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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體系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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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資法律體系和主要法律制度

    法國現行吸引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文件分別是1966 年12月28日的第66-1008號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號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號法令。法國政府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國民待遇”。法國的法律和法規,如《公司法》、《勞動法》、《商業法》、《稅收法》、《合同法》等,不僅適用于本國的企業,也同樣適用于外國直接投資企業。法國對外國投資的開放也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過程。歷史上,法國政府并不歡迎來自外國的投資。二次世界大戰后,出于恢復經濟的需要,加上美國援助歐洲國家“馬歇爾計劃”的實施,法國才開始引進外資,但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期,法國對外資的開放態度仍然是被動的,屬于“帶有疑慮”的開放,所有外國企業在法國國內的投資項目,事先均必須獲得法國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20世紀80年代后,隨著歐盟共同市場的建設,對來自歐盟國家的外資開放市場成為必然。如果拒絕外國投資,法國企業就不可能進入歐盟其他國家市場。隨著法國繼續融入歐洲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法國開始主動對外開放,加快了吸引外資的步伐。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國逐步放松了對外資進入的限制,放寬了對外資項目的行政審批手續。 

    二、外商投資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根據法國政府職能分工,法國經財部是外資并購主管機構,法國經財部職能是制定實施經濟、財政、消費和反舞弊方面的政策;促進和發展社會經濟和弱勢群體扶助;制定實施政府預算和稅收政策;負責公共賬目和跨年財算事務等,下設國庫總司、國家統計和經濟分析研究所、競爭消費和反舞弊總司、預算司、公共財政總司、海關和間接稅總司、財政監察局、打擊偷漏稅全國辦公室等。

    三、外國投資的定義和構成

    外國控股公司或個人在法國從事下列活動被視為直接投資:購買、創立或擴大商業資產、分公司或個人企業;收購工商、金融、不動產和農業企業或對自己控股企業的增資擴股;相互轉讓法國公司股權。租期 6 個月以上或含有購買經營權和企業資產期權內容的租借經營方面的投資,也視為直接投資。另外,對法國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比例低于 20%,非上市公司低于 33.33%的外商投資活動 則不被視為直接投資。

    四、外商投資準入(審查、審議、批準、登記)制度

    在法國,除某些領域外來投資需強制性申報和許可之外,法國政府對外來投資沒有任何行政限制。外國投資者來法投資需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

    一、對于外來投資者收購法國公司10%或以上的股權或投票權的交易,為了統計目的,須向信貸機構提交申報表,對相關交易進行詳細說明。

    二、以下情況須向法國經濟財政部提交行政申報表:

   (一)在法設立投資額超過150萬歐元的新公司;

   (二)收購一家法國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或收購一家法國公司的直接或間接股權的交易,交易額超過該法國公司股份或投票權的三分之一(除非該投資者已成為該法國公司的大股東)。

    來法投資具體業務形態取決于國內投資者的策略和在法公司獨立于母公司的程度。

   (一)辦事處

    外國企業可在法國雇傭或從本國派遣一名員工,成立當地聯絡辦事處或代表處。辦事處只能從事非常有限的非商業活動,如市場開發、廣告宣傳、信息咨詢、商品倉儲或其他輔助性活動。此類聯絡處不是對法律實體。發票由母公司開具,合同由母公司簽署。

    根據稅法規定,辦事處非永久機構,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增值稅,但必須繳納某些地方稅和員工社會保險費用。如果辦事處部分或全面地開展商業活動,需事先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以確認其是否具有永久機構資質。三個月之內未收到稅務局答復,視為默許。

   (二)分公司

    分公司可以為外國企業在法商業活動提供立足點。分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該法定代理人充當代理的角色,向母公司匯報。分公司可從事工業或商業企業所從事的一切經營活動,但非獨立法律實體,母公司對其一切經營活動承擔責任。

    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分公司是永久機構,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公司法律形式可由分公司變更為獨立子公司,但必須遵守相應業務出售及轉讓手續和有關稅收規定。

