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個大陸法系國家,素以“法制健全”著稱。無論哪個行業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德國人赴外就業或者外勞引進方面也不例外。本文就所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我對德勞務情況等概述如下:
一、德國關于對外輸出勞務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嚴格地說,德國沒有對外輸出勞務這個概念,但存在“自然人流動”。據德國聯邦管理局網站(www.bva.bund.de)公布的數據,德國每年有約15萬人因公務出境或者境外就業。聯邦管理局作為德國人出境就業的咨詢機構和管理部門,依據《出境(者)保護法》為其提供境外就業相關咨詢服務,包括就業指導、人才數據庫、簽證審查、法律援助,以及目的地氣候條件、生活環境、法律法規、工作規范等項目。該法第1條“出國咨詢”即規定,提供相關咨詢的機構或單位必須具備咨詢實力和資格,并獲得主管部門許可證才能從事出國咨詢工作。若該機構不具可靠性,主管部門有權收回許可證。
德國人境外就業的另一種形式就是退休專家出國提供技術指導和專業服務。德國工商大會與德國經合部于1983年聯合成立退休專家服務組織(SES),負責組織德國已退休專家出國發揮余熱。SES為赴外專家辦理多種保險,包括醫療、工傷、交通、行李運輸等。自1983年至今,該組織共向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外派專家2萬人次,其中去中國人數不下千人。
二、德國關于外勞輸入方面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
德國是個非移民國家,但在不同時期一定程度上存在對外勞的不同需求,外籍勞工對德國經濟的復蘇及發展一直發揮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德國引入外籍勞工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上世紀50年代末到70年代初。德國在二次世界大戰后勞動力嚴重匱乏,便從土耳其、意大利及前南斯拉夫等國引進了200多萬外籍工人入德參與戰后重建;第二階段是從在上個世紀70年代后期到德國統一前,德國開始限制外籍勞工輸入,其標志是1973年頒布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第三階段是從1990年德國統一后至今。兩德統一后,由于失業率持續攀升,德國政府對外籍普通勞工的進入從嚴控制。最近幾年德失業率有所下降,但遭遇全球性金融、經濟危機影響,德國經濟出現大幅衰退,工業企業和服務業都出現大規模裁員潮,德國進一步收緊外勞進入政策。
為規范和管理外勞的引入,德國制定了不少法律和法規。其中相關者主要有《外國人法》、《就業條例》、《居留法》、以及《就業促進法》和《外籍勞工工作許可發放條例》,《停止招募外籍勞工條例》,還有德勞工部制定的《停止招募外籍勞工的例外安排條例》。同時還有諸多行業管理條例被用來作為抵御外勞進入德國的規制壁壘,如《建筑業管理條例》等不一而足。
根據德國聯邦勞工部提供的信息,有關外勞在德從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制等問題羅列如下:
(一)總體情況
1. 對外籍勞工進入德國進行控制
外籍勞工(包括
1) 依照有關法律允許其進入德國就業市場;
2) “優先權審查”原則
2. 所謂“優先權審查”原則,就是有關主管勞工局對某一工作職位進行調查,是否有應優先考慮對象。凡德國人、歐盟成員國國民、EWR成員國(原歐盟15國+列支敦士登+瑞士+挪威,稱歐洲經濟協作區)國民以及來自歐盟以外第三國的在德無任何就業限制者均屬優先考慮對象。
(二) 新入歐盟成員國國民就業
1. 歐盟新成員國國民并不享受全方位就業自由
與舊的成員國國民相反,新成員國(塞浦路斯和馬耳他除外)國民目前在歐盟范圍內還不享受自由就業。按照入盟過渡性規定,他們需經過三階段為期七年的過渡期(2+3+2模式)后才享受同等自由。過渡期內其就業控制依國內相關法律和所涉雙方國家法律執行。目前德國針對
2. 針對歐盟新成員國國民居留和就業的規定
他們不受《居留法》限制,他們享受歐盟自由遷徙法律規定的居留自由,但就業還須勞工部門審批。《就業條例》有細則規定。
3. 新成員國勞工不必申請居留許可
