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行政許可。對可能會危害居民健康、公共安全和工商活動,或損及當地景觀或自然保護,以及鈾礦的勘探開采活動,必須事先獲得政府許可。
二、關于許可的有效期。勘探許可具有固定的有效期,一般為15年;開采許可則一直有效,除非被政府吊銷。
三、關于土地補償。新法提高了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除規定采礦許可持有人應對其造成的任何損害進行全額賠償外,還規定應每年向土地所有人支付補償金,且補償金額可據實際情況增減。勘探許可的補償標準在前四年是每公頃20歐元,四年以后將逐步增加。采礦許可持有人每年付給土地所有者挖掘費,標準是每公頃50歐元以及當年所采礦產價值的0.15%。
四、關于歸口管理部門。礦業許可證的審批及監管職能由就業與經濟部轉至安全與化學品管理局(Tukes)。