   (三)子公司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與母公司資產分離,避免了外國企業對其法國子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子公司虧損不能抵消母公司利潤。

    五、外商投資特定行業的限制性或特別管理措施

    根據法國政府規定,在博彩、私人保安服務;生物藥劑或有毒藥劑;竊聽設備;信息技術行業系統評估和鑒定;信息系統安全產品和服務;軍民兩用產品和技術;數字應用加密和解密系統;國防業務;武器、軍火、軍事用途炸藥或用于戰爭裝備的貿易;向國防部提供研究或供應設備等“特定業務”領域,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收購全部或部分業務前,須事先獲得法國經財部批準。對于來自非歐盟國家的投資者,收購直接或間接權益超過股權或投票權三分之一前,也應獲得批準。批準將于兩月內由法國經財部做出。如外國投資者未收到回復,將被視為默認同意。此外,法國政府于2009年成立國家信息系統安全局,取代國家總秘書處下屬的信息系統安全總局,專門負責加強國家通訊系統的安全,并于2010年3月頒布出臺R226法律。R226法律要求任何設備制造商進口、銷售、展示、使用包括合法偵聽功能的通信設備必須首先獲得法國政府的R226認證;任何一家運營商進口、購買、使用包括合法偵聽功能的通信設備必須首先獲得R226認證;所使用的通信設備有大的軟件新版本更新必須重新獲得R226認證;所使用的硬件平臺更新也需獲得新的R226認證。此外,法國政府設立戰略投資基金(FSI),對能源、汽車、航空、高技術等所謂“戰略性”企業,往往采取各種方法進行干預,避免這些企業在遭遇危機或經營不善時被外資并購。這種行為被稱為法國的“經濟愛國主義”。

    六、外商投資準入后運營階段的監管措施

    外商投資運營后,對可能存在的壟斷競爭行為,經財部將提交法國競爭管理局審查。根據法國《經濟現代化法》規定,法國競爭管理局是維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獨立執法機構,擁有調查權和處罰權,可以就涉及市場競爭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有權獨立地完成企業合并反壟斷審查。對于妨礙市場競爭的行為,法國個人、企業和機構均可向競爭管理局投訴,競爭管理局將據投訴情況展開調查,然后根據調查結果對妨礙市場競爭的企業作出處罰。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競爭管理局有權終止審查程序。

    七、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和優惠措施

    面對日益惡化的內外部經濟環境,奧朗德總統上臺后將保持經濟增長、降低民眾失業及提升工業競爭力作為重點工作方向,積極吸引外資參與法國經濟建設并在近期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新措施,主要如下:

   (一)加大對科研創新支持。

    法國政府積極鼓勵企業進行科研創新,投入到科研創新領域的財政補貼高達350億歐元。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如果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將會有相當于研發成本30%的稅收減免,并且首次加入該計劃的企業,還能享受第一年40%、第二年35%的額外稅收減免。截至2012年底,已經有2000多家在法國的外國企業享受到研發稅收抵免的優惠政策。2012年在法的外國研發中心的科研經費支出占到全法國研發機構的20%。上述政策對吸引外國投資者來法設立研發中心從事研發和創新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制定“未來就業合同”。

    法國勞動力價格高企、管理成本較高,不利于企業業務發展并影響企業國際競爭力,為解決日益嚴重的就業問題并減輕企業負擔,法國政府在2012年10月出臺“未來就業合同”。針對16歲至25歲年輕人,如企業、協會或地方機構雇員此年齡層的人,只需承擔25%的工資份額,其余的75%由地方政府或國家支付。“老少合同”是指企業雇主不辭退老員工,再以長期合同聘用一名全職學徒工,讓老員工傳幫帶剛進入就業市場的年輕人,政府將給予這類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上述政策有利外資企業在法國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啟動“對法國說是”行動。

