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農業發展法
2006年12月22日俄國家杜馬通過
2006年12月27日俄聯邦委員會同意
2006年12月29日俄總統普京簽署
第一款 本聯邦法調整的對象
1、本聯邦法調整以本聯邦法為基礎確定為農業商品生產者的公民、法人,與其他公民、法人、國家權力機構在農業發展領域中的相互關系。
2、本聯邦法為農業發展領域國家社會經濟政策的實施確定了
法律基礎。如農產品生產、以保證居民俄食品以及工業生產中農業原料供給為目的的服務、支持農村居民點地區以及相應的村鎮間地區的穩定發展(以下稱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的經濟活動。
第二款 農業發展領域關系的法律調整
通過本聯邦法、其他聯邦法和其他俄聯邦規范的法律條例、法律和其他俄聯邦主體的規范的法律條例、地方自治機構的規范的法律條例的實施,進行農業發展和農村地區穩定發展領域關系的法律調整。
第三款 農業商品生產者
1、根據本聯邦法,進行農產品生產、及其初加工以及此后符
合俄政府規定目錄的再次(工業)加工(其中包括使用租賃的主要設備)的組織和個體企業主(以下稱農業商品生產者),且在一個日歷年度這些產品的銷售份額不少于農業商品生產者總收入的70%,則被認為是農業商品生產者。
2、同時下列也被認為是農業商品生產者:
1)個人主要副業與2003年7月7日實施的N 112-ФЗ號 “關于個人副業”聯邦法規定相符的公民。
2)根據1995年12月8日實施的N 193-ФЗ號“關于農業合作社”聯邦法(以下稱“農業合作社”聯邦法)創建的農業消費合作社(加工、銷售(商業性)、服務(包括貸款)、供給、收購)。
3)符合2003年6月11日實施的N 74-ФЗ號“關于農戶(農場)”聯邦法的農戶(農場)。
第四款 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
1、根據本聯邦法,與農產品、原料、食品的耕種、生產、加工相關的所有經濟活動,其中包括相關的服務被認為是農業生產。
2、根據本聯邦法,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流通領域被認為是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
第五款 國家農業政策
1、國家農業政策是以穩定農業和農村地區發展為目的的國家
社會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是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農產品生產量的提高、農業生產率的提高、農村居民的充分就業、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的合理使用。
2、國家農業政策的主要目的是:
1)提高俄羅斯農產品和俄羅斯農業商品生產者的競爭力,保證俄羅斯食品的質量。
2)保證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農村居民的就業及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其中包括農業就業者的勞動報酬。
3)農業生產所需自然資源的保持和恢復利用。
4)形成有效運行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保證農業商品生產者收入的提高,發展該市場的基礎設施。
5)創建有利的投資環境,提高農業領域的投資額
6)監督被農業商品生產者使用的農產品、原料的價格指數(費率)以及工業產品(服務)價格指數(費率),維持價格指數(費率)的均衡。
3、國家農業政策以以下原則為基礎:
1)國家對農業商品生產者有效和有目標的支持。
2)關于國家農業政策情況的有效信息。
3)統一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及保證在這一市場上的平等的競爭環境。
4)國家農業政策實施措施的連續性及其穩定發展。
5)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編制和實施。
4、國家農業政策的主要方向:
1)保持居民的俄羅斯食品供給穩定。
2)建立和調節農業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發展其基礎設施。
3)農業商品生產者的國家支持。
4)保護俄羅斯農業商品生產者在國內和國外市場的經濟利益。
5)在農工綜合體領域促進科技和創新活動。
6)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
7)完善農業專家的教育、培訓、再培訓體系。
第六款國家農業政策的實施措施
為了國家農業政策實施可采用下列措施:
1)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向農業商品生產者提供預算資金。
2)對農業商品生產者采取特別征稅制度。
3)為國家和市(鎮)政府的需要,對農產品、原料和食品進行采購、貯藏、加工和供應。
4)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的調節,其中包括關稅和非關稅調節。
5)向農業商品生產者和其他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參與者提供信息保障和咨詢幫助。
6)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的反壟斷調節。
7)社會組織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編制和實施。
8)在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進行采購干預和商品干預,以及抵押業務。
