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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能源方案”長期戰略述評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摘要:德“能源方案”長期戰略愿景目標涵蓋溫室氣體排放、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等方面,其行動計劃和措施要點則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能效提升、核電和化石燃料電力處置、電網設施擴充、建筑物能源方式和效率、運輸機車能源挑戰、能源技術研發、國際合作總計七方面內容。德政府將于近期發起該戰略10項“近期行動計劃”。德相關報告分析了該戰略可能存在的問題。該戰略目標、舉措、法規和未來技術成果值得中國跟蹤借鑒,同時該戰略實施能為中德經貿提供新機遇。

  德國聯邦政府于2010年9月28日推出“能源方案”長期戰略(Energiekonzept der Bundesregierung),其目的是使德國在能源效率和綠色經濟方面走在世界最前列。戰略規定了至2050年,德國在能源供應和使用等各方面要實現的長期和階段性目標,并提出了相關行動計劃和主要措施。

  一、主要愿景目標

  從實現減排目標、保護環境、確保可靠可行能源供應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德政府“能源方案”長期戰略確定在主要方面的分階段目標涵蓋到以下方面(主要指標分階段目標列于表1)。

  1.溫室氣體排放。以1990年為基準, 2020 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少 40%,2030年減少55%,2040年減少70%,2050年減少 80%~95%。

  2.可再生能源發展。2050年可再生能源成為主要供應源。可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耗比率,2020年其目標為18%,2030年為30%,2040年為45%,2050年為60%;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電力消耗比率,2020年其目標為35%,2030年為50%,2040年為65%,2050年為80%。

  3.能源消耗和能源效率。

  (1)以2008年為基準,2020年初級能源使用量減少20%,2050年減少50%。按上述目標,考慮到經濟發展對最終能源消耗的要求,能源生產率平均每年提高2.1%;以2008年為基準,2020年電力消耗減少10%,2050年減少25%。

  (2)為實現節能和節電目標,每年建筑物翻新改造率(翻新改造面積占總存量面積比率)從目前的不到1%增加到占建筑物的2%,2050年相比2010年,建筑物初級能源使用量下降50%,基本實現“氣候中性”(指建筑物對能源供應要求非常低,且主要可通過可再生能源獲得解決)。

  (3)以2005年為基準,2020年交通部門最終能源消費下降10%,2050年下降40%。

  德政府認為,上述目標并不一定會精確實現,但它們規定了大致發展路徑,并向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釋放出前進方向信息。德政府還將用科學方法,以透明程序,每3年組織一次關于能源的監測,監測結果公布并開放社會各界討論。以監測結果為基礎,政府將考察分析目標可行性和成本、效率等各方面因素,識別達到目標的障礙,并決定和實施后續措施。

  二、未來擬采取的行動計劃和措施要點

  德政府估計,按“能源方案”愿景目標規定的路線圖,從現在直至2050年,每年需開展關聯投資200億歐元左右。培養建設創新能力是關鍵,而投資和創新也將強化德國公司在能源技術、商務領域的領導地位。主要著眼于建立長期穩定融資機制,面向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國內和國際氣候保護領域,德政府將主導設立“能源和氣候基金”。在2011、2012年初步發起階段,基金總額3億歐元;從2013年開始,隨著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排放許可權一級市場分配改為拍賣方式,預計基金年容量將擴充至25億歐元;從2017年開始,由于來自核電企業延期利潤補充,基金年容量將擴充至每年30億歐元。

  具體行動分布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核能、電網、建筑物、汽車、國際等多方面,要點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成為未來能源供應主角。

  1.通過調整《可再生能源優先法(EEG)》和其他改革,實現可再生能源低成本持續擴張。德政府將無限期維持可再生能源優惠電價政策,但EEG優惠政策將更加市場導向,2010年EEG已修改。目前,光伏太陽能占EEG補貼電量的9%,卻占補貼總額40%。預定2012年EEG將再次修改,光伏太陽能企業優惠電價年遞減率將從目前的9%提高到12%;為防止過度支持,其他多項EEG電價優惠幅度也將降低,特別是和生物質能有關的。未來,德政府還考慮就海上風電園建設建立招標機制,并改革原來固定費率優惠方式。德國政府還將進一步探索建立關于可再生電力消費的法規,以降低電網物理負荷。

