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署是總理府下屬的一個副部級機構,是土耳其管理對外貿易的主要政府機構,主管對外貿易。其職責包括:制定、貫徹、協調土耳其的對外貿易政策,收集整理國內其他部門、機構針對貿易問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提交立法部門進行審議等。
貿易法規體系
【貿易法規體系】
主要包括關稅體系、進口管理、出口管理和貿易救濟。
【土耳其貿易法律法規】
《對外貿易法》、《海關法》、《進口加工機制》、《配額及關稅配額行政法》、《進口不公平競爭保護法》、《增值稅法》、《自由貿易區法》、《出口促進關稅措施》、《出口機制法規》、《出口加工體系法》等。
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土耳其有關進口規定】
土耳其進口體制是基于WTO成員國義務、歐洲關稅同盟國協定、歐洲自由貿易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普惠制原則和國家發展需要制訂的。從維護人身安全和衛生角度出發,土耳其依據WTO有關規定,制訂了外貿商品技術和標準法規。該規定每年做一定修改。
在土耳其有隸屬于外貿署的50個外貿商品檢測站分布在土八大區域內。這些檢測站依據70種標準,負責對進口和出口農產品進行檢測和證書發放。
工業品的檢測由土耳其標準局負責。如果進口商已經取得歐盟標準(如CE標志、E標志、e標志)產品可以在歐盟國家內自由銷售,則進口商可以從土標準局取得免檢證書。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燃料和廢物、化學品的進口要從環境部取得進口證書。藥品、化妝品、清潔劑進口要從衛生部取得進口證書,食品、農產品、動物制品等要從農業部取得進口證書。
為保護環境、公共安全、健康和公德,遵守國際公約,土耳其禁止以下產品的進口:毒品、化學武器、對身體有害的燃料、武器彈藥、蠶種、自然肥、游戲機、水果機和水果產品,其商標有違國際公約工業產權。
土耳其進口制度
2008年土耳其進口制度針對不同國家、不同國群清晰標出各自關稅稅率,所有產品按六大目錄來劃分。即農產品(目錄I)、工業品(目錄II)、農業加工品(目錄III)、魚類和水產品(目錄IV)、暫緩名單(目錄V)、用于民航免關稅的產品(目錄VI)。
主要特點:
對農產品、農業加工品、魚類及水產品做了修訂:
土耳其簽署了多個自由貿易協議,給予這些國家在農產品、農業加工品、魚類及水產品方面的優惠待遇反映在進口機制條例附加目錄里。
考慮到行業要求,相關機構和組織觀點以及土耳其對國際協議的承諾,目錄1和目錄IV中的關稅稅率重新做了安排。
目錄III中加工農產品用工業零件的關稅稅率與歐盟共同關稅稅率一致。
工業品關稅稅率的修訂:
1/95條款中關于歐盟-土耳其關稅同盟,土耳其不得不同時對大部分進口工業品和從第三國進口的農業加工品用工業零件,采用歐盟共同外部關稅(CET)。在這一章節,歐盟對第三國的關稅削減也反映在目錄II涵蓋的產品中。
根據關稅同盟協議條例,土耳其把自己的關稅調整到與歐盟普惠制優惠條件一致,制定有利于欠發展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自主關稅優惠。
土耳其2004年8月25日實施新法令,其主要目的是與歐盟普惠制一致。根據該條款,歐盟普惠制涵蓋的工業產品都要包含在土耳其的普惠制中。其結果是,土耳其完全按國家和產品采納了歐盟普惠制。
為了提高國內生產商的競爭能力,同歐盟協作,暫停名單做了重新安排,那些產品都列在了目錄V.該目錄中的產品要么減稅、要么大部分不繳關稅。后者主要針對用作原材料或化工、電子業某些中間產品。
歐盟終端產品在目錄I,II和V中在細目描述末尾用(a)表示。
進口條例所附的24個進口公告對與以下相關的進口做了安排,如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人類、動植物健康維護,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實施中的進口政策和國際協議。
原產地規則
土耳其采用兩種不同的原產地規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和優惠原產地規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原產地指產品經受最后重大變革和重要生產階段的國家;優惠原產地規則,特指相關產品的加工和增值標準,適用于進口自與土耳其簽署過雙邊或多邊貿易優惠安排的國家。
進口加工機制(IPR)
作為出口支持制度的替代,進口加工機制使土耳其生產商/出口商可以依據商務政策措施,不付關稅獲取用來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中間半成品。IPR準予授權后,授權擁有者有權進口授權書上規定的貨物,加工后再出口。進口加工制度的基本設想就是保持原料國際市場價格和土耳其出口商競爭力。
進口加工機制主要包括關稅暫緩制度和退稅制度。
關稅暫緩制度
生產商-出口商/出口商進口時可以不付進口稅和增值稅,即可進口原材料生產加工,再出口。在這種制度下,進口加工制度受益人必須提交保證函或包括所有關稅和增值稅的保證金。如出口行為滿足保證金打折標準,授權持有者可以得到一個打折的保證金率。
生產商-出口商在進口加工制度下四年內,出口達1.000.000或500.000美元以上,或者屬于特殊分類的公司,可以提取關稅和增值稅總值的1%、5%或10%作為保證金。這種稅項寬減應在授權書上說明。
等同商品:在暫緩制度下,生產商-出口商/出口商可以在授權書上注明,用等同商品取代進口品。等同是一種程序,可以使替代品代替授權書上的進口品自由流通。需要強調的是等同必須是原材料或中間半成品,而不是成品。等同商品必須是與進口商品有著相同的質量相同和相同的性能。
退稅制度
商品進口所付的費用在履行出口諾言后可以退稅。在退稅制度下,商品在土耳其進入自由流通,應繳進口稅和增值稅。當成品出口后,可以退還增值稅和進口稅。
授權證書的申請和評估:
企業通過出口商聯盟秘書處向外貿署提交必需的文件,并向外貿署提出申請授權書要求。這些文件包括進口加工項目表、原材料表、簽字通知、申請書、貿易注冊刊物、能力報告及其它一些特殊的技術文件。將根據進口加工機制中列出的經濟指標,對申請進行評估。
有哪些指標?
