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居住所有在阿根廷獲得短期居住權并連續居住兩年或以上的南共市國家或南共市聯盟國家公民,以及獲得短期居住權并連續居住三年或以上的其他國家公民,均可獲得阿根廷長期居住權。
同樣,阿根廷本國公民的配偶、子女與父母均可獲得長期居住權;在阿根廷獲得長期居住權者的配偶、未滿 18 歲的子女與父母可獲得同樣的權利;外交官、領事館或其他國際組織工作人員亦可獲得長期居住權。
獲得長期居住權的外國公民可以從事一切合法的獲得薪酬的工作或盈利性經營活動,方式可為個體經營或者掛靠單位,上述活動受國家相關法律保護。
初次入境即辦理長期居住權的手續對于初次入境即辦理長期居住權的外國公民,需向移民管理部門遞交以下材料:--有效的護照、身份證或旅行證明--有效的長期居住入境許可--阿根廷領事館出具的有效長期居民簽證短期居住所有無意在阿根廷長期居住的外國投資者均可獲得短期居住權;在阿工作人員、有固定退休金者、科技工作者或專業技術人員、外國商業、工業公司管理層、技術人員或行政管理人員、運動員或藝術工作者、官方承認的宗教信徒、正在阿接受治療的病人、學者、在阿留學生、避難者、南方共同市場成員國家或聯盟國家公民、處于人道角度考慮的以及其他阿根廷外交、國際貿易與宗教部認為合適的外國公民均可獲得短期居住權。
獲得短期居住權的居民在短期居住權有效期內從事一切合法的獲得薪酬的工作或盈利性經營活動,方式可為個體經營或者掛靠單位,上述活動受國家相關法律保護。
阿根廷法律規定,對于自行出資在阿根廷工、商與服務業進行投資,且投資金額不低于 150 萬比索的投資者,可獲得三年的短期居住權,此權限可申請延期,且在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往返阿根廷。
法律規定,投資者須在阿根廷國家移民局遞交投資項目方案,證明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其資本須經過阿根廷中央銀行授權認可的銀行和金融機構方可進入阿根廷市場。
相關銀行與金融機構對投資資金審核通過后,阿根廷工業部將對投資項目、執行期限進行分析,并出具關于該項目性質、合法性與資金供給穩定性的官方報告。
最后,國家移民局根據最終審核結果,給與投資者一定期限內的短期居住權。
對于初次入境即申請辦理短期居住權的外國居民:須向移民管理部門遞交以下文件:--有效的護照、身份證或旅行證明--有效的短期居住入境許可--阿根廷領事館出具的有效短期居民簽證暫時居住任何有意在阿根廷國內進行有特定期限的短期停留的居民均可獲得暫時居住權,可獲得暫時居住權者包括:游客、轉機乘客、鄰國邊境暫時停留、國際交通運輸
行業的工作人員、在阿進行短期工作者、學者以及處于醫療救治原因在阿停留者。
暫時居住者不得以從事任何盈利性經營行為,經國家移民局特別批準或在阿短期工作者除外。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律規定,來阿進行經貿洽談、投資或市場調研的外國居民可獲得特殊暫時居住權。
特殊暫時居住權持續時間為兩個月,可申請延長。個人出資并由個人承擔風險的商業從業者與公司經營者、商業企業參股人或企業代表,以及赴阿參加商業展覽會的人員均可申請。需要遞交的材料包括:--赴阿人員個人資料、赴阿根廷的目的以及所從事活動、活動期限等--所從事商業活動的背景(包括項目介紹、如涉及商業公司則須提供公司成立合同或公司章程,公司存在證明等)
--其他任何移民局認為有必要出示的材料--繳納一定的服務費用初次入境即申請 暫時居住 的有關事宜除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入境材料與文件外,還需向移民管理部門提交:--有效的護照--阿根廷領事部門出具的入境簽證臨時居住權在外國公民申請阿根廷長期居住、短期居住及暫時居住權的相關手續完成之前,相關部門可賦予有關公民最多 180 天的臨時居住權,該期限可更新。
臨時居民可在臨時居住權有效期限內、在有效證明個人身份的情況下出入境,出入境均須遵守阿根廷國家移民局相關管理規定。在此入境的時間應在臨時居住權有效期內。若再次入境時臨時居住權已過期,則需繳納一定的費用辦理相關延期或離境手續。