  2.擴張海上風電園產能。預定到2030年,總計投資750億歐元,用于將海上風電園產能擴張至250吉瓦。為探索風險經驗,先建設10座海上風電園,復興信貸銀行(KfW)在2011年啟動總額50億美元貸款。2011年開始,德政府將完善法規,擬考慮在風電開發許可發放過程中,要求開發者做出更多承諾。在專屬經濟區國土空間規劃和EEG修訂中,也將考慮促進風電發展要求。

  3.擴張陸地風電園產能。將從國土空間規劃、完善法規、提升技術等方面,擴張陸地風電園產能。

  4.實現生物能可持續和有效利用。繼續在加熱、電力和燃料三大領域,推動生物質能使用。通過多部門協作,實施國家生物質行動規劃和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規劃,以液氣固態氣態共同發展、國內和進口并舉方式,加速開發利用生物質。

  (二)將提升能源效率作為關鍵事項。

  1.提升家庭和機構消費的能源效率。提升社團和民眾關于能源效率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政府提供必要經濟激勵和信息幫助;建立法規,將能源效率規定為公共產品合同授予的衡量標準;開發和促進能源服務市場,加強最新成立聯邦能源效率辦公室工作,加強能源服務市場監控,向社會公眾提供市場信息;發起能源效率行動(Energy Efficiency Initiative),提升能源價格水平,促使公眾節約能源,幫助普通消費者獲得能源消費的專家信息和建議;面向汽車、其他產品和建筑物等,推進透明能源效率標識;和能源工業協會一道,開展“白色證書”試點項目。

  2.開發工業能源效率潛能。據研究,通過改善能效,德工業每年具有節約100億歐元的潛力。德政府將通過諸如德國工商總會的“氣候保護”和“能源效率伙伴”等行動框架,支持工業部門充分實現潛力。鼓勵企業基于EN16001、ISO 50001等國際標準識別和實現效率潛能。歐委會已同意德公司至2012年12月解除生態稅,歐盟相關指令要求免稅企業以適當方式做出能效補償。作為實施《財政預算法案》(Budget Support Act)中部分工作,從2013年開始德政府將持續向高能源密度企業實施稅收減免,其條件是公司提供證據,他們正朝向節約能源方面投資,證據包括采用能源管理系統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果措施的證明。上述措施不涵蓋中小企業。德政府會要求中小企業參加適當基金項目;這些項目通過專家建議、貸款贈款等安排,幫助提升能效。

  3.設立能源效率基金并開展工作。從2011年開始,由聯邦經濟和技術部(BMWI,簡稱經濟部)主持,在能源和氣候基金經濟計劃框架下,設立能源效率基金。經濟部將和聯邦環境部(BMU)一道,通過該基金,以消費者、企業、地方政府為管道或對象,多途徑開展工作。(1)消費者。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和建議;為私人家庭開展節能節電檢查;為建筑物核定頒發能效證書。(2)企業。支持能效市場,為企業引入諸如發動、驅動、制冷等方面的高效率交叉應用技術;面向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推出能源管理系統;優化能源密集型制造過程;加強政府出口行動在能效方面工作;與企業社團一道建設工業能效工作網絡;為提升能效創新技術提供更多資金,可選擇對象包括產品市場化啟動、研發項目、新技術示范等。(3)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將促進能效創新,開展樣板項目,資助信息和培訓。

  4. 實施國家氣候行動(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從2011年開始,德環境部(BMU)主持的國家氣候行動,將從新設立的能源和氣候基金關聯經濟計劃中獲得補充資金。環境部正和經濟部(BMWI)協商“國家氣候行動”下一步舉措。

  (三)適當處置利用核電和化石燃料電力。從現在至2050年的中間過渡期,一要維持具有活力的多元能源供應,二要加強市場競爭,形成合理供應結構。為強化競爭性,德國政府正形成法律草案,面向電力和燃氣批發貿易市場建立透明監管機構,機構設在聯邦反壟斷辦公室,該機構將負責收集和分析能源市場數據。德國新制訂的《燃氣網絡接入法規》(GasNZV)也在提升市場競爭。德能源市場將和歐盟市場更緊密連接并加速形成市場網絡。以市場機制為基礎推進未來大部分非可再生能源逐漸退出。