為應對國際競爭,法國政府于2012年底啟動一項名為《對法國說“是”》(Say oui to France)的行動,目的鼓勵外國投資者到法國投資。這項行動由法國國際投資署和法國工業知識產權局發起,以“創新”和“減稅”為主題,重點吸引美國、加拿大、中國、印度和巴西等五個國家的對法國的投資。行動目的是要改變外國投資者眼中對法國稅負較重、法國人工作效率低下等問題的看法,減少外國企業對奧朗德政府提高社會分攤金和資本金所得稅等政策的擔心。

    (四)推出“人才通行簽證”。

    法國內政部和外交部于2013年3月聯合宣布將簡化外國人才申請簽證的手續,這種簽證正式名稱為“人才通行簽證”,有效期最短6個月,最長5年。聯合公報稱,法國政府已給所有外交機構和領事部下達指令,只要有可能就提高這種簽證的頻發率,增加有效期時間。人才通行簽證持有者每6個月可在法國和申根國家自由居住和通行90天,其間若返國,無需每次出國就重新申請一次簽證。新簽證主要針對藝術家、教育工作者、商人和外來投資者等。

    八、對外商投資征收和國有化制度

    法國政府保護外商投資和投資收益。在特殊情況下,法國對外商投資的征收和國有化制度按照《法國行政法》實施。法國將其分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調。公用征收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補償的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公用征調指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在公用征收外,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取得財產權或勞務的常用方式。公用征調與公用征收不同,不僅適用于不動產,而且適用于動產和勞務。但它對于不動產只能取得使用權,不能取得所有權;對于動產,它可以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國的公用征收適用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該法典規定了公用征收的主體、對象、目的以及嚴格的行為程序。公用征收程序是其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分為兩個階段即行政階段和司法階段。行政階段包括四個程序:(1)事前調查;(2)批準公用目的;(3)具體位置的調查;(4)可以轉讓決定。可以轉讓決定是公用征收程序在行政階段的最后行為,以后的公用征收程序便進入司法階段。這一階段主要是所有權的移轉和公用補償金的確定,由普通法院管轄。經過行政和司法兩個階段后,一個征收行為方能完成。公用征調制度因行為種類不同而受不同法律調整,其程序由決定、執行和事后補償構成。如果對公用征調行為的合法性質疑或對該行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通過訴訟手段解決。

九、中央和地方在外商投資管理方面的權限劃分

審批方面,所有按照規定需事先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均需直接提交至法國經財部國庫總司,審批期限2個月。申報方面,所有為了統計需要規定申報的項目,根據投資范圍和金額不同,直接向法蘭西銀行或者經財部國庫總司申報。

因此法國在外商投資管理方面高度中央集權化,然而地方為吸引外商投資,有權在土地使用、融資支持等方面采取鼓勵性措施。

    十、外商投資爭議解決制度(行政、司法、仲裁 )

法國關于外國投資現行規定的主要法律基礎是《法國商法典》和《法國貨幣金融法典》。這兩部法典對于外國投資進行了區分:一是應獲得經財部長事先批準的交易;二是應向經財部(經財部長)申報的交易;三是應向海關申報的交易;四是應向法蘭西銀行申報的交易。

同歐盟國家相比,法國對外資的行政審批手續和管制一直都是比較多的,政府對部分行業實行行政管理并限制外國人從事某些行業的經營,尤其對軍工和國防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領域,對外資更是設有嚴格的特殊限制措施。歐洲法院于2000 年裁決法國 1996 年的外資法違反歐共體法律,影響外國投資者在法投資。為此,法國在 2004 年制定了 2004-1343 號法案,修訂了外國投資審查程序。隨后,在 2005 年頒布的部長法令中,規定在 11 個經濟部門的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欲獲得法國公司的控股權或特定的比例,則需要經過法國經財部的事前批準。2008 年,法國修改了對外國投資進行審批的法律程序,規定在影響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國防利益等特定領域,在法國建立的外資公司若獲得超過 33.33%的股份時,需要事先履行審批程序。 

(一)行政解決機制

涉及外資爭議,一般由經財部、海關、稅務、法蘭西銀行等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專業性組織機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如涉及訴訟,則移交司法部門。

