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稅種
公司所得稅
按公司年凈利潤的30%繳納。但如企業獲得批準,可獲減免。
個人所得稅
年收入超過60,000東加元(約22,388美元)的獨資業主、自由職業者和雇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30%。雇員由業主每月從薪水中扣除,每一財政年度結束時到財政局繳納,或到就近所在地稅務辦繳納。獨資業主可減免60,000東加元。
個人所得稅必須在每個財會期或財政年度到期九十天內付清,如到期未繳,將按月加收1.5%的利息。
代扣稅
不在格定居的非格林納達籍人,在將所得收入匯出境前,須按月或按年收入的15%繳納代扣稅。
一般進口稅(GET)
1999年37號法令規定所有來自加勒比共同體以外的進口貨物,須按貨物的CIF價征收5-40%的進口稅。如經批準,可獲減免。
海關服務費(CSC)
根據1993年的4號法令和1996年的3號法令,所有進口到格林納達的貨物都按CIF價征收5%的海關服務費。
一般消費稅(GCT)
1995年7號消費稅法令中規定,凡進口貨物或服務,或出售貨物或服務均須繳納消費稅。
該稅目前執行的稅率有以下幾類:
當地制造業、長途電話:10%
賓館、餐館:8%
其他服務:5%
進口貨物:25%,按貨物的CIF價加GET總額計征一般消費稅。來自加勒比共同體的進口貨物,只按CIF征收一般消費稅。
如到期未繳,將按月加收2%的利息。
免消費稅或零消費稅的包括以下類別:
蔬菜(新鮮、冷藏或冷凍)
農業工具
印刷品
報紙雜志與手冊
活牲畜
肉類及禽類
計算機
任何已發行的廣告
新聞紙及刊物
租賃支出,住宿支出,但不包括賓館
衛生服務
當地制造業經格林納達工業發展公司(GIDC)同意的物資
經格財政部批準項目所提供的服務
印花稅
年銷售收入總額在30,000—100,000東加元(約11,194—37,313美元)之間,稅率為0.25;超過100,000東加元(約37,313美元),稅率為0.5%。最低印花稅繳納額為100東加元。
總收入包括:貨物及服務的出售,投資回報,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紅利收入,儲存貨物收入,版稅,版權收入,以及專利費及知識產權所得。
財產轉移稅
1999年的財產轉移稅(修改)法中規定房地產轉移須繳納該稅。財產價值超過20,000東加元(約7,463美元)在轉移時須繳納該稅。
公民在出售財產時須交5%的稅。
如涉及土地贈送,則須按目前土地實際價格繳納5%的稅。
財產稅
根據不同用途,按市場評估價征稅。
種類 |
土地(%) |
建筑(%) |
農業 |
0 |
0 |
福利設施 |
0.1 |
0.1 |
商業 |
0.5 |
0.3 |
旅館 |
0.3 |
0.02 |
工業 |
0.3 |
0.2 |
公共機構 |
0.1 |
0.1 |
住宅 |
0.1 |
0.15 |
保留地 |
0.1 |
0 |
荒地 |
0.1 |
0 |
其他稅、費
外國人土地擁有稅
該稅適用于非格林納達人從事購買或出售土地。
出售土地:按價格的15%征稅。
購買土地:按價格的10%征稅。
國家保險組織
雇員按工資或薪水的4%,雇主按付給雇員工資或薪水額的5%,繳納到國家保險組織。
國家重建稅
該稅征收的款項用于格林納達重建與發展基金,對于月收入超過375美元的稅率為3%。
機動車輛稅
所有進口到格的新車或舊車均按照該車的CIF價加CET(一般進口稅),加GCT(一般消費稅)加CSC(海關服務費)計算,以發動機大小確定稅率,稅率如下:
轎車:新車 排氣量<2000Cc 5% 排氣量>2000Cc 10%
舊車 排氣量<2000Cc 10% 排氣量>2000Cc 15%
商務車: 2%
摩托車: 2%
兩用車: 排氣量<2000Cc 10% 排氣量>2000Cc 15%
飛機機票稅
按機票價格征收10%的機票稅。
機場稅
所有在格林納達Point Salines國際機場乘坐飛機離境的乘客均須繳納機場稅。
5-12歲的孩子 10美元
12歲以上 20美元
旅館稅
旅客須繳納8%的住房稅和10%的服務稅。
(以上貨幣按:100美元= 268東加元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