  1.核電作為橋梁技術。有限延長核電廠壽命對德國在過渡時期實現氣候保護、經濟效率、能源供應安全都將做出重要貢獻。通過價格平抑效應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核電將為可再生能源時代到來鋪設道路。德17處核電廠的運營壽命平均將延長12年。1980年及以前投入使用的延長8年,以后投入使用的延長14年。同時,在《原子能法(第12次修改版)》的框架下,以最高新技術,提升核電站安全要求。政府將和現運營商就延長期運營利潤和稅收簽署協議,并以此為基礎,為可再生能源開發提供新融資機會。為核電廢棄時核廢料存放建造永久安全場所。

  2.形成靈活多樣的發電廠系列。投資建設充足的儲備和平衡發電容量,包括可再生、煤、氣等多種發電形式。為增強電力市場小供應商競爭力,德國政府將利用歐盟“歐洲能源和氣候一攬子計劃(EECP)”框架提供的機會,促進擁有碳捕獲和碳儲藏(CCS)技術的高效化石燃料電廠建設,支持對象為市場份額低于德國發電容量5%的發電運營商,對綜合性熱電廠優先考慮。實施時期為2013至2016年,支持資金總量控制在能源和氣候基金年支出的5%以內。加強經濟和法規管理框架建設,特別注重發揮碳排放交易作用,推動廣大發電企業現代化。

  3.促進和發揮碳捕獲和碳儲藏(CCS)技術作用。CCS在高能源密度部門和化石發電部門顯得重要,同時能在將來為德國提供技術和產品出口機會。為促進CCS開發和利用,德政府擬從以下方面采取措施。通過示范項目,提供CCS經驗;環境部(BMU)和經濟部(BMWi)已聯合起草規范整個CCS產業鏈的法規草案;至2020年,全歐盟范圍總計12個CCS示范項目將有2個建在德國,并獲相應資金支持,另一個關于工業二氧化碳儲藏的項目也正在規劃,這些項目將為CCS技術商業化提供支持;和產業界一道,德政府將探索將二氧化碳用作原材料機會,特別是用作可再生能源原材料機會,并將啟動研究項目;開展地熱工作計劃,揭示CCS使用和地熱利用沖突;和公眾就CCS技術展開對話。

  4. 按照歐盟和國內規則,停止硬煤補助。

  (四)為輸電和可再生能源融入建造高效電網基礎設施。

  1.提升電網基礎設施。(1)加快電網擴充速度。2011年,德政府將就全德范圍2050年電網目標形成戰略性規劃,并計劃修改《能源法(EnWG)》,還要在此基礎上出臺《電網擴充法案》,法案將規定電網擴充線路和覆蓋范圍;進而,實施電網擴充規劃,向電網運營商和投資者發放許可,吸引資金流入電網改造。(2)電網智能化。“智能電網”將依靠信息技術,管理發電、儲電、輸電、用電。德政府將創造必要法規條件,推動供電者、儲電設施、消費者、電網運營商和電網設施,安裝智能電表,形成智能化網絡和管理系統。就通訊技術在智能電網中的運用,提供資金開展示范項目。德政府將修改《接入電表條例(MessZV)》,并指令聯邦電網管理署(FNA)就智能電表最低標準做出規范。(3)將海上風電接入電網。和其他北海鄰國一道,在北海形成海上電網。就北海和波羅的海海上風電園群電網連接,形成法規基礎。

  2.適應可再生能源需要,提升市場和系統一體化程度。促進《可再生能源法(EEG)》下支持對象,轉變為普通市場主體。探索可再生能源供電企業,可在固定優惠電價和市場性直接銷售之間做自由選擇。在直接銷售情況下,企業獲得一定獎勵金。消除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可能障礙。改善電網負荷管理,為高電力密度消費者適應電網波動提供便利。開展相關研究并提供支持,形成不同形式電力容量合理比例和可持續市場結構。

