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外國投資提供法律保障,厄制定了<<投資促進與保障法>>。根據該法, 厄外貿與投資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投資促進政策; 外貿、工業漁業部監督國家投資促進政策的執行,協調、跟蹤和監控在該范圍內的活動。外貿、工業漁業部下屬的貿易服務局和對外服務局也是組成投資促進國家系統的執行單位。外貿工業漁業部負責解釋安第斯多國企業統一制度和對待外資、商標、專利、許可證和特權轉讓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外貿工業漁業部和中央銀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厄中央銀行負責登記外國直接投資,投資申請可由外國投資者自行辦理,也可由其代表或投資對象的法律代表代為辦理。登記時需提交有關注冊文件副本,并根據投資方式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中央銀行不得索取該法規定之外的其它文件。該行每半年在其出版物中發表一次對外國直接投資的的登記。
該法規定:所有厄經濟部門均可進行外國直接投資,無須得外貿工業漁業部的事先批準,并享有厄自然人和法人的同等待遇。
該法認定的外國投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可自由兌換貨幣形式的金融資本;
2、 實物資本,如廠房、新的或改裝的機器設備及其零配件、原材料、半成品等;
3、 無形的技術投入,如商標、工業模型、技術援助以及不同形式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知識等。一切技術轉讓合同均應在厄外貿、工業漁業部登記,方能視為投資。
該法規定,合法注冊的外國投資享受下列保障:
1、投資產生的純利潤可以自由匯往國外;
2、投資對象企業因全部或部分清償或通過出售股票、股份、投資權利所獲利潤,在付完有關賦稅后,可以匯出。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股票、股份或投資權利出售給另一外國投資者,須在中央銀行進行登記;
3、可完全自由交易登記的投資;
4、享受執行安第斯共同體解放綱要所規定的利益,以及第三國對厄符合特別準則或產地特別要求產品給予的優惠關稅;
5、自由加入全國金融系統和證券市場,獲得為發展投資項目的短、中和長期貸款,以及開立銀行帳戶的自由;
6、和國內企業相同,可以參與有關促進機構,享受技術幫助和協作;
7、產權所有,除現行法律規定外,無其它限定;
8、為其投資發展的需要,可自由參與外匯市場。
為保障外國投資者的利益,該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享受固定賦稅待遇,即:注冊登記超過50萬美元的外國投資者在一定時期內其應交納的所得稅不變,與投資時稅率一致。新投資項目在其投資登記日或投資實際執行日起(按投資企業營業之日算起),開始享受這一待遇,現有企業按其投資登記或投資實際執行日算起。
享受固定賦稅待遇的具體規定為:無擴大生產計劃的現有企業進行的新投資者享有10年固定賦稅待遇;為發展新的投資項目或致力擴大生產的新投資者享有20年固定賦稅待遇。
根據厄國家現狀以及投資者的提議,厄出口與投資促進委員會可授權修改關于享受固定賦稅的外國投資者注冊登記的最低數額(即注冊登記超過50萬美元的外國投資),通過的修改只對新的投資有效。根據有關特定投資的需要,對符合享有10年固定賦稅待遇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將其享有該項待遇的期限延長至15年,對符合享有20年固定賦稅待遇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將其享有該項待遇的期限延長至25年。
關于外國投資的一般保障,該法規定,厄通過公共部門的各類組織和機構,確保外國投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厄憲法規定的原則下自由和有保障地發展。任何歧視和違反常規的情況,外國投資者都可向厄外貿、工業漁業部提出控告,該部應直接或通過外貿與投資委員會授權有關部門采取行動,對上述情況作出修正。公共部門的組織和機構有義務向外國投資者提供有關可供公開的、對發展投資有益的信息和材料。
關于外國投資者的義務,該法規定:國外投資者應遵守并執行厄國家的法律,特別是有關勞動、社會保障及現行稅法中有關財稅義務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必須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并完全恢復造成的損害。如企業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損害,外貿、工業漁業部在得到環境部門的報告后,可向出口與投資促進委員會提出部分或全部禁止企業投資行為。
關于爭端解決該法規定:厄完全遵守與他國以及所參與國際組織簽訂批準的包括避免雙重征稅在內的促進與保護投資條約和協定。因執行該法而產生的爭議,厄和外國投資者可提交厄參加的國際條約所組成的仲裁法庭處理,或按由厄參加簽訂的雙邊或多邊協議特別達成的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