9)俄羅斯聯邦法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款 農業發展領域國家支持的主要方向
1、國家對農產品的生產、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的支持,按下列主要方向進行:
1)保證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及其相關服務的農業消費合作社以及以農業為主要副業的個人、農戶(農場)等農業商品生產者獲得信貸資源。
2)發展農業風險保險體系。
3)發展育種畜牧業。
4)發展良種繁育業。
5)保證畜產品的生產。
6)保證多年生樹木積存及養護。
7)保證農業商品生產者主要設備的更新。
8)保證提高土地肥沃性的措施。
9)保證農村地區的穩定發展,其中包括建設和維護以適當的方式連接居民點的汽車道路。
10)保證向農業商品生產者提供咨詢服務,農業專家的培訓和再培訓。
11)國家農業政策實施的信息保證。
2、本款第一部分規定的財政措施的實施是根據俄聯邦法律進行。支持農業生產的聯邦預算資金由例行財政年度聯邦預算法確定。并以補助金形式提供給聯邦主體的預算,其方式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3、俄聯邦政府有權制定從聯邦預算資金中向俄聯邦主體預算提供補助資金的條件,給俄聯邦主體提供的補助金數額確定的準則和方法(標準)。
4、聯邦預算資金具有專門用途,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第八款 農業發展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調節的國家規劃
1、農業發展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調節的國家規劃(以下稱國家規劃)是確定中期農業發展主要方向和目的、上述市場的調節、財政保障及實施規定措施機制的文件。
2、俄聯邦政府將根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提出的國家規劃,在規劃發生效力的前一年,且不晚于該年7月15日前確立五年期國家規劃。與規劃相關的其他聯邦執行權力機關也將配合詳細制定國家規劃。
3、2008-2012年國家規劃主要項目指標由俄聯邦政府代表、俄聯邦聯邦會議每個議院的4名代表組成的委員會詳細制定。詳細制定的規劃將提交俄聯邦政府審查,并在列入例行財政年度聯邦預算法草案前,提交俄聯邦聯邦會議國家杜馬審批。
4、國家規劃包括農業發展主要指標和預測,目的、任務、最終指標、費用支出。其中包括財政資金在本規劃周期中每年的目的和任務上的分配。
5、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應在國家規劃實施的前一年財政年度,且不晚于12月1日前,將相關文件的清單和樣式組織傳達給參與規劃實施的相關的法人和自然人、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和俄聯邦主體的執行權力機構。
6、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與其他相關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配合,在國家計劃實施的最后一年的3月1日前,將下一個五年國家規劃草案提交俄聯邦政府。
第九款 國家規劃的實施
1、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和俄聯邦主體授權的執行權力機構通過實施專用規劃以及在農業發展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調節領域中實施其他措施來進行。
2、根據俄聯邦法律,組織和實施聯邦和部門專用規劃。
第十款 關于國家規劃實施進程和結果的國家報告
1、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在每年5月15日前準備和公布上一年度關于國家規劃的實施進程和結果的國家報告(以下稱國家報告)。
2、俄聯邦政府向俄聯邦聯邦會議提交其批準的國家報告,并在媒體公布。俄聯邦聯邦會議國家杜馬在其會議上也將聽取俄聯邦政府代表關于國家報告的通報。
3、關于國家規劃實施進程和結果的國家報告包括:
1)上年度國家規劃全面實施和個別措施實施的總結,如果整個實施規劃的周期已完成。
2)根據國家規劃目的和任務確定的農業發展主要指標(農產品和食品工業總指數、農業投資、農村居民的收入、每人每年主要食品需求的指標、對外貿易食品進出口差額、在消費市場俄食品份額指標、農業生產利潤、農業組織技術裝備程度指數、平價指標、農村社會服務增長指數)及其它指標。
3)對下一年度農業發展的預測,如有必要將對國家規劃提出修正。
4、為了評價國家規劃子規劃的實施結果,創建由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和農產品、原料和食品消費者及其他非營利組織的代表、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代表、俄聯邦主體的國家權力機構的代表組成的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中公務員的數量應該不超過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5、根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和俄聯邦主體授權的執行權力機構的提案,俄聯邦政府確定鑒定委員會的工作和撥款、組成方式。
6、鑒定委員會對包括國家規劃各子規劃實施結果、效率以及國家農業政策目標達成水平進行評估,同時提出修改子規劃的建議。
