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采購供應法》
。1994年10月26日國家杜馬通過,
1994年11月17日聯邦委員會批準)
本聯邦法規定俄羅斯聯邦境內的企業、組織和機構(不論其所有制形式)以合同為基礎,在制定、分配、履行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時所應遵循的總的法律和經濟原則及具體規定。
第一條 本聯邦法所使用的基本定義
國家需要——俄羅斯聯邦和聯邦主體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需要。
采購——以互利合同為前提,國家有組織地從商品生產者(供貨商)獲得的用于加工或向消費者(購買者)銷售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方式。
供貨——為使用農產品的制成品和糧食,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之間的有組織的合同關系方式。
第二條 保證國家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需要
1、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目的在于:
滿足俄羅斯聯邦和聯邦主體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需要;
執行以向居民提供糧食為目的的聯邦農工生產發展綱要及其它經濟和社會綱要;
保證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出口;
建立國家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儲備;
保證國防和國家安全部門所必需的糧食供應。
2、為滿足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由俄羅斯聯邦商品生產者采購和輸入(進口)上述物資所需費用不列入聯邦預算和聯邦主體預算。
為北極和與之相近地區采購和輸入(進口)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時,所需費用按俄羅斯聯邦和聯邦主體法律規定的程序在俄羅斯聯邦預算和聯邦主體預算中列支。
3、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屬商品生產者所有,由其根據經濟利益自愿銷售。
4、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應促進糧食市場的發展,穩定部門間及地區間的聯系和價格平衡,保證維持農業和俄羅斯聯邦其它經濟部門之間適當的價格比。
第三條 聯邦和地區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儲備
1、俄羅斯聯邦將采購和供應農產品、原料及糧食規定為兩個層級:
聯邦國家需要(聯邦儲備);
地區國家需要(地區儲備)。
2、聯邦儲備的建立是為滿足北極和與之相近地區、生態污染地區、國防及國家安全部門和與之相近的專門消費者(不論其派駐何處)、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需求,為建立國家糧食儲備和俄羅斯聯邦政府業務儲備,保證出口供應。
對采購和供應用于聯邦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清單和數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并以合同為基礎,優先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商品生產區選定;對俄羅斯聯邦境內沒有或短缺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可在俄羅斯聯邦境外選定。
3、地區儲備的建立是為滿足俄羅斯聯邦主體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需求。
對采購和供應用于地區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清單和數量由相應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確定,并以同商品生產者(供貨商)簽訂的合同為基礎,包括私人副業,可在俄羅斯聯邦主體區域內或區域外選定。
保障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在整個俄羅斯聯邦境內自由流通。
4、用于聯邦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不受存儲地點限制,均屬俄羅斯聯邦所有。用于地區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均屬俄羅斯聯邦主體所有。
5、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根據與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農產品原料加工企業簽訂的合同,應保障對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采購。
對商品生產者提供出售的糧食、甜菜、油料作物籽、纖維亞麻、牲畜和家禽、牛奶和羊毛要全部購買。提供用于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技術要求、醫學生物和衛生規格,以及合同規定的其它特殊要求。
第四條 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國家訂貨人
1、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用于建立聯邦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國家訂貨人。
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確定用于建立地區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國家訂貨人。
國家訂貨人可以是聯邦執行權力機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商業(經營公司、生產合作社、國家和市政單一制企業)和非商業組織(消費合作社)。
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國家訂貨人的職能,也可由在聯邦主體之間相互協商基礎上創建的糧食食品集團公司來承擔。
2、國家訂貨人負責:
選擇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
確定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具體消費者(購買者)、采購和供貨期限;
同消費者(購買者)就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品種、數量和采購、供貨期限進行協商;
保證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和期限向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支付貨款。
3、國家訂貨人在通過競爭方式簽訂合同的條件下,可將承擔建立和分配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采購和供應的職能轉讓給其它企業、組織和機構(不論其所有制形式)。
第五條 制定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數量的辦法
1、為了建立聯邦和聯邦主體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儲備,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應根據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種類確定未來五年采購和供應數量及每年具體的數量,并于次年年初前6個月對之予以明確說明,以及要通知國家訂貨人。
國家訂貨人應根據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種類,于次年年初前3個月將采購和供應數量通知給商品生產者(供貨商)。
2、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每年應在相應預算中確定建立聯邦和地區儲備所需資金。
3、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規定對采購、供應、加工、儲存和銷售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許可證頒發和撤銷的程序。
4、為了建立聯邦和地區的糧食儲備,采購和供應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職能,也可由經營公司、生產和消費合作社、其它企業和組織、機構(不論其所有制形式)在競爭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合同來承擔。