  3.提升電力儲存能力。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波動性大,需要開發各種不同電能儲存方式,以保證隨時獲得電能供應。主要工作集中在以下四方面。(1)從中期看,開發德國所有抽水蓄能電站潛力。(2)從長期看,德國內潛力仍不夠用,要將開發視野拓展到國外,其中,挪威潛力巨大,其次是阿爾卑斯山區。(3)迅速開展調查研究,是否可通過促進生物質發電投資和提升生物質發電質量,平衡風能和太陽能發電波動。(4)大力加強電能儲存新技術研究(如壓縮空氣儲存,氫儲存、電動車電池儲存等),并為其投放市場做相關準備。

  配套法規和政策工作包括:為電力儲存廠運作,特別是抽水蓄能電站工作修改能源法規;修改《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建立激勵機制,促進沼氣經營企業在風能大量供電時生產、存儲、輸送沼氣,但在風停或風弱時開展沼氣發電;為需要的能源儲存系統頒發政府營業許可。

  (四)提升建筑物能源方式和效率。建筑物占德國能源消耗總量約40%,占德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約1/3。建筑物節能潛力巨大。3/4德國建筑物存量建在1979年德首度實施《隔熱條例》之前。工作目標是到2050年所有建筑物存量都實現氣候中性,這就意味著建筑物翻新改造(占總存量)比率從目前的1%提升至2%。到2020年建筑物供熱要求減少20%,到2050年建筑物初級能源需求減少80%。

  由于建筑物節能翻新改造需建筑業主高度配合,德政府采取經濟激勵政策和高度自愿方針,并提出建筑物“現代化運動”,具體措施包括:從2011年開始,能源和氣候基金下屬經濟計劃將劃出專款,用于繼續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建筑物中使用;2012年德將修改《節能條例》,并為所有至2020年建成新建筑引入“氣候中性”標準;從2020年開始,實施現有建筑物翻新改造路線圖;從2020年開始;提前實現節能目標或滿足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者,將獲政府支持;德國政府將面向城區改造中的能效提升行動,設立政府資助資金,由復興開發銀行(KfW)操作;適度修改《租賃法》,推廣在房屋租賃中簽署能源績效合約,從2013年開始,符合節能要求的能源績效合約將免除生態稅;審訂《可再生能源供熱法(EE-W?rmeG)》,以保證可再生能源使用過程中充分利用各種技術;按總稅收中性原則,從減少化石燃料使用和二氧化碳排放角度,分階段調整面向供熱市場的能源稅;面向工業企業,按照新版建筑物能效標準,經常性開展培訓項目。

  (五)應對運輸機車能源挑戰。德政府已在2010年5月3日公告德電動車戰略,目標是至2020年上路電動車達到100萬輛,2030年達到600萬輛。2011年德將推行電動車標識管理,并為電動車享受諸如免費停車等優待準備條件。2020年后,歐盟關于道路機動車二氧化碳減排法規需要更新,德政府將推動實施減排目標更大的規則。采取措施,提升天然氣動力車占比。發起行動,就第二代生物燃料技術市場化開展示范項目。德政府還考慮,在鐵路軌道交通和內河船運中使用生物燃料。從2012年開始,歐盟委員會將航空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這會進一步促進航空領域提高能效和加大可再生能源(生物燃料)使用。德政府還將考慮適當調整以排放為基礎的汽車稅,并研究減少各種溫室氣體排放如何體現在化石燃料征稅過程。擬將增加鐵路基礎設施投資,重點建設貨運走廊,創造必要條件將貨運重心特別轉移到對環境更友好的鐵路上。總體上,德政府將采取切實步驟,促使環境友好型運輸方式替代以前各種運輸工具。