7、鑒定委員會將鑒定的結果提交俄聯邦國家權力機構,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款 農業商品生產者信貸的國家支持
1、國家保證支持農業商品生產者信貸體系建立和發展。農業商品生產者為農業的發展,可平等的在俄信貸機構、農業消費信貸合作社獲取信貸(貸款)。
2、根據農產品商品生產者與俄信貸機構和(或)農業消費信貸合作社簽署的合同,以信貸合同簽署日俄聯邦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貼現率)的三分之二來計算的信貸(貸款)全部使用期限的那部分利息費用,將由聯邦主體從聯邦預算中獲得的補助金來補助。
3、以農業為主要副業的個人、農戶(農場)、農業消費合作社從俄羅斯信貸機構、農業消費信貸合作社獲得的貸款,以不低于信貸合同簽署日俄聯邦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貼現率)的95%來計算的信貸(貸款)全部使用期限的利息費用,將由聯邦主體從聯邦預算中獲得的補償金來補償。但補助金不超過其實際支付費用的95%。
4、農業商品生產者從俄信貸機構、農業消費信貸合作社獲得貸款,其利息費用由俄聯邦主體從聯邦預算中獲得的補助金來補助的條件、信貸(貸款)形式、使用期限、使用方向、從聯邦預算中獲得的補助信貸(貸款)利息的金額及可獲取補貼的經濟主體范圍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第十二款 實施農業保險的國家支持
1、屬于國家支持實施的農業保險范圍是影響農產品生產的自然災害(干旱、嚴寒、霜凍、雪災、苞災、沙塵暴、地震、雪崩、山洪、春汛、土壤過濕)造成的農產品的風險損失(毀滅)或部分損失(以下稱農業保險),其中包括農作物收成(糧食作物、油料作物,經濟作物、飼料作物、瓜類作物、土豆、蔬菜)、多年生植物的種植和收獲(葡萄園、果實、漿果、人工種植的核桃及律草、茶葉)。
2、農業商品生產者從預算資金中按保險合同繳納的保險金(保險費)的50%獲得補助金。
3、俄聯邦主體從聯邦預算獲得預算補助金,并將其用于補助根據農業商品生產者與保險機構簽署的保險合同所應支付的部分保險費用。
4、俄聯邦主體從聯邦預算獲得預算補助金,并將其用于補助農業商品生產者根據保險合同所應支付的部分保險費用。按保險合同獲得補償的條件、方式、金額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第十三款 國家支持提高土地的肥沃性、保護農業土地的措施
1、為執行保證生態平衡、保護農業土地、提高其肥沃性的國家政策的實施,農業商品生產者通過明確的國家規劃措施獲得國家支持,其中包括根據俄聯邦法律規定相關職能,利用俄聯邦各層級預算體系的預算資金來鼓勵化肥的使用。
第十四款 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調節為目的的國家采購干預和商品干預
1、以穩定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價格,維護農業商品生產者收入水平為目的進行國家采購干預、商品干預。
2、國家采購干預(以下稱采購干預)在農產品銷售價格下降至低于最低的結算價格時而進行的采購,其中包括在交易所的交易,從自主進行農產品生產的農業商品生產者或以抵押其產品方式進行農業產品生產的農業商品生產者的采購。
3、國家商品干預(以下稱商品干預)在農產品銷售價格上漲至高于最高的結算價格時而進行的所購買農產品的出售,其中包括在交易所交易。
4、為穩定糧食市場,可以對食用小麥、飼料、飼料大麥、黑麥和玉米進行采購干預和商品干預。根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建議的基礎上,經俄聯邦政府批準的其他種類的農產品清單上的農產品也可以進行采購干預、商品干預、抵押操作。
5、實施采購干預和商品干預的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最高和最低限價由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確定,上述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由俄聯邦政府確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應不晚于當年(每年)3月,在媒體上公布設定的進行農產品采購干預的最低價格標準。
6、在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建議的基礎上,俄聯邦政府在進行商品干預和采購干預的同時,也可制定限制農產品進出口俄羅斯領土的措施。
7、通過采購干預或抵押業務從農業商品生產者獲取農產品的實施條件和方式由聯邦政府確定。
第十五款 聯邦國家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構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實施
1、在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
1)為國家規劃的實施承擔責任。
2)協同俄聯邦主體實施國家規劃措施和農業發展領域其他措施。
3)通過組織和實施采購干預、商品干預及借助于其他現行聯邦法規定的國家農業政策,維持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價格水平。
