場貿易轉移,即存在重大貿易轉移。
在此情況下,將按本法令第一部分規定的相應程序進行。
第二章 存在貿易轉移的確定
第三十六條 要素
確定另一個世貿組織成員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的旨在阻止或措施或修補對這一成員國市場擾亂的措施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除其它條件外,應檢查以下幾方面要素:1、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在國內市場份額實際或逼近增長;2、已采取措施的性質和規模;3、由于采取措施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數量實際或逼近增長;4、當地市場相關產品供求條件;5、采取臨時或最終保障措施的世貿組織成員國進口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的數量。
第三十七條 磋商
如調查主管機關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它世貿組織成員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2,3,和7段采取的旨在阻止或修補對這一成員國市場擾亂的措施造成或威脅造成該產品向哥倫比亞市場貿易轉移,貿易、工業和旅游部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相關世貿組織成員國提出磋商請求。磋商在通知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之日起30天內舉行。
如通過磋商未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相關世貿組織成員國達成協議,自通知其政府之日起60天內,貿易、工業和旅游部向外貿最高委員會提交結果,該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決定對于相關產品撤銷已達成的關稅減讓或以其它方式限制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以預防和修補貿易轉移。
第三十八條 措施期限
為制止重大貿易轉移的措施最遲應于其它成員國針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產品的措施失效后30天內取消。
第三十九條 復審
當采取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保障措施的世貿組織成員國就所采取的措施進行任何修改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按本章規定的針對貿易轉移采取的措施應進行復審。
第四十條 有效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6部分第9段的規定,本法令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做出的規定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1日。
第三部分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中包括的產品過渡期保障措施
第一章 主要原則
第四十一條 實施范圍
當認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世貿組織紡織品和服裝協定中包括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由于擾亂市場、威脅妨礙有關產品貿易的正常發展,在貿易、工業和旅游部貿易實踐司進行調查后可實施對有關進口的限制措施,以減緩或防止此類擾亂。
第四十二章 磋商
為減緩或防止上一條中所指的市場擾亂,貿易、工業和旅游部可申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磋商,向中國提出磋商請求、提交詳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貿易、工業和旅游部認為能夠說明以下情況的最新數據:1、市場擾亂存在或存在威脅;2、在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的產品的市場份額。
磋商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磋商申請之日起30天內進行。如自收到磋商申請在90天內不能找到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可采取本部分中規定的限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措施方式
本條中所指的措施為數量限制措施,以便使磋商涉及的紡織品進口保持在磋商申請提出前最近14個月內前12個月的進口水平的不高于107.5%。羊毛產品水平不高于106%。
第四十四條 措施期限
根據上一條規定確定的限制數量于提出磋商申請之日起生效,到申請當年12月31日止,如提出磋商申請時距年底僅有3個月或不足3個月,有效期自將結束的年份開始,至提出申請磋商后12個月止。
1、除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達成與此不同的協議,依據本部分規定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得超過1年,出現有其它理由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五條 例外
不能對同一產品同時實施依據本部分采取的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限制措施、本法令第一和第二部分規定的限制措施以及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定和農產品協定中規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六條 有效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工作組報告第242點的規定,本部分規定的措施可以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采取。
第二章 調查程序
第四十七條 開始程序
根據在本國生產中占有重要比例的生產者或生產者協會的請求,當請求符合下一條中規定的各種要求時,應進行相關的調查。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提出。
第四十八條 申請要求