他們入境德國既不需要申請簽證,也無需申請居留許可,僅持護照或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若居住下來則須申報戶口。
4. 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需獲得許可
按照歐盟法律(SGB第三部分第284條)規定,過渡期內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需獲得許可,首次許可是有期限的。若有違法行為,則依據SGB第三部分第404條第2、3、4款處置。
5. 新成員國國民在德就業無需許可例外情況
根據《就業許可條例》第9條規定,歐盟新成員國國民下述情況下無需得到勞工局許可即可從業
* 作為企業領導者從業(第1款)
* 短期工作(第5款)
* 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第8款)
* 大學生假期打工(第9款)
6. 歐盟新成員國高素質人才就業無需許可
《就業條例》第3條規定,歐盟新成員國高素質人才受到優待。《居留法》第19條第2款也規定,擁有豐富專業知識的科學家、高頭銜教師、專家、擁有特殊閱歷的高級職員,其年薪不低于6.48萬歐元者,無需許可即可就業。
(三) 歐盟以外第三國國民就業
1.第三國國民入德就業相應的法律法規有《居留法》、《就業條例》和《就業審批條例》等。
2.第三國國民入境德國和就業
第三國(EWR成員國和瑞士除外)國民入境德國首先要申辦簽證,簽證上直接注明就業類別,首個簽證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依據《居留法》第18條規定,簽證到期后得再次提交就業延期申請。居留許可是有期限的,且明確了從業類別。頒發居留許可須得到主管勞工部門同意。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加拿大、韓國、新西蘭和美國公民入境德國無需辦理簽證,但若從業則須申請就業居留許可。
3.簽證和居留許可簽發機構
德國駐外使領館為簽證簽發機構;德國相關外國人管理局負責入境后的居留許可簽發。雇主所在地點外國人管理局同時參與簽證審批事務。申請簽證時必須附上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務合同。
4.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獲得必須征得雇主所在地勞工局的同意。勞工局基于以下條件簽發同意意見:
1) 符合進入德國勞動市場相關法律規定;
2) 工作崗位明確;
3) 經過優先權審查后確認無人應聘
5. 無需勞工局同意即可簽發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的例外情況
《就業條例》規定,下述情況下簽發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無需獲得勞工局同意:
* 履行領導職能(第4條)
* 短期應聘(第11條)
* 從事科研、教學工作(第5條)
* 大學生假期打工(第10條)
6. 有關外國人就業法律對來自第三國非熟練工從業之規定
對于來自第三國的不具備三年專職經歷的非熟練工特定條件下可獲得就業居留許可。《就業條例》第2章原則上規定,季節工(第18條)、流動展臺幫工(第19條)、家政助理(第21條)屬此列,但基于德國勞工局同勞工來源國之間簽有相關代理協議。目前德國僅與克羅地亞簽有針對季節工和流動展臺幫工的類似協議。
7. 針對熟練工的有關規定
《就業條例》第25條對熟練工的定義是,具有至少三年以上專業從業經驗者。諸如來自克羅地亞的護理工(第30條)、風味廚師(《就業條例》第2部分第26條)等,均可獲得勞工局同意入德就業。這也是我廚師赴德勞務的法律依據。
8. 針對高學歷專業人才的規定
《就業條例》第27條規定,德國自
此外,依據《居留法》第2章第19條規定,高素質人才如擁有特殊知識的科學家、高職位教師、專家及擁有特殊工作經驗的高級職員,其年薪不低于6.48萬歐元者可獲得長期居留許可。根據《就業條例》第3 條規定,申請居留許可無需獲得勞工局同意,且從事職業類別不限,家屬可隨行就業。
第三國國民獲得的以就業為目的的居留許可有期限限制,但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延期。5年之后又可能獲得長期居留權。《就業審批條例》第9條規定,第三國國民如已擁有居留許可,在德連續工作2年或不間斷居住3年之后,可獲得無限期工作許可。