  (六)為創新技術而推進能源研究。推進研究與開發,其目標是強化未來德公司在技術市場上的領導地位,德政府已提供支持框架包括光伏創新聯盟(Photovoltaics Innovation Alliance)。2011年,德政府將啟動綜合性能源研究計劃(Energy Research Programme),該計劃一直持續到2020年。研究計劃主題重點集中在: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能源儲存方式和電網技術、可再生能源融入電網、能源技術相互影響。作為該計劃首要步驟,德政府將啟動實施聯合資金項目“電網和能源儲存”、“太陽能建設–能效城市”。在經德相關方面充分討論后,在德國政府第6輪能源研究計劃(6th Energy Research Programme)中將設置和開展具體課題。從2011年開始,來自“能源和氣候基金”經濟計劃下資金支持,將增加能源領域研發資金。同時,注意推動長期技術選擇方面的研究,推動國家研究機構網絡壯大。提升面向現代能源技術研究資助部際合作,加強和州政府、歐盟資助機構和資助行動的協調。聯邦經濟部已設立一個中心信息系統,目的在于增加政府資金資助行為的透明性,并改善技術發展形勢評估。增強全球視角考慮。在歐盟框架下,德政府將支持德申請者參與和開展“戰略能源技術計劃”(SET Plan)研究項目。對明顯以歐盟為視野的研究項目,將予以優先關注。設計工作框架,支持核電安全和核不泄漏領域研究。德政府還將重視在工程核自然科學領域培育專家,以為能源研究提供人才基礎。

  (七)改善歐洲和國際環境下能源供應。主要著眼于從氣候保護協議、歐盟能源工作、能源及能源產品市場建設等方面,加強歐盟和全球環境下國際合作。

  1.國際氣候保護和企業競爭。努力推動全球范圍制定更高氣候保護目標,同時為配合完成氣候目標,推動國際能源新技術市場形成和完善。既維護德國公司在氣候保護新技術方面的競爭力;同時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框架建設等國際場合,適度照顧德高能源密度企業的承受力和相關要求。

  2.歐盟能源政策一體化。主要從以下七方面,和歐委會及其他成員國一道積極工作。

  (1)全歐電網建設。是實現能源市場一體化的必要步驟。2011年,貫徹第3次歐盟關于內部能源市場一攬子法規,修訂《能源工業法》;連接歐盟電網,制定共同技術標準;積極監控歐盟“基礎設施一攬子行動”進展,如果在電網開發上——比如說在跨境連接方面——市場提供驅動力被證明不充分,德將評估如何恰當完善歐盟關于跨境歐洲電網的法規;形成2050年目標電網概念;加強與法、比、荷、盧在“五方能源論壇”框架下合作,以避免出現電網瓶頸;與中東歐鄰居合作培育區域性電力自由市場;在能源公司介入下,和挪威和阿爾卑斯山地區歐洲伙伴一道,探討建立長期性合作關系,特別是有關電力儲存能力開發問題。

  (2)內部市場自由化。德政府正全面貫徹歐盟關于內部能源市場所達成第3次一攬子法規框架。

  (3)歐盟碳排放交易。2013年,排放交易體系將更加一體化,即歐盟范圍設定限額,實施分配規則,并提高排放權拍賣比重。在國際碳拍賣合作伙伴(ICAP)框架下,德政府將促進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和其他國家現有交易體系連接,并促進歐盟體系延伸為全球性市場。德環境部設ICAP秘書處并開展工作。從2013年開始,從拍賣許可權所獲額外收入使用到以下領域: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能源研發、國家氣候保護,國際氣候和環境保護。

  (4)歐盟層面的能效規則。支持在歐盟層面形成高節能管理法規。支持歐盟2020戰略,該戰略設定2020年歐盟能效提升20%。繼續依照歐盟“生態設計指令”原則,以先進技術為標桿,推動形成和更新歐盟產品標準。

  (5)綠色電力營銷和電力標識。目前,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只包含關于電力營銷的片斷規范,這可能導致有的可再生能源多次按碳中性能源出售。德政府將在歐盟范圍改善消費者信息,消費者可識別綠色能源,并辨識何種購買協議可促進可再生能源投資。支持歐盟范圍實行綠色電力標識。

  (6)歐盟和地中海領域可再生能源開發。按德長期愿景,未來德要進口相當比率可再生能源才能保證供應。從長期考慮,從北非國家進口太陽能,將對未來歐洲能源供應發揮重要作用。德外交部、環境部、經濟部、經濟合作部將聯合制定一個關于地中海太陽能開發的長期戰略。貫徹歐盟指令關于促進可再生能源跨境使用的要求,加強歐盟成員國支持政策的配合和協調。