2、在俄聯邦主體實施的國家規劃措施中,聯邦主體授權的執行權力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十六款 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1、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規范法律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農產品生產、加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農業商品生產者、以農業為主要副業的個人、農戶(農場)、農業消費合作社為共同利益在自愿的基礎上組成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
2、參與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議)的生產者(聯盟)數量超過以獨立形式在俄羅斯境內進行農產品、原料、食品生產和提供相關服務的生產者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該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方可參與國家農業政策制定和實施。
3、農業商品生產者聯盟(協會)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形式:
1)參與規范的法律條例、專用規劃、國家報告草案擬定。
2)在農業發展領域參與科學、技術成果以及俄羅斯和國外經驗的總結和推廣。
3)為制定和實施國家農業政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4)為國家權力機構提供編制建議。
5)根據俄聯邦法律以其他形式參與。
第十七款 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
1、根據俄聯邦政府規定,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負責實施在農業領域建立國家信息保障體系,并保障其運行。
2、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的基礎是其發展狀況和趨勢的信息,信息體系分置在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行使建立官方統計信息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在海關領域行使檢查和監督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的授權國家權力機構、地方自治機構。
3、農業領域國家信息保障體系必須包括下列信息:
1)關于聯邦和部門專用規劃的實施。
2)關于作物(植物)栽培和畜牧業部門的發展狀況。
3)關于農業設備數量和狀況,燃料和能源消費。
4)關于農業中土壤改良和化學化。
5)關于農業用地用途的監控。
6)關于農業機構的財務經濟情況。
7)關于俄聯邦境內植物防疫和動物流行病防治情況,為發現、消滅和預告動植物病、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植物病蟲害擴散而采取的措施。
8)關于農業機構人數和編制。
9)關于食品和食品加工業的情況。
10)關于狩獵用地資源及其使用情況。
11)關于在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市場上實施的基本食品和農業機構購買的工業原料價格的監測結果。提交信息的程序由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確定。
4、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必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并且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以下信息,同時在俄聯邦主體授權的國家權力機構也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以下信息:
1)關于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
2)關于聯邦執行權力機構、俄聯邦主體國家權力機構制定的實施國家支持農業發展方法的規范法律條例的出版物。
3)關于海關關稅水平、關稅配額的數量和主要品種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進出口數量配額的使用。
4)關于整個俄羅斯和俄聯邦主體主要種類農產品、原料和食品預測和實際生產指標(關于每月農作物播種的報告、收成、牲畜總頭數、牛奶和其他農產品的生產數量)。
5)關于農業商品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的平均價格,自農產品、原料和食品獲得的工業產品的平均價格及個別食品的價格。
6)關于全俄羅斯區域水平農業普查結果的總結。
7)關于年底(每年)聯邦農產品干預基金和實施國家采購干預、商品干預結果的情況。
8)關于整個俄羅斯聯邦年底(每年)農產品、原料和食品儲備數量。
9)關于為了供應國家的需要,而進行的農產品、原料和食品招標。
10)關于農工綜合體和漁業領域行使制定國家政策和調整法律規范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制定的其他信息。
5、本款第4部分規定的信息將免費提供。并保證所有相關人員的以平等的條件使用。
第十八款 本聯邦法生效
1、本聯邦法自政府公布之日起生效。
2、本聯邦法第十一款2和3部分規定,提供用于補助支付利息的部分費用的補助金方法, 在2010年1月1日之前普及到俄貸款機構和農業消費合作社辦理的信貸(貸款)手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