從法律法規層面分析德國外勞政策有以下一些特點:
(一)市場準入門檻高
德國《就業促進法》對輸入外籍勞工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
1. 就業機會難得
德國就業政策就是確保德國人及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有優先的就業機會,防止輸入勞工對勞動力市場,特別是就業結構、區域及行業產生不良影響;雇主須優先聘用德國人及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只有當德國人或法律上與德國人具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不能從事該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內確實未能在本國聘到合適人員,才可聘請外籍勞工;對于經過勞工局提供的培訓后,德國人及與其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可以從事的工作,則應將該工作崗位提供給上述人等;嚴禁黑工。
從這一原則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國工作的勞工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是:具有德國雇主所需的,且德國人或與德國人有同等就業權利的外國人所不具備特別的技能。
按規定,德國公司、企業、學校、團體、個體雇主等如有雇傭外籍勞工的需要,必須先以廣告等形式在國內尋找,確定無適應者后才向勞工部門提出申請,經德國勞工部門、外國人事務管理局批準同意,才能允許外籍勞工來德國工作。
2. 工作許可難得
非歐盟成員國公民打算在德國工作,必須申請工作許可。工作許可只發給有居留權的外籍人士,工作許可由工作地勞動局頒發。為了保障德國國內優先就業,德國對勞務輸出實行嚴格控制。同類工作,凡是德國人可以勝任的,不給外國人去做。
對于一些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如依據德國《建筑業管理條例》,進入德國從事建筑業工作的人必須通過德國技師考試,具備技師資格,才能獲得從業許可。技師考試用德語進行,考試分專業技能、專業理論知識、企業經營和法律知識以及職業和勞動教育知識等四個部分。《手工業條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條和《建筑工程發包條例》第三部分都對之有詳細規定。
(二) 簽證手續紛繁復雜
按照德國的《外國人法》和《就業條例》等相關法律,原則上一個外國人要進入德國就業,必須向所在國德國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德使領館再將申請轉德國外國人管理局,后者征詢勞工局及行業協會意見后作出給予或拒絕簽證的決定。比如中國廚師赴德,先要經過中國對外承包商會審查簽證申請材料、預約面試時間,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國駐華使領館進行面談。面談之后,德機構要通過電話聯系廚師培訓過的學校和和工作單位進行確認,然后再將申請材料寄到德國外國人管理總局。在德國流程大體是:外國人管理總局→簽約地勞工局、移民局→外勞職介中心→簽約地勞工局、移民局→外國人管理總局→德駐華使領館。要走完整個程序,也就是獲得簽證所耗時間短則3到5個月,長則半年以上。不但簽證周期長,而且拒簽率相當高。
三、我對德勞務輸出情況
德國對我勞務的進入實施嚴格限制。到目前為止,真正意義進入德國的勞務以廚師為主,其次還有一定量的海員。最近一兩年,國內的足浴業大戶“良子集團”相繼在德國巴伐利亞州的Bad Kissingen和漢堡開設足浴中心,從國內派出少量足浴師傅來德工作。
(一)廚師
德國《就業條例》第2部分第26條中有關“符合條件的風味廚師應聘到德國相應的風味餐館工作,最多可獲三年工作許可”的規定,為中國廚師進入德國市場開了一道口子,所謂“風味特色廚師”享受高科技人員待遇得以進入德國從業。
我派赴德國廚師勞務始于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歷經二十多年的發展,有過高潮也經歷過低谷。自1997年中德雙方簽訂合作協議之后,廚師派赴德國工作原則得以確立,手續基本順暢,業務基本走上正常軌道。直至2007年中,每年我赴德廚師申請簽證總數大致維持在1200份左右,年派出人數800人上下。根據德方合作單位Z****(德國勞工局下屬外勞與專業人員職介中心)統計數據:
年 份 |
申請簽證總數 |
同 意 |
拒 簽 |
2006 |
1170 |
1093 |
77 |
2007 |
1198 |
1024 |
174 |
2008(1—10月) |
553 |
502 |
51 |
而根據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提供的統計數據:
年 份 |
商會確認 |
使館拒簽 |
簽證獲準 |
實際外派 |
2006 |
1212 |
189 |
/ |
804 |
2007 |
1295 |
439 |
856 |
705 |
2008(1—7 月) |
358 |
/ |
70 |
/ |
從上述兩表可以看出,雖然雙方統計數據不盡一致,但同樣說明一個問題:就是自2007年下半年開始,我赴德廚師外派人數急劇下降,拒簽率大幅攀升,目前業務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由此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廚師無法派出,德國中餐館用人不濟。
究其原因:
1. 德國大幅收緊簽證政策
德國默克爾政府推行對華價值觀外交政策,中德政治關系遇冷,進而影響到雙方經濟、技術合作各個層面。德Z****以德對廚師從業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兩年專業技術職業培訓”、且“須兩年專業從業經驗”為由,認定為外派公司在出具廚師專業培訓和工作經歷資料時涉嫌造假,單方面宣布先是中止5家,后又擴大至21家經營公司廚師選派權;德駐華使、領館簽證部門不但壓縮廚師每日面試名額,拖延簽證審批時間,而且大幅拒簽廚師簽證申請。經營公司有苦難言還無計可施。后經中國對外承包商會多次約談德國駐華使館簽證官和我處同Z****多次交涉,商會采取措施整肅和規范經營,德方最終同意自
2. 經營公司選派廚師工作確實存在瑕疵
1) 無奈的“造假”
德方要求的從業廚師必須具備“兩年專業培訓經歷”系法律硬性規定。1997年中德合作協議簽訂以后直至2007年中,德方執行過程中并未刻意對此條款提出苛刻要求,而我廚師僅極少一部分是經過專業廚師學校培訓出身,符合德方要求者寥寥。為順應對方要求,經營公司在為廚師辦理簽證申請材料過程中大都對其培訓經歷進行了“修飾”。德方一旦認真起來,廚師材料便經不住推敲,于是出現“造假”之嫌,經營公司既無奈又無為。
2)重利而輕責
25家經營公司中,大部分是認真負責地對待輸德廚師這項業務的。有的還建立了培訓基地,有專人負責甄選廚師,和業主建立了長期穩定、相互信賴的合作關系。但也有個別公司自身合作資源匱乏,沒有合作對象,對于掛靠、代辦業務來者不拒,只圖蓋章收費了事。還有個別公司依靠在德非法中介以過高收費和低工資手段招攬業務,給德國廚師勞務市場制造混亂。非法中介廣告2008年之前在德國各大中文報紙滿天飛,直至今年因業務斷檔才不見蹤影。
中餐業主反映,由于經營公司急功近利,對外派廚師素質把關不嚴,廚師出來后不認真履約,而是互相攀比工薪高低,動輒以罷工和付諸法律訴訟要挾業主,由此造成勞資關系緊張。還有個別廚師以不法手段滯留德國,打黑工,甚至發生偷盜行為,給我廚師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3.中餐業主存在問題突出
輸德廚師業務的特點是點多、線長、面廣,涉及到業主眾多,人物形形色色,素質良莠不齊。Z****歸納了中餐業主存在的問題:
§ 隨意壓低工資,不按法定工資標準支付廚師薪水;
§ 逃避、瞞報廚師公共福利,損害廚師社保權益;
§ 延長廚師工作時間,不按時支付廚師工資;
§ 任意解雇廚師,轉嫁經營風險;
§ 采取收繳護照、收取押金等非法手段脅迫廚師依從;
§ 提供廚師惡劣的生活條件,如讓廚師睡地下室或者廚房過夜。
以上因素,無論是來自經營公司、廚師,還是業主,Z****均有所察覺和掌握,德方據此加強了我廚師來德的控制,由此造成赴德廚師業務急劇萎縮。
(二) 海員
我向德派出海員勞務主要集中在漢堡。據了解,輸德海員勞務雖然起步較晚,但年外派量保持在200人上下。在德國主要通過華僑代理機構“海員之家”負責同德國船東進行業務聯系和中介,國內派出機構以“中國海運集團”為主。
(三) 足浴師傅
由“良子集團”派出,分赴Bad Kissingen和漢堡兩地從業,總數約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