第六條 對已采購和已供應的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結算辦法
1、俄羅斯聯邦政府每年應與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以及能代表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利益的社會團體代表共同商議,確定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有保障的采購價格水平,以保證補償商品生產者(供貨商)的物質消耗和獲得為擴大再生產所需要的足夠收入。
2、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應按保障價格于次年年初之前為商品生產者(供貨商)確定向其采購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配額額度。
確定的配額額度可針對俄羅斯聯邦全境和部分地區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
3、為了維護消費者(購買者)利益,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了所購原料價格和用其加工而成的制成品價格之間的規范性的對比關系,以及為使制成品無虧損銷售,對向國家儲備供應的產品規定了所允許的貿易加價的最高限額。
用于地區儲備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價格由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共同協調。
4、俄羅斯聯邦政府、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向用于國家需要的種植農作物產品的商品生產者支付的預付款應保證不少于合同規定的供貨總量價值的50%,其中簽署合同后支付25%,播種后支付25%;應從相應預算中向畜牧產品生產者劃撥財政補貼,以保證此產品的生產利潤。
5、如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消費者(購買者)為法人,則其與位于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之間在合同中未規定其它結算方式的情況下,通過托收方式結算。
通過托收結算方式對向加工和其它企業及組織供應的農產品、原料,以及對向商業和其它企業及組織供應的糧食,結算期限為10日,而易腐商品的結算期限為銀行受到支付人結算文件后5日。
如有穩定的經營關系,對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支付每月可至少結算3次。
6、調節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之間的經濟、法律和組織技術關系的合同是確定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數量、種類、質量、采購和供應方式、價格、期限和結算方式、財產責任的基本文件
合同按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經協商后簽訂的合同價格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不認同合同所規定的價格為由廢除合同。合同中規定的對已采購和已供應的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價格進行結算時應考慮通貨膨脹因素。
對合同的變更和廢除應由雙方協商決定,并通過補充協議(議定書)加以規定。
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合同應在次年年初前簽訂。
第七條 刺激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政策
1、為了從經濟上刺激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采購和供應,可向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提供:
稅收優惠;
專用補貼和資助;
優惠貸款;
在銷售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時可按優惠條件提供可支配的外匯資金留成;
聯邦預算撥款應保證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生產的增長和供應數量的增加;
提供其它經濟優惠措施的種類、金額和方式在合同簽訂前由俄羅斯聯邦及俄羅斯聯邦主體的立法權力機關、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權力執行機關在其各自所轄范圍內予以規定。
2、合同中既可列明本條第1款規定的對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提供的具體優惠政策,也可加入其他旨在刺激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政策。
3、國家訂貨人向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提供材料和資金(包括外匯)用于:
采購保護植物和動物免受病蟲害侵襲的藥品;
采購優質種子及栽種材料和動物良種;
建造庫房及用于加工農產品的車間;
獲得同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有關的技術資料、合乎工藝要求的設備、現代工藝,并進行科研活動。
第八條 對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1、如俄羅斯聯邦政府和俄羅斯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向國家訂貨者劃撥財政資金的保證時,由此產生的罰款和損失應從相應的預算資金中對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給予補償。
2、對合同規定的義務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的一方,對由此產生的賠償費(違約金、罰金)應按本聯邦法和合同本身規定的方式向另一方給予賠償。
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會完全或部分失去享受本聯邦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優惠政策的權力。
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規定,有責任的一方因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義務時,即使支付賠償費和補償損失也不能使之免于履行義務。
3、在規定期限內,有責任的一方因沒有按規定的期限并按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數量履行合同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未供應或未接收的產品總價50%的違約金(罰金)。除支付違約金(罰金)之外,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或消費者(購買者)還要對因其違約所造成的,但違約金未能彌補的那部分損失進行賠償。
4、如合同中未作其它規定,在采購此種產品的必要性損失后,國家訂貨人不能根據現行法律對由其違約給商品生產者(供貨商)造成的損失給予全部賠償時,則有權全部或部分拒絕采購合同中規定的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
5、國家訂貨人確定的商品生產者(供貨商)和消費者(購買者)之間在簽訂、變更、廢除和履行采購和供應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的合同發生爭論時,也包括對損失賠償意見發生分歧時,應由法院或仲裁法院或由雙方選定的法院按規定程序予以審理。
6、如在合同簽定后發生不可預見和預防的特殊事件(旱災、水災、雹災和其它不可抗力情況)時,雙方可免于承擔因完全或部分未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責任。
7、因未及時支付所購國家需要的農產品、原料及糧食所需費用,以及未及時支付農作物產品預付款,每逾期一天,消費者(購買者)就應向商品生產者(供貨商)支付未及時支付費用產品總額2%的罰金,逾期超過30天,每天罰金標準為3%。罰金的追繳由產品消費者(購買者)的開戶銀行以不予承兌的方式進行,銀行從繳納的罰金總額中抽取5%。
第九條 本聯邦法生效
1、本聯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2、1993年5月14日頒布的No4973-1號《俄羅斯聯邦糧食法》(俄羅斯聯邦人民代表大會和俄羅斯聯邦最高委員會公報,1993年,No22,799頁)第二條中與國家支持糧食生產和加工有關的部分,以及第三條第3部分的規定同時失效。
3、俄羅斯聯邦政府應:
根據本聯邦法制定規范性的法律條令;
各部及其他聯邦執行權力機關要廢止與本聯邦法相悖的條令。
俄羅斯聯邦總統:鮑?葉利欽
(簽署)
1994年12月2日,莫斯科克里姆林宮 No53-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