3.3 房屋的購買與租用阿根廷國內房地產的開發、購買與租用的相關守則主要由阿根廷民法典做出規定。同樣,各省政府或市政府在相關方面可能有不同的細則規定。
房屋的租用主要由租用方與承租方書面協定完成。房屋產權所有人可通過協議向承租人轉讓房屋使用權,并收取一定的費用,該費用即所謂的房租。民用房屋房租維持固定的時間為 2-10 年,商業用房的時間為 3-10 年。房租可由雙方商議由任何貨幣支付,但不得采取浮動房租機制。但為了保護房主的利益,每次租用合同結束后,房租可按照實際情況實行階梯式增長制。在實際生活中,大部分的房屋買賣的起始階段均會簽署一份名為“房屋買賣書”的書面文件。該文件并非產權轉讓,但可作為今后要求產權轉讓的依據。房屋產權的實際轉讓應在相關公證部門的公證下通過轉讓協議正式生效。
在阿根廷,除在國家邊境安全地區(即處于國防需要在邊境地區設置的安全監察區域)購買房屋的情況外,外國居民購買房屋無需經過相關部門的前置審批。安全區域的包括陸地與海洋邊境全線區域,以及重要國防軍事設施與民用設施附近的相關區域。在上述地區購買、租用房屋須經過國家安全區域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
3.4 建筑許可建設、擴建或改變房屋結構等行為的許可由市級政府部門出具。施工開始前房主須得到相關建筑許可、施工管理證明、土地使用認可證明并發布施工通知等。
施工管理證明由施工地所屬地籍管理辦公室出具。該證明有效期為 6 個月,證明中列出一系列施工中應禁止的行為,如對公用道路的隨意加寬、破壞路面、影響道路結構等等。
申請建筑許可證的相關手續--申請表,申請表中應說明工程情況并附帶相關工程材料--土地使用認可證明--施工管理證明--提交工程施工地相關圖紙與計算書土地使用許可證明可用來證實施工地土地與各類建筑等使用均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建筑許可證可在各市建筑施工管理局申請,以下幾類建筑施工均須申請建筑許可證:新建建筑、擴建或改造已有建筑、主要樓面新開啟或關閉門窗部分、對主要樓面進行重新粉刷、新建墻壁、更改樓面頂部結構、土地開挖、房屋拆建、電力、熱力、涉及易燃物設施以及衛生設施的新建或者對現有設施進行整修、開挖公共道路、改變現有土地狀況、建立、擴建停車場等。以下涉及改變路面及周邊狀況的施工均應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發布施工通知,施工行為包括:主要樓面的清潔或粉刷、非主要樓面門窗位置的開啟與關閉、主要樓面附近的粉刷、樓面外裝修與樓面外部粉刷、更換屋頂覆蓋材料、地面填平、電力、熱力、涉及易燃物設施以及衛生設施的輕微調整與非重要施工、在位于公共道路的樓面安裝樓外玻璃板或其他布制材料以及其他施工時建筑材料會臨時占用人行道的建筑施工。
施工通知的相關手續--申請,一式兩份,詳細說明施工情況與工程成本等--施工管理證明--有效付款證明(施工利益相關方出具)
環境影響研究在阿根廷,省級政府出臺了一系列對轄區內新建工業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管理與監控的法律法規。整體上講,省級政府會對新建工業的“環境影響研究報告”進行審核,并作為同意該工業活動開展與否的依據。一旦政府通過該研究報告,則會為相關企業出具環境保護合格證明,企業憑此證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業務。詳情可參閱本手冊第四章 4.5 部分中關于環境法規的具體說明。
第四章 法律框架79
4.1 與外國直接投資相關的法律框架阿根廷共和國境內,本土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均享有廣泛的法律保護,諸多阿根廷本土法律與國際法律共同保證了阿根廷作為投資場所的安全性。
阿根廷憲法在序言中即規定賦予外國投資者與本土投資者同樣的權益,憲法第20 條中對此進行了詳細規定。