  (7)供應安全和國際來源。在“能源和資源”伙伴行動框架下,德政府將和企業一道,和非歐盟國家,就原材料和能源高技術主題展開對話。其工作重點是為德國保證供應源選擇。一種重要方式是建立雙邊和區域能源和資源伙伴關系,而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術交流也將包含在經濟一體化合作內容之中。德政府將和在聯邦地理科學和自然資源研究院下設立的德國礦產資源署一道積極工作。德政府還將提議在歐盟范圍形成保證資源安全的戰略方法。德政府工作目標是高度保證能源安全,其中包括油氣初級能源資源安全,為此,德政府將為支持能源供應多樣化的基礎設施項目及其關聯企業,提供政策支持。

  三、將于近期開展的行動

  德政府還提出實施“能源方案”的“近期行動計劃”,擬于2011年12月31日開始實施,并將于2012年3月31日向聯邦議院報告。然后再從2013年開始,每3年一次,政府就“能源方案”實施出示監控報告。“近期行動計劃”含10項行動。

  (一)修改《離岸風電條例(SeeAnlV)》。修改將盡快進行,目標是迅速大量發放風電項目許可并防止許可權囤積。未來許可權更新當且僅當投資者提供已切實采取開發步驟的證據,開發行動包括建造規劃和融資計劃等。否則場所將授予其他市場主體,授予附有相關開發條件。德政府還將單次提供多項必要許可權授予決策(形成集中效應,并增進效率)。

  (二)50億歐元“離岸風電站”貸款計劃。為促使投資者獲得關于離岸風電技術風險管理的必要經驗,德政府將支持最早開工的10座風電園迅速建成。德復興信貸銀行(KfW)將按市場利率,發起總額50億歐元“離岸風電園”特別貸款計劃。

  (三)建立電網合作平臺。為保證建成有效電網,德政府將推動目前已在經濟部設立的電網工作聯絡平臺,進一步發展為永久性論壇,從而保證所有當事方,包括聯邦政府、電網運營商和州政府在內,能就電網擴充問題,充分交流信息和深化認識。

  (四)將北海和波羅的海風電園連成園群。將修改《能源工業法(EnWG)》相關條款(第17條和118條),以便利北海和波羅的海風電園集體聯網并形成園群。形成園群的必要性在于提高能源效率和改善環境影響。園群聯網后,其目標是逐步建成為——作為歐洲電網組成部分的——示范離岸風電電網。

  (五)免除新建抽水蓄能電站的電網費用。將修改《能源工業法》若干條款,以更長時間地免除新建蓄能電站和其他蓄能設施的電網入網費用,并為新增蓄能容量提供激勵。

  (六)“環境友好能源供應電網”信息運動。德政府將發起一項運動,加強公眾對重要電網擴充的接受和支持。這將包括一系列傳達電網升級必要性和其對可再生能源供應重要性的行動。

  (七)全國范圍電網擴充規劃和決策。2011年, 貫徹歐盟第3輪內部市場一攬子法規,德政府將為推動全國范圍做出前后連貫、相互一致的電網擴充決策而制定相關管理規定。通過協調所有電網運營商,將先制定一個10年期國家電網提升規劃,并為政府和企業電網擴充規劃和決策提供具一定約束性的指導。

  (八)在租賃保護立法中規定供熱合約。能源合約范圍將逐步擴大,以便在租賃房產領域也可有效實現節能潛能。德國政府將出臺一項法律草案,以為供熱合約建立統一框架。

  (九)碳捕獲和碳儲藏(CCS)。制定法律草案,為二氧化碳安全儲存測試建立法規基礎。測試設計目的在于獲得必要經驗。在此基礎上,再最終決定推出規范CCS推廣實施的正式法規。為保證安全儲藏,該法規內容將包含保證高度防范性的操作標準。