首先,進口的商品要清晰而毫無疑義地明確為用于生產成品;其次,受益進口加工機制同時,不能對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傷害;再者,在進口加工機制下,生產過程應該產生新的生產能力、增加附加值、提高競爭能力。通過檢驗是否滿足這些指標,確定是否給予授權證書。
授權證書的作用
授權證書持有公司在所標明的授予期限內,可以進出口商品而不必支付任何關稅和費用,時限不超過12個月。對于一些特殊生產設備,授予期限可以放至24個月。基于不可抗拒因素,授權書上標明的時限最多可延長一半。執行期限從第一批貨品入境開始,但這個時間不可超過三個月。當公司面臨經濟危機或自然災害時,如1999年地震,執行期限會延出格外的時間。
授權證書的履行
授權書持有者在授權書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所有進口、出****易,海關則把保函還給持有者,或退還進口時抵押的關稅和各種費用。為了能退還保函或保證金,所有報關單和授權書都要提交給出口商聯盟秘書處。秘書處對報關單上的進口貨物數量與授權書上的數量進行核對,驗查收益率。出口商聯盟秘書處如果斷定用于生產出口的產品沒有違反進口加工機制,就會知會海關,所有條款已履行,保函或抵押款可退還。如果發現有任何違反進口加工機制,也會知會海關,授權書持有者則需支付所有關稅和費用,包括補償利息和罰金(罰金為所有關稅和費用的兩倍)。
貿易救濟
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法律依據是1989年生效的進口不公平競爭保護法、法令和規定;2004年生效的進口保護措施法規和進口保護措施實施條例是啟動保護措施的法律依據。
【有關出口規定】
根據修訂后的出口制度(2006年6月6日官方公報26190出口規則第4(e)章節),對出口商進行了定義,出口商,即相關出口商協會會員,
--有稅號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資企業
--聯合體
出口指遵守現行出口規則,海關規則,將產品出口到土耳其海關監管區外或自由貿易區,或外貿署可以接受其為出口的其他方式出境。出口類型包括:注冊出口、預先取得許可證出口、寄售出口、無利潤出口、易貨貿易、租賃貿易(以海關法規為準)。
除法律、法規及國際協議禁止之外,所有商品都可在出口制度條例框架下自由出口。
在WTO規則框架內,當市場混亂時,出于保護公共安全、道德、健康,稀缺的出口產品,動植物群、環境以及具有藝術、歷史和考古價值的商品會進行限制或禁止。
禁止和允許出口的商品列在公告96/31。
2007年土耳其禁止以下產品的出口:文化性和歷史性的作品、野生動物、印度大麻、煙草、核桃、桑樹等,對維也納公約保護臭氧層有影響的產品,某些化學品。天然氣、某些電子設備、未加工橄欖油的出口需要備案,除非取消該限制。
2007年12月廢除了2004年的一項決定,允許毛巾和睡衣出口商用50%的國內紡線進行生產。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相關的立法有《衛生法》、《農業檢疫法》、《動物衛生檢驗法》、《食品的生產、消費和檢驗法令》、《水產品法》、《土耳其食品藥典法規》。
土耳其規定,藥品、化妝品、清潔劑、食品等進口商品,必須經衛生和健康檢驗方能批準進口。進口農產品和食品需提交由土農業和農村事務部簽發的檢驗證書,進口醫藥產品、化妝品、清潔劑需提交由衛生部簽發的檢驗證書。進口商為取得上述檢驗證書需向上述相關部提交下列文件:由生產國有關機構出具的衛生證書、分析證書、產品含量清單、動物血緣關系證書和輻射分析報告(依不同商品所需證書不同)及形式發票。上述文件必須是出口國的正本文件并附有土耳其譯文。進口商需在進口前取得上述檢驗證書并在進口時向海關申報,證書的有效期依產品而定,一般是4-12個月。
土政府不斷調整其衛生和植物衛生的法律、法規,向歐盟等的相關法律、法規靠攏,有的甚至直接照搬歐盟的法規,比如歐盟的包裝材料和特殊營養價值食品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