法律的目標對象是所有以任何形式在阿根廷境內進行資本投資,從事經濟活動的(該類活動包括工業、礦業、農牧業、商業、金融業、服務業以及其他與物質生產與交換有關的生產與服務活動)或對現有經濟活動進行擴大與改善的外國投資者。該法律規定上述投資者享有憲法與法律賦予阿根廷本土投資者同樣的權利與義務,同樣也對外國投資等相關概念從法律意義上進行了界定:--外國資本投資:所有來自于境外投資者的用于在阿根廷境內從事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本和/或外國投資者用于獲得阿根廷境內已經存在的公司股份的資本--外國投資者:所有居住地在阿根廷境外的、作為投資資本所有人的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及所有作為阿根廷本土企業投資方的阿境內外資企業--阿根廷境內外資企業:所有地址位于阿根廷境內的、且該企業所在地為阿根廷境外的直接或間接所有者持有超過 49%的股份 或 在企業股東大會中持有多數有效票的,均屬于阿境內外資企業--阿內資企業:所有地址位于阿根廷境內的、且該企業阿境內的直接或間接所有者持有超過 51%的股份 或 在企業股東大會中持有多數有效票的,均屬于該類企業依據外國投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在阿根廷享有以下權利:--將在阿境內投資產生的利潤轉移到國外或撤資--使用任何合法的經營、組織方式--與阿本土企業享有同樣的使用國內信貸的權利阿根廷法律同樣明確了外國資本的具體形式:--可自由兌換的外國貨幣--資本貨物--其他以外國投資者本土貨幣形式存在的、可通過合法途徑用于國外投資的資本等--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形式存在的國外信貸資本--相關特殊法律規定的非物質類資本--其他投資促進政策與特別規定中明確的資本形式法律同樣規定了過渡性資本、國外控股公司與國內受控公司資本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方式。以臨時使用阿境內物品、設施與服務等為目的而支付的過渡性資本不在國外投資法所規定的框架內,該類資本應依據其簽訂商業合同所屬的相關法律進行規范,但該類資本持有者同樣可按照外國投資法相關規定在阿境內進行投資。
針對國外控股公司及其在阿境內的受控公司,法律規定:阿境內外資企業與其國外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或國外公司與其在阿分公司之間所產生的法律行為,在符合市場中任何獨立單位間所產生法律行為特征的條件下,均被認為是獨立單位之間產生的行為。
1996 年來,阿根廷一直擔任國際經合組織投資委員會觀察國,并作為時間銀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員國,該機構的主要目的是減少國際投資中的風險,并為新興國家的投資提供信息與咨詢服務等。
依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定義,阿根廷中央銀行規定,任何來自于非阿根廷居民的、以獲得阿境內企業長期股權為目的的資本,在所認購股權不低于阿境內被參股企業股份總量的 10%或對應數量的有效投票表決權時,即被認為是外國直接投資。一旦投資資本達到上述最低百分比標準,投資者后續進行的投資無論數量與比例均被認為是外國直接投資。
外國直接投資者資本中,僅有以境外借貸為來源的資本需要作為 30%強制存款存在,以購買非金融類資產為目的,且貸款期限為兩年以上的貸款除外。
阿根廷 2005/616 法律同樣規定,阿根廷國內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控制的主要目的是維持國內經濟的穩定,減少投機性資本流入對經濟造成的影響,但不會影響以投資生產為目的的外資流入。另外,法律明確了以下幾種不受 30%強制存款限制的投資形式:-- 境外居民以房產購買為目的的投資-- 用于支付房屋購買、或購買正在建設中的房屋的資本-- 境外資本的撤資-- 以財產繼承形式、用于境內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的外資流入同樣,所有具備相關手續、用以支付利息、盈利收入、合法報酬以及其他商業性支付均不受限制。
