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歐盟生態設計指令
歐盟2005/32/EC號指令即“用能產品生態設計框架指令” (簡稱生態設計指令,或歐盟EUP指令)規定的用能產品的生態設計是歐盟產品政策一體化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提高用能產品能效,改善產品的生態性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在整個能源需求中,對電能的需求增長最快,而用能產品又占電力需求的大部。歐盟生態設計指令決定從用能產品的設計階段入手,因為設計決定了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耗能水平和環境性能。
歐盟生態設計指令的重要內容為:
(一)強調設計階段應關注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
將生態設計理念融入產品設計當中。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包括原料的選擇和使用、制造、包裝、運輸和配送、安裝與維護、使用,一直到產品首次使用的終點(包括回收、處理以及可能的再次利用)。在上述生命周期的每個階段應評估產品與相關環境的關系和影響,如:預期的材料、能源和資源(如淡水)的消耗;預計向空氣、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預期的如噪聲、輻射和電磁場這種物理效應造成的污染;預計產生的廢料;原料的回收和/或能量的回收、循環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也可以通過補充參數評估對環境的影響,如:產品的重量和體積;來自回收活動中的原料的使用情況;貫穿整個生命周期中能源、水和其他資源的消耗;對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的物質的使用情況;為正常使用所需耗材的數量和性質;以及可重復使用和回收的容易程度。
(二)只有符合生態設計要求的產品才能進入市場/投入使用
各成員國應采取一切措施,保證只有符合生態設計要求并標有CE標志的產品進入市場或投入使用。一切措施包括市場監督、檢查、抽查、召回、撤出市場等各種適當的措施。
在進入歐盟市場/在歐盟投入使用前,每件產品應附加CE標志,并出具合格聲明,聲明該產品符合生態設計指令實施細則的所有相關規定。
(三)制造商、授權代表和進口商的義務
在產品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前,制造商和授權代表應為商品粘貼CE標識并出具合格聲明,確保該用能產品符合生態設計實施措施的所有相關規定,確保已經對該產品適用實施細則的所有相關要求的符合性進行過評定。向消費者提供產品操作、使用和回收中必需的信息。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對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進行模型分析,以確定產品在正常使用時對環境的影響,并據此建立產品生態檔案。
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產品符合本指令和適用的實施措施。并隨時備妥合格聲明與技術文件。
(四)對制造商提供技術文件的要求
制造商提供的合格聲明可以涵蓋一個或多個產品。
合格技術文件應包括對產品的一般描述;相關環境影響分析結果;如實施措施要求,提供生態檔案;所用標準清單,解決方案描述;對產品設計環境因素的描述;是否符合生態設計的測試結果。
制造商為改進產品整體環境性能而采用的所有設計和制造措施以書面形式備案。(詳見EUP指令附件4和5。)
向最終用戶提供的資料應以當地國語言書寫。
(五)EUP指令所管轄的用能產品
EUP指令涉及了所有在歐盟銷售或使用的用能產品(交通工具除外),但又明確了具體的管轄范圍,即每年在歐盟境內銷量超過20萬件的,按照歐盟戰略優先性的第1600/2002/EC號決定所規定的在歐盟境內有重大的環境影響的,應有重大環境改善潛力而無需過多的成本的用能產品將受到EUP指令的管轄。這包括電機、鍋爐、水泵、電光源、燈具、辦公設備、大小家電及電子產品等。
二、德國的用能產品法
德國政府
(一)明確德國用能產品法的執法部門
德國聯邦經濟技術部負責歐盟EUP指令在德國的貫徹執行。
德國用能產品法規定,對市場的監督權在德國各聯邦州的相關部門。這些部門享有必要的執法權,如:
審核評估調查資料,制定監督計劃,抽查產品;
協調監督,保證監督計劃的實施;
采取必要措施,行使權力,禁止產品的展出;保證符合規定的產品投入市場和使用;安排產品的檢測;產品檢測期間禁止銷售或使用;禁止不符合規定的產品銷售或使用;安排產品的召回或撤回;要求出示需要保留十年的資料;
有權在正常時間進入工廠、倉庫、展廳,對產品進行檢查;如果產品不合規定,有權要求支付檢查費用;
有權無償要求樣品和實驗品;
制造商、授權者和進口商有義務對監督部門提供支持,提供信息;
聯邦材料研究和檢測局負責將各州采取的市場監督措施通報歐盟和各成員國。
(二)增加法律適用范圍
德國EBPG法在歐盟EUP指令中交通工具不包括在用能產品的基礎上,增加了“該法不適用軍事設備”的內容;
(三)明確資料的保存期限
在用能產品投入市場,投入使用和展出條款上,德國EBPG法規定,制造商或者授權者在該用能產品最后一批制造完成十年內完整保存用于符合評估的資料和符合聲明。如果制造商或授權者不在歐盟境內,進口商應履行資料保存的義務;
(四)強調制造商等的責任
制造商、授權者或者進口商應該保證,他們有采取諸如回收、提出合適有效的提示和召回措施的能力,以防止不符合生態設計的產品投入市場或者投入使用;
(五)用能產品展出的規定
不符合生態設計的產品可以在歐盟境內展出,但要在明顯處標明“該產品不符合生態設計要求,只有達到生態設計標準后才能投放市場和使用。”
(六)明確具體罰款標準
根據德國用能產品法第十三條,凡是故意或者疏忽的原因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被處以5萬-10萬歐元的罰款。
三、幾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一)歐盟還需制定實施細則
歐盟生態設計指令雖已在
實施細則的內容包括:明確用能產品的范圍;用能產品生態設計要求、實施日期、階段、過渡期和措施;所用的檢測標準、方法、協調標準;確定合格評定的程序和具體內容;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別是產品與實施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所需的技術文件要素;過渡期的時間等。(詳見歐盟EUP指令附件7。)
具體產品的實施細則將采取成熟一個施行一個的方式。目前歐盟成立了14個工作小組,研究制定下述14類產品的實施細則:鍋爐;熱水設備;計算機和顯示器;復印-傳真-打印-掃描等辦公設備、多媒體設備;電視機;待機損失;充電器和外部供電設備;辦公照明;街道照明;家庭用空調技術;某些電動馬達;商業冰箱和冷凍箱;家用冰箱和冷凍箱、家用洗碗機、洗衣機;簡單的電視機頂盒。其中關于充電器和外部供電器以及街道照明的兩個報告已經出臺。
另外,歐盟還在籌建另外5個工作組,研究關于主要用于取暖的使用固體燃料的小型燃燒設備、衣服干燥機、吸塵器、全套的電視機機頂盒和家用照明的實施細則。
歐盟將根據具體情況分步對用能產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有關歐盟EUP工作計劃詳見網站:
http://ec.europa.eu/energy/demand/legislation/eco_design_en.htm#studies
根據目前的工作進程,首批實施細則不可能在2008年以前開始執行。考慮到現有產品的周期性,生態產品法的真正實施最早在2009年。
(二)關于個人用能產品進口
關于自然人從歐盟境外帶回供本人使用的用能產品,是否應該承擔進口商責任的問題,曾在歐盟內部引起很大爭議。根據目前的理解,按照EUP指令關于進口商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的解釋,自然人進口自用的用能產品也應提供EUP所規定的產品符合性聲明。但此項規定如何操作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