上一條所提的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者身份確認,表明在本國生產行業中占重要比例,為此,申請者可提供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或其它機構簽發的國內生產者證書,或其它調查主管機關可以作為依據的證明文件,證明其條件及生產數量。當一個協會以本國產業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明確會員企業的情況及其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在全國產量中所占的份額。2、詳細描述進口產品,技術特點和關稅分類,以便與國產產品進行比較;3、詳細描述國產產品,這一產品與進口產品的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證據;4、有關進口數量的資料,包括絕對數量和相對于本國產量的相對數量;5、表明根據本法令第四條規定的確定條件對本國生產者的市場擾亂與原產于中國的與本國產品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進口絕對或相對增長相關聯,從而構成對本國生產者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損害;6、明確機密材料并說明理由,做出非機密的摘要,如有關資料不能做摘要,說明原因;7、申請應提供兩份,一份用于公共查詢,另一份用于保密存檔;8、申請應由法人代表或申請者授權代表簽署。
本條中規定的關于市場擾亂的材料應包括提出申請前2年和當年的情況。關于進口增長,期限應包括能夠得到統計資料的最近3年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開始調查
自收到申請材料起3天內,如認為提交材料符合上一條規定要求,調查主管機關開始進行調查。為此,將在貿易、工業和旅游部網站上發布有關申請的通知,并立即報告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委員會。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1、申請摘要;2、請利害關系方以充分理由表達其意見并提供依本法令認為合適的證據。
如調查主管機關發現按上一條規定要求缺少資料,將通過書面要求申請者補齊資料,補齊文件的期限不計入上一點中規定時間內。
如提出補充材料要求后2個月仍未提供所缺材料,將認定申請者放棄申請,有關文件存檔,但不妨礙申請者此后提出新的申請。
如認定不進行調查,應事先通知提出實施保障措施申請的國內行業、商會或公共機構或私人機構,提供做出該結論的理由并將文件存檔。
第五十條 反對權利
在上一第中所提的通知發布后10天內,利害關系方可對申請提出意見,提出修改建議措施的證據,說明采取措施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第五十一條 走訪
在一上條規定的期限內,調查主管機關可進行走訪以核實證據,要求申請者提供認為必要的證據。
第五十二條 申請評估
在第五十條規定的期限截止后10天內,調查主管機關根據利害關系方提供的材料及調查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材料準備最終報告,并向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提交報告。
該報告應包括以下情況:1、進口數量,2、進口對本國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市場價格的影響;3、進口對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行業的影響;
并不僅限于以上幾項,可以加入調查主管機關認為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五十三條 調查結論
根據本部分要求結束調查后,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在收到貿易實踐司提供的技術報告之日起5天內進行研究,以確定根據本法令第四條規定由于進口導致的市場擾亂是否妨礙或威脅妨礙被調查產品貿易的正常發展。
如委員會認為存在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決定采取臨時措施,提請貿易、工業和旅游部按本法令第42條規定進行磋商。
第五十四條 采取保障措施
如上一條中所提及的磋商未能達成減緩或避免市場擾亂的協議,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對情況進行分析,按1999年2553號法令第27條第8款規定向外貿最高委員會提出相關建議。
第四部分 最后條款
第五十五條 有關概念
為執行本法令,下列名稱應理解為:
調查主管機關:貿易、工業和旅游部貿易實踐司
委員會:海關和關稅事務委員會和外貿委員會
天:工作日,除非專門說明
利害關系方:申請方,其它哥倫比亞生產者,其成員大部分為被調查商品生產者的商業協會、行業或企業協會,外國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出口者、生產者、消費者所在國家政府或代表性協會。調查主管機關可以加入以上沒有提及的本國或外國利害關系方。
本國生產行業:在本國領土上生產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的總稱,或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生產的總稱,其產量占有關產品全國總產量的重要比例。
在國內本行業生產中占有重要比例:在提出申請時,在本國生產行業中占有重要比例指與進口產品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產量不低于國內總產量的25%。立案調查,這一比例應不低于50%。
如國內生產高度集中,很少數量的生產者的產量即達到總產量的50%或超過50%,在此情況下,提出申請和立案調查時,其它生產者將被認為在本國生產行業占有重要比例。
如國內生產者很多,在提出申請和開始調查時,調查主管機關通過使用有效統計數據確定重要比例。
相似產品:完全相同,在所在方面與進口產品一致,或其它產品雖然不是在所有方面完全相同,但與進口產品有很相似的特點。
直接競爭產品:與進口產品物理特征和組成不同、具有同樣的性能的產品,滿足同樣需要、能夠作為替代品的產品。
成員國:所有世貿組織成員國
OMC:世貿組織
第五十六條 本法令自在官方公布之日起生效。
請發布,請執行。
2005年5月11日于波哥大
哥倫比亞總統阿爾瓦羅.烏里韋.貝萊斯
財政和公共信貸部部長阿爾貝托.卡拉斯吉利亞.巴雷拉
農業和農村發展部長安德烈斯.阿里亞斯.萊瓦
貿易、工業和旅游部長豪爾赫.伯特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