申請免除強制存款的條件
外國直接投資者可依據投資項目的具體性質與內容,按以下手續申請免除強制存款:A. 用于新建企業或以擴大現有企業資本額度為目的的資本注入(依據阿根廷中央銀行 447 號規定)條件 a: 在企業所在地所屬企業注冊管理部門辦理起始注資注冊手續條件 b: 實際注資確認(所屬地企業注冊管理部門確認的通過的注資),自起始注資手續辦理后 250 天內企業應進行實際注資的確認。如出現延遲注資,則在投資者可以證明該延遲屬于非投資者自身的其他不可抗原因時,可順延 180 天。
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進行實際注資的情況下,投資者需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無息的30%強制存款。
B. 符合外國直接投資概念的阿本土企業股份出售給外國直接投資者(央行 453號規定)條件 a: 出具相應的股份買賣或轉讓合同條件 b: 在公司組織形式發生改變、或股份轉讓造成股東名冊變動的情況下,應在相關企業所屬企業注冊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合同或章程變更手續。
C. 以購買非金融類資產為目的,且貸款期限為兩年以上的國外貸款(可免除強制存款)以非金融類資產為投資對象的外國直接投資資本中的貸款部分,在貸款期限不少于兩年的情況下,可以免除 30%無息強制存款。上述期限包含本金與利息的償還期限。
所謂非金融類資產是指:1. 財務統計通常意義上的物質類資產和/或2. INTANGIBLES POR COSTO DE MINA 和/或3. 科研、地址勘探與開發費用和/或4. 可劃入無形資產范疇內的開采權購買和/或5. 可劃歸為知識產權類的投資,其商業化買賣需通過開發權轉讓來實現,且應被相關企業列入無形資產范疇 和/或6. 購買可被劃歸為“交換類資產”的物質與服務,且二者不涉及金融資產范疇。
阿根廷國內 A 4762 號公告(Comunicación A 4762)中對申請免除 30%無息強制存款的相關手續與要求做了明確的規定。
如果投資資本用于購買生產類資產,則投資者在相關商業手續辦理完成后有 30天的時間向相關投資管理部門遞交證明投資資本實際用途的材料。
上文中提到的符合免除 30%無息強制存款條件的貸款如貸款目的與投資方向發生改變,則須在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 30%無息強制存款。
4.2 稅收系統阿根廷境內的稅收由國家政府、各級省政府與市政府共同完成。稅收結構的主要部分包括盈利稅、財產稅與消費稅。
在全國范圍內,經濟與公共財政部下屬聯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是稅收系統的主要負責單位。
全國范圍內的主要稅種包括盈利稅、增值稅、預設最低收入稅、個人財產稅與銀行借貸、信用賬戶與其他操作稅。
各省范圍內的稅務征收與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收入管理局負責,該組織隸屬于各省經濟廳。省級稅收項目主要包括:收入所得稅、印花稅與房產稅。市級單位同樣主要針對收入所得征收稅務,具體稅務種類與稅率不同。
“阿根廷居民”包括:本土阿根廷人、已入阿根廷籍的外國人、獲得阿根廷長期居住權的外國人或在阿境內合法居住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外國人、符合阿根廷居民條件者的直系繼承人、以及在阿境內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如個體公司、民間協會與基金會等)。外國公司在阿根廷境內成立的分公司亦作為阿根廷居民,因此盈利稅對其同樣適用。
符合阿根廷居民條件的公司與不符合該條件的外資公司在阿分公司的盈利稅率均為 35%。
非阿根廷居民類企業,且在阿境內無分公司或其他常駐機構的,僅需以在阿境內獲得的收入與盈利為征稅標準繳納盈利稅。依據收入種類的不同,相應的稅率會有所區別,通常情況下,盈利稅法規定盈利稅率為 35%。與其他大部分國家一樣,納稅人應當每年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每年對其收入與盈利情況進行申報,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特定情況的個人或企業稅務減免等等。