一般來說,專業性組織(如消費者協會或承租人協會〕處理爭議常采用和解方式,這些組織制定的規章也規定了完整的和解程序。某些立法性文件或行業組織制定的調解程序,規定調解員的指定辦法和調解的程序。這些調解程序可能與訴訟程序相似。在決策方面,當事人最后達成調解協議或協商解決協議。

法國行政司法制度的獨特之處主要體現在具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并行運轉。兩個系統的法院都擁有自己的金字塔形的機構設置,都能對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作出最終的判決。行政法院系統由(初審)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自1987年起)和最高行政法院組成;普通法院系統由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由于兩個法院系統均有各自的管轄范圍,因此法國還專門設立了權限爭議法庭,以在兩個法院系統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作出裁決。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是最高行政審判機關,也是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訴法院的總管理機構,通過五個專項部門(內政部門、財政部門、公共工程部門、社會部門以及 2008 年設立的行政管理部門)行使其政府顧問的職能。只有行政法官可以撤銷或改變由行使行政權的政府部門、中央政府或其在地方的權力下放單位及其官員、地方政府或受其管理或控制的公共機構做出的決定。每年最高行政法院審議 110 個法律草案、900 個法規性政令草案以及 300 個非法規性文件。

(二)仲裁解決機制

法國在1807年的? 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于仲裁和仲裁協議的規定,1923年設立了國際商業法院(CCI)的國際仲裁庭。法國的國際仲裁解決在歐洲排名第一位。

法國政府鼓勵運用的爭端解決替代形式,新? 民事訴訟法典?第1442條至第1491條詳細規定了仲裁員任務的性質,采取仲裁解決爭議的條件和仲裁條款的效力以及仲裁裁決的效力。這種爭議解決協議超越了其他合同的約束力,既有合同法上的實際履行的效力,也有程序法上的法院不得直接受理的效力。

2011年1月13日,法國政府發布了關于改革仲裁的政府法令:加強一部分已有的法律原則,同時對以往的法律文本給予補充,以改善其效率,另外加入了一些新的受外國法律啟發的、實踐已證明有效的機制。

十一、締結的關于投資的雙邊協定

迄今為止,法國和97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BIT),包括中國和中國香港。協定清單和文本可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網站上查詢。

法國和41個國家簽署了社會保險雙邊協定。

此外,法國還和大多數國家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和中國于2013年11月26日新簽的協定尚未生效。

關于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沖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問題,根據法國憲法第54條規定,憲法優先于條約,憲法委員會可以宣告一項條約違反憲法。同時法國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締約國,按照該《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

十二、法國外商投資管理法律文本

法國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淵源是《貨幣和金融法典》(code monétaire etfinancier),其中涉及外商投資管理的條款是:

(一)L152-1、L152-2、L152-3和L153-4條,關于外商投資審批原則規定(見附件1)

其中第L151-1條確定了“法國和外國資金往來自由”的基本原則。

第L152-2條規定,為保障國家利益,法國政府有權要求申報、事先審批或審查的事項,包括(1)跨境外匯操作、資本往來、結算業務,(2)法國在境外的資產構成、變更或清算,(3)外國在法投資或清算,(4)黃金及其他貴金屬進出口。

第L153-3條明確規定了必須預先提交法國經濟部審核批準的外商投資項目范圍。

第L153-4條明確規定,任何違反L153-3條規定擅自訂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合同均無效。

(二)R153-1 至 R153-12條,關于外商投資管理細則(見附件2)

其中第R153-1和R153-2條是關于歐盟外第三國投資管理規定。

第R153-1至R153-5條是關于歐盟成員國投資管理規定。

第R153-6至R153-12條是共同條款。

(三) L165-1、R165-1和R165-2條是處罰規定(附件3)。

(四)2003年3月7日法令(Arrêté du 7 mars 2003),對上述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附件4)。

    附件1-外商投資審批程序規定.pdf

    附件2-投資管理規定.pdf

    附件3-處罰條款.pdf

    附件4-2003年3月7日法令.pdf

(劉偉、陳奕薇、戴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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