  (十)市場透明機構。將擬定一項關于建立一個市場透明機構的法律草案,市場指的是電力和燃氣貿易。該機構總部設在國家反壟斷辦公室,它將持續收集、加工和分析關于市場的信息資料。其目標是更有效地揭示價格形成過程中的潛在缺陷,以增強批發市場參與者對價格的信任,并促進競爭和保護能源使用者利益。

  四、評價與啟示

  在(9月20日)德《能源方案》公告之前,由德國非政府組織“德國觀察”(Germanwatch,www.germanwatch.org)主持,由非贏利機構“面向歐洲平臺智能能源”(SEFEP,其活動經費由歐盟氣候基金提供, www.sefep.eu)資助完成研究報告《關于德國聯邦政府“能源方案”草案的分析》(2010年9月16日公告),認為該戰略方案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延長核電站壽命和促進可再生能源投資之間存在矛盾。核電站繼續長時間運轉,意味著這些企業和他們的投資者能繼續從核電中獲得收入,實際上會削弱而不是促進他們和社會朝向可再生能源投資的動力。按目前安排,核電站最后關閉要等到2040年。此前,德環境部長羅特根一再強調,如可再生能源電力占比達40%,就不再需要核電站了,據推算,略晚于2020年就可實現此目標,那可預見,2020年后,核電站繼續供電,在社會電力需求穩定甚至下降背景下,社會對可再生能源投入動力會下降。盡管戰略規定核電企業要將利潤用于能效和可再生能源投資,但在既定市場格局下,如可再生能源增加影響到核電收入,他們是不會自愿這樣做的。

  2.相關戰略目標存在問題。從經濟對能源需求角度看,將初級能源使用削減50%和電力消耗減少25%、最終運輸能源需求下降40%,都將是非常雄偉的目標。但是,將溫室氣體減少排放80%,其力度和世界潮流要求相比則顯得不足。按照要將溫度上升相比工業化之前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減少需達95%。此外,2050年實現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占80%,和德環境部長一貫宣稱的100%目標不同。

  3.能否通過所提出的措施實現目標,還有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措施是否足夠能促使目標實現,并不十分明朗;特別是關于建筑物翻新改造、關于離岸風電和電網擴充方面,有的措施存在可行性問題;關于如何實現社會接受電網擴充沒有充分闡述;生物質開發利用可能和國際食品安全之間存在沖突;在戰略規劃中,沒有抓住機會,將核電延長和老舊低效煤炭火電站廢棄和停止新建煤炭火電站聯系起來;能源效率基金行動在目標設定方面則仍有潛力裕度;能源效率措施低估了政府規制措施的需要;關于運輸部門的能效,相對集中在電動化上面,沒有充分考慮擴充鐵路運輸潛能。

  德國“能源方案”戰略對我國提供有益啟示。首先,德國“能源方案”中目標、舉措和法規安排對我國具有一定借鑒意義。德國和中國都是全球工業大國,并都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減少和能源效率提升負有重要責任,未來中德在綠色能源和工業節能方面同時存在競爭和合作關系,而德國在綠色能源和工業節能方面已走在世界相對前列,盡管可能有某些不足,但德“能源方案”畢竟是綠色經濟時代經濟大國能源戰略的全面探索,值得工業化后行國借鑒和學習。其次,德“能源方案”戰略過程的技術創新和技術管理值得我國追蹤和借鑒。在技術上,以可再生能源作為主要供應源,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通過大規模電能儲存實現平穩供電過程。此外,在可再生能源為電動汽車供電,在工業能效、建筑物能源等多個領域,“能源方案”所設定目標的實現,都需要以大量創新技術持續出現為支撐。為此,中國相關科研和產業部門,應密切關注德國在綠色能源、蓄能、能效、運輸電動化等方面的技術創新動態,關注技術標準管理的升級換代,并加強交流合作。再次,德“能源方案”戰略過程能為中德經貿提供新增長點。德該戰略提到要培育綠色能源、能源效率技術國際市場,并促進產品、技術國際貿易,也提出要將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延伸至國外,所有這些,都將為德國和其他國家經貿注入新內容。中國和德國都是制造業大國,都面臨經濟低碳化和提升能源效率挑戰,因此,未來,加強和促進中德能源產品、技術國際經貿,對中德雙方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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