避免重復征稅的協議:
阿根廷共和國與世界諸多國家簽署了避免二次交稅的協議,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在收入、資本盈利和/或財產等方面重復征稅。
阿根廷與各國簽訂的避免重復征稅表圖解:自第二行起的國家分別為:德國、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加拿大、智利、丹麥、西班牙、芬蘭、法國、意大利、挪威、荷蘭與英國
本表第二欄為協議簽署時間,最后一欄表示協議有效期限增值稅(IVA)
增值稅是以商品與服務在商業化過程的不同階段價格為征稅標準的稅種,本次增值稅稅額可以上一階段的價格為參考。
增值稅的通用稅率為 21%,優惠增值稅率為 10.5%(為通用稅率的 50%)。以下產品和服務可享受優惠增值稅率:資本貨物出售、交通運輸(國際長途除外)、報刊雜志類出版物的銷售、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藥品、外國與本地銀行的貸款利息等。此外,非居民類與電信類的電力、天然氣和水供應的增值稅率為 27%。進口貨品的增值稅率與當地產品與服務的稅率相同。
出口貨品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之內。出口者可申請出口退稅。同樣,始于阿根廷境內,但在境外發生作用的服務,亦不在增值稅征稅范圍內。
預設最低盈利稅該稅種以所有阿根廷企業總資產(包括在阿境內與海外全部資產)的 1%為征稅范圍。個人與外國單位在阿境內的長期類資產亦在該稅種征稅范圍內。
盈利稅與預設最低盈利稅是相互關聯的。若某單位的繳納的盈利稅數額超過預設最低盈利稅數額,則僅需繳納盈利稅;若預設最低盈利稅稅額高于該企業應繳納的盈利稅稅額,則超出部分可在未來十年的時間內用于抵償未來相關盈利稅(或上述情況中的超出部分),相關超出部分稅額計算按照盈利稅稅額計算規定進行。
阿根廷稅收機構承認資產所有者針對其在阿境外資產繳納的相關類似稅額,該稅額將作為每稅務征收時間段中預設最低盈利稅的預付額存在。個人財產稅個人財產稅屬于財產類性質稅收,以每年 12 月 31 日為結算日的財產總量為征稅對象,自然人與未分割的繼承類財產均在征稅對象之列。
居住在阿根廷境內的自然人須每年繳納個人財產稅,征稅比例為個人總資產中位于 305,000-750,000 比索之間部分的 0.5%;超出上述范圍,至 2,000,000 比索之間的,征稅比例為 0.75%(指相應納稅財產部分);超過 2,000,000 至 5,000,000之間的,該稅額比例上升至 1%(同樣指相應納稅財產部分);超出上述上限的部分,才應按照 1.25%繳納。需要指出的是,個人財產包括位于阿根廷境內和境外的所有資產。居住在阿境外的阿根廷公民僅需針對其在阿境內的資產繳納個人財產稅,其征稅比例為 1.25%。
2002 年,阿政府出臺了關于個人財產稅的新法規,規定其所有者為其他企業、或其他在阿境外居。ɑ蛭挥诎⒕惩獾模┳匀蝗恕⑵髽I、其他固定機構或可開發類財產的阿根廷企業的資本或股份等,均間接屬于與相關的在境外居住的自然人或境外未分割的完整繼承財產。國內其他稅種阿根廷境內針對某些特殊類商品的消費征收不同稅率與稅額的課稅。整體上來講,主要針對該類商品的生產者或在其進口者的銷售環節進行征稅(產品主要包括酒類、煙草與奢侈類消費品等)。
銀行借貸、信用賬戶與其他操作稅該稅種的征稅對象為各類在依《國家金融機構法》開設的金融機構中辦有借記或信用貸款財權人,通用稅率為千分之六。同樣,各類銀行支付系統的替代系統中進行資金運作等業務同樣應按千分之十二的稅率繳稅。需要指出的是,不同類型銀行操作的稅率不盡相同。
該稅種以每個獨立商業合同為單位征稅,屬于獨立稅種,與企業在其他階段繳納的稅額無直接聯系。稅率根據企業經營活動種類與各地規定的不同而變化,通常在 1.5%與 4%之間。繳稅以自然年為計稅時間,根據各省規定不同,可能有一到兩月的提前時間。通常情況下,農業與工業活動均可享受免稅政策。
印花稅目前,阿根廷所有省份均征收印花稅,其征稅對象一般為公立或私有機構之間進行的商業營利性活動、合同與業務處理等。
通常情況下該稅稅率為 1%,但依據商業活動類型與各地規定的不同,該稅率亦會發生相應變化。例如在布市,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僅為不動產轉讓及以商用為目的的房屋租賃。其中,不動產轉讓的印花稅稅率為 2.5%,商用目的型房屋租賃的稅率為 0.5%。
房產稅各省境內的房產均須按年繳納房產稅,該稅稅額由相關稅法依據房產所在地綜合情況規定。
房產稅屬于實業稅,其征稅參考依據為房產所在地土地與該建筑的實際情況,與納稅人的個人因素無關。具體稅額由稅收機關規定。其計算依據不同財政年的相關法律,上述法律對房產所在地土地與其他相關條件進行評定,從而為最終的稅額計算提供依據。
4.3 雇傭
合同履行的前 90 天通常為“試行期”。在此期間,雇主應當辦理相關勞動手續登記,雙方在此期間也應按合同享受相關權利并履行各自義務;但雙方均有權在試行期內終止勞動關系,并無需為此決定做出解釋,亦無須支付賠償金。做出終止勞動關系決定的一方應提前十五天通知另一方。
無限期勞動合同通常為全日制勞動合同,即為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每周最多不超過 48 小時,具體勞動時間可按照雇用單位相關規定執行。雇主同樣可以要求勞動者以兼職的形式工作,即每日、周、月工作一定的時間,且該時間不超過全日制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二。同類工作性質的兼職人員薪酬相對于全日制勞動者的薪酬比例不得少于二者工作時間的比例,且兼職人員不得加班。
無限期勞動合同中,雇主可自行決定解除與被雇主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須對此做出解釋。如解雇發生在試用期過后,對于工作時間少于五年的勞動者,應提前至少一個月做出通知;對于工作五年以上的勞動者,則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此外,雇主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單月工資數*工作年限,單月工資數應取正常單月工資的最優值。若勞動者申請辭職,則無論工作年限長短,均應提前十五天通知雇主。
具體雇傭 形式為了滿足雇主企業與勞動者的實際需要,阿根廷勞動法規定了多種具體雇傭形式,其中包括定期勞動合同(勞動法 90、93 至 95 條)、固定季節性雇傭合同(96-98條)、臨時雇用合同或團體雇傭合同等等。
定期勞動合同:定期勞動合同的最長期限為五年,符合定期雇傭情況的崗位可采取定期勞動合同形式,如在固定期限內在某企業擔任某一職務等。
合同應使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明確寫出雇傭時間。雇主有義務在合同終止前提前至少一個月、至多兩個月的時間內以有效地方式(通過有效信件或電信通訊等方式)通知被雇主。整個合同持續期小于一個月的情況除外。
勞動法規定,若雇主在合同終止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合同終止,或合同中涉及的勞動形式不適合采用定期勞動合同的形式,則定期勞動合同自動轉換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若勞動關系由于合同到期或合同中涉及的工作已完成而終止,在合同期限不小于一年且雇主預先做出合同終止通知的情況下,被雇主有權提出獲得補償。補償金數額為勞動法第 245 條中規定金額的 50%。
若在合同未到期前,雇主無故解勞動者工,則勞動者有權按照勞動法第 245 條中的規定獲得補償金,此外,還可獲得因合同意外提前終止而造成損失的賠償。通常情況下,補償金數額為原合同規定期限中未履行階段的工資總和。此項賠償金代替雇